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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的重要保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关于机关效能建设这项工作,我们国家才刚刚开始进行了一些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中,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难点与问题依然存在。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将大大提高我们进行研究的针对性。
【关键词】机关效能机关建设高效管理
第一章机关效能的有关理论
(一)机关效能建设的含义
效能主要指办事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效能是衡量工作结果的尺度,效率、效果、效益是衡量效能的依据。机关效能就是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办事能力,是指一个机关在工作中产生的实际成效。机关效能建设是指以提高效能为基本目标,把管理的各种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管理活动。其根本目的是运用各种科学管理的手段、制度和载体,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
(二)机关效能建设的内涵
对于机关效能建设的确切内涵,当前尚无一完全统一的界定,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很好地计划、综合、协调、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机关管理。机关效能建设要体现机关管理中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一致性。二是认真负责、求真务实,高质量地处理行政事务,特别是热点、难点、突发性问题。三是办事高效。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是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以信息化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时代,机关管理更应跟上这种快节奏的要求。四是以民为本、以公共事业为已任、以服务为天职,积极尽职尽责,这是机关效能建设的终极目的和体现。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凝聚人民群众的力量,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当前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环节过多,程序繁杂,办事拖拉
由于政府内部关卡林立,层层审批,手续繁琐,往往使得一个问题的解决要经历复杂的审批程序和漫长的研究过程,小到一个文件的皮肤,打到重大项目的审批,少则数月,多则几年。部分领导不敢承担责任,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该决定不决定,犹豫不决,事无巨细都要“集体表决”,如此一来,往往是无休止的开会与讨论,而因此很多项目就因这样的会议而错过了批复的良好时机。
(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目前,机关效能建设是自下而上提出的,国家还没有正式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因此造成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规范化明显不足。仅印发了几个概括性的指导文件,并未明确具体的操作路径和策略,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内容各异、侧重点不同,导致不同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显神通”,任意创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五花八门,令还未推行的地方无从适从,难以决定采取何种机制作为自己改进绩效的突破口,全盘照搬则可能由于各种机制中关注点的不同而导致效果适得其反。另外,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化,而各地又各具特色,可能会使某些地方成为拒绝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借口,使此项工作难以在全国推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缺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激励机制
目前机关效能建设没有形成制度,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政府评议政府,常常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人民群众与及媒体的参与、监督和批评。绩效评估具有单向性特征—评估以官方为主,多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评价,缺乏社会公众对政府以及政府内部的自身评估,重视政府部门对社会(如公有企、事业单位)的评估与控制,缺乏社会对政府部门的评估与控制。评估从内容到程序没有规范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而评估结果很难作到客观、公正,甚至完全流于形式。实践中往往侧重于内部的考核评估,而外部的中介组织评估、公众评估、专家评估等体系不健全。
(四)对效能建设意义的认识还不够深,做好效能建设的热情还不够高
有的认为效能建设不是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是自加压力、自讨苦吃;有的把效能建设当作形象工作和行风建设的需要,应把重点放在加强征管稽查上;有的把效能建设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常在二者之间摇摆不定。反映在工作上,效能建设时紧时耸,往往在行风评议前抓紧些,平时则不够重视,“你急我不急、你讲我不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没有成为每个干部的自觉行动。
(五)对效能建设的工作力度不够足,不能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要
纳税人最重要的是直接的、个性化的、面对面的辅导服务,但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我们还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现在,我们主要依靠一般性的面上管理服务,如通过税企座谈、集中会议辅导能形式进行宣传,而集中式的服务形式很难符合大多数纳税人的“胃口”,加之有些干部宣讲能力不够,不会讲课,以致宣传效果不佳;同时办税环节多、审批手续多,有一些涉税事项要一层一层报办事员、科长、分管局长、局长签字审批,推、拖=踏的现象尚未根本杜绝。
(六)进取意识有所减弱,自我要求有所放宽。机构分设初期大家心齐气顺,干劲十足,征管改革过程中大家勤奋好学、心服口服,过了几年后,感到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事情越来越多,导致少数干部不思进取、讲究实惠、追求享受、攀比待遇,当太平官、过稳日子的现象时有发生。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严重影响着办事质量的提高,我们必须立足长远,着眼当前,以机关效能建设为契机,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认真加以解决。
第三章完善机关效能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是要注意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主导作用,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政府处理好与市场、企业、社会、公民的关系,理顺权力关系,减少行政审批,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只有把不该管的放弃,才能把该管的管好。否则的话,管的多,成本高,效益差,管不好,也管不了。
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是职能范围与重点的变化,还意味着职能实现方式的变化。因此,建设高绩效机关必然要求改变政府管理方式,主要是探讨如何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多产出的途径。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当好“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公共服务的主体可以多元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合同出租、公私合营、民营化等。管理上注重预防而不是治病;通过市场的力量进行变革;为公众提供价廉物美的服务。
(二)大力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
先进管理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将从技术层面为建设高绩效机关提供有力支撑。高绩效机关建设不是概念上的炒作,而是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子政务的特点和优势。要结合机关实际,在运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标杆管理、价值链分析等先进管理技术的同时,坚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着力在建立电子管理系统、搭建与社会公众互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上下功夫,实现机关管理和服务手段上的突破。推行电子政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建设完善的电子政务技术支撑体系
以现有电子政务技术体系为基础,通过扩展完善,形成体系更完整,服务能力更强的核心技术体系,为全市机关信息化应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应用
以“工作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信息数字化、流程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审批服务一体化”为目标,扩大和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在各部门普及电子政务应用,形成政府机关“一网式”协同办公环境,提高机关办公效率和质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发展网上联合办公、并联审批,推动机关流程再造。依托政府网站,整合部门信息和服务资源,扩大深化政民互动应用,提高网上公共服务水平。依托各种相关技术网站,建立信息和知识积累、管理、交流、利用、培训机制,以信息技术强化目标绩效管理,优化绩效考核。
3.加强机关电子政务应用标准和制度建设不断创新
管理体制,研究制定电子政务应用标准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调动部门和单位发展电子政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不断完善现代行政监督体系
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大量事实也证明了“权利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的名言。行政监督不力和行政监督缺位给行政权利的滥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对于防止权利膨胀和滥用,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失误,纠正查处决策和官僚主义失职以及消极懈怠行为的作用是明显的,既有利于确保行政权利正确的运行方向,又有利于确保行政权利合理的运行机制,从而确保政府管理廉洁化、民主化、法制化和高效化的实现。可以通过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构筑坚实的内部防线;加强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构建严密有效的立体监督网络;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现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等方式不断来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政府必须高度自觉的根据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和社会的成熟程度,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有所为有所不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各种审批项目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权限,减少环节。
结语
机关效能建设实际上是我国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我国各级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绩效管理的有益探索,而构建机关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是提高政府绩效的一个全新课题,更是应着力研究的重点。当前,全国各级政府正以转变机关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为突破口,创新管理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加快发展的观念、制度和作风,以机关效能的提升促进发展,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实现对社会的高效管理和为公众的有效服务。
但从总体上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实践中常常带有盲目性,并没有把评估作为重点,通常表现为“运动化”色彩,缺乏科学的领导体制、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等等。而这也正是近年来部分省市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过程中普遍遇到和存在的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具体的监察手段缺乏,而是因为很难有一个连贯、规范及操作性强的体系作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