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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换届选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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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换届选举法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广大群众的开放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社会经济基础中经济发展民营化(而实际上是私有化)的趋势,则完全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相互关系。在多种所有制并存,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的历史大潮中,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如何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确实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这里,本人想就基层换届选举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何进一步符合基层的和国情的实际,谈点自己的看法,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换届时间问题

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实践表明,这一法律规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一是由于县乡的换届时间不同步,再加上有些市、县、区的换届时间不同步,这就造成了几乎年年都有换届选举工作的任务。二是频繁的换届选举,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社会和群众的负担。三是在思想上、政治上、认识上对换届选举产生厌倦情绪,有些干部、群众说,只看到你们总是在搞换届选举。我看这些同志说得完全对。换届选举搞多了,确实影响干部、群众集中精力抓经济工作。四是每次换届后,人们的社会生活并不会发生多大的变化。这就不得不使我们来考虑换届选举的政治效果,这就是说我们不能违背社会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基础起反作用的这个规律。你说,通过换届选举,一定能把勤政为民的、把对国家和民族忠诚的、对人民忠诚的一批干部选上来,这也不见得。通过换届选举,可能会选上一批勤政为民的,信仰马列主义、思想的、坚持三个代表的干部;也可能会选上一些本来就是搞腐败的、选上后准备再大干腐败的干部,这些人,他们在思想本质上不信马列,更谈不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所以,一搞换届选举,这两种人就都有可能选上来,前一种人选上来了,经济就会有所发展,人民的生活就会有所改善,腐败就会有所遏制。后一种人选上来了,经济就会倒退,政治就会倒退,人民就会遭殃,国家就会受损失。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我们不要把社会的进步完全寄托在换届选举上。你说是三年换一次好,还是五年换一次好,这就要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中国是了个有12亿人口的大国,搞一次换届选举,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相当长的二段时:间内影响抓经济工作,影响干部队伍的.稳定。所以,对于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完全应根据我们自己的特点来建立一套简单、实用、有效的民主法律体系。这样,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实现全国各级人大每届任期同步是完全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在全国统一换届时间,统一工作安排,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真正把换届选举作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全国各级人大统一换届时间,还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吸引力和向心力,这对于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减轻群众的负担,实现民族的崛起,确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

二、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问题

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是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的利益?还是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纯粹是一种认识上的偏见。从实际情况来看,代表作用发挥的好坏,它不是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来决定的。这里,一是决定于代表自身的素质。即代表受教育的程度、对社会主义事业理解的程度,以及代表所具有的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决定于整个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看到了资本主义的普选制对于历史上的世袭制来说是一大进步,但资本主义普选制实质上也是每隔几年来决定一次谁来统治和压迫人民。所以资本主义的普选制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制度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实质。从这一点来说,资本主义的民主就是假民主。你再用什么民主的方式来选举总统,选举官员、选举议员,他也必然要维护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这样一种状况,本身也是由它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普选制的历史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证明,用什么方式来选举代表,对代表作用的发挥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我们的方法是要按照简单、实用、有效的原则,来思考和处理问题,这样,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并不会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因为,无论用什么民主方式选举的人大代表,它必然要在统一的法律规定下去履行职责、执行职务。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问题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13项职权,所以,乡镇人大要行使这些职权,就必须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只是负责主持和召集会议,对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则没有规定,所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基本上没有什么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由于乡镇财政困难,有的地方开人代会也就是半天时间,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更是没有经费。根据这种情况,乡镇人大再增设常设机构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因为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就是增加群众和社会的、负担。根据历史经验,我国基层政权建设应遵循简政、务实,有效的本主义的民主就是假民主。你再用什么民主的方式来选举总统,选举官员、选举议员,他也必然要维护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这样一种状况,本身也是由它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普选制的历史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证明,用什么方式来选举代表,对代表作用的发挥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我们的方法是要按照简单、实用、有效的原则,来思考和处理问题,这样,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并不会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因为,无论用什么民主方式选举的人大代表,它必然要在统一的法律规定下去履行职责、执行职务。

四、关于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实践证明,在人大工作中,最能为群众了解,最能体现三个代表要求,最能收到效果的一项工作,就是把群众关心的问题,把代表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认真的研究好、处理好、解决好。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努力,各地都形成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解决了许多社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要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要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推向前进,确实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以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指导。全国政协系统都专门设立有提案委员会,统一研究处理和协调提案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所以,就现阶段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力量对比来看,政协要优于人大。所以,我在这里建议全国人大也设立负责督办和指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专门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在这项工作中带了头,地方人大就会跟着来学,把这项工作搞好了,确实有利于转变机关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真正使我们的工作从总体上发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建设的作用。

五、关于“双过半”问题

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根据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那就是在人们生活中跨县市、跨省区及跨国的社会经济活动增多。在这种情况下,硬是要规定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这就有点不切合实际,所以,这个过半数的规定可以不要。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个规定应保留。同时,另行选举的代表也应有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没有这个过半数;就很难体现代表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合理性。这一点应有所改进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