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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科学、合理的刑事再审程序,可以真正纠正判决的错误,实现司法的公正,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制度保障,也是刑事被告人寻求司法救济的特殊途径。但是,我国现行有关刑事再审程序既有理念认识上的偏差,也有制度设计上的失误,因此,改革和重构我国的再审程序,无论从维护法律公正还是从节约诉讼资源角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文章的主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中,公正居于核心地位。再审程序能够及时纠正错误裁判,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但是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要在同一案件上重复投入司法资源,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而导致极大的浪费,刑事诉讼的效率也无从谈起。尽管刑事再审程序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其不是十全十美而是利弊相交。它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具体的使用过程中我们就要尽量克服它的消极面。
刑事再审程序不是十全十美的程序,那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些什么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再审启动过多。我国发动再审的条件是传统理念“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这一传统理念的指导下,只要发现有错误就发动再审程序,其结果是无限制地提起再审使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受到严重破坏,不利于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第二个问题是启动主体规定的不合理。我国刑诉法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发动再审程序,这是不符合现代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因为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原审法院启动刑事再审审判程序则缺乏客观中立性,难以保证刑事再审启动的公正性。
第三个问题是当事人申诉权的形同虚设。我国刑诉法第203条的规定使得当事人等的申诉不能必然地引起再审程序,该申诉能否引起再审的决定权还在于法院或检察机关。并且,现行法律对审查申诉的具体程序、方法、措施、责任等缺乏有效的规定,导致审查申诉随意性极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利的保护。
第四个问题是再审理由的表述不够准确。我国刑诉法和高检规则规定的再审事由更多是定位于实体错误,忽视了程序错误。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和规定,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且不利于纠正司法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难以树立司法活动的权威性。
在分析了我国再审程序上的错误之后,笔者结合中国的法律实际,从三方面阐述新形势下再审程序完善的措施。
第一个措施是发动再审理念的转换。针对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运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重构再审程序时,要从理论层面上重新审视再审程序的价值理念和诉讼原则。
第二个措施是强化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和申诉制度的有限性。取消目前的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的权力。保留检察机关的再审启动权。变“申诉”为“再审之诉”。区分有利于被告和不利于被告的再审。
第三个措施是明确再审发动的事由。建议在刑事再审程序的事由中规定程序性的事由。
研究之结论
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任务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无罪的人得以平凡昭雪,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如何摒弃以实体真实为单一价值目标的传统刑事诉讼模式,构建多元目标兼容的现代刑事诉讼模式,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艰巨任务,重新认识和评价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取向,探索其存在的多元的理念基础,对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