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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连续几年深入开展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确立,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逐年提高。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相比,与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相比,与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当前公安刑事执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论文就当前公安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进行论述。
【关键词】公安刑事执法问题原因剖析对策
刑事执法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维护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功能。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履行职责,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对保障国家法律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侦查环节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近几年来刑事执法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重打击,轻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等问题,造成了一些问题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环节,甚至出现冤假错案,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公信力及广大群众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现笔者就当前刑事办案执法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和成因及预防对策进行以下浅述。
一、当前公安刑事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岗位大练兵活动、争创“三个一流”活动以及全国政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和不断深入,公安刑事执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刑事执法质量明显提高,真正做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逐渐统一。但是,由于刑事执法工作人员素质的差异,新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不断出台,刑事执法工作面临一个又一个新的挑战。当前公安执刑事执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等不作为现象比较严重
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等不作为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伤害案件没有勘察现场或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情况较为普遍。伤害案件虽然需要伤势鉴定后才能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且轻伤案件还可以调解,但办案程序明确规定在没有确定伤势的情况下,先以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可我们有些单位却不调查取证,更多的是等待,等待鉴定,等待和解。但是案件往往不会以我们的意志转移,一旦案件无法调解,要进入诉讼程序,再去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话,往往已经太迟了,有的证据已经灭失无法弥补,特别是现场勘查。
2、证据保管不善,缺乏证据时效性理念
一是部分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收集到的证据因保管不善而毁坏或丢失,甚至有些案卷的丢失。二是有些刑事案件,由于侦查人员更换、管辖区域调整,加之移交、登记保管等环节管理不严,致使证据材料特别是物证常常被毁损或遗失。另外有些刑事案件,因长期无法侦结或嫌疑人在逃久抓未获,加之这些案卷及证据的保管制度不落实,在案件侦破或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到位后,因找不到案卷及相关证据,给指控犯罪增加了难度,起不到打击效果。
3、不善于有效组合证据和衔接证据,缺乏穷尽证据,闭合证据理念
对收集到的证据没有进行有效的综合,不注意排除证据矛盾,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埋下了隐患。一些案件收集的证据虽然较多,但由于办案民警之间缺乏沟通,加之主办案件的民警对收集到的证据汇总审查对照不细,证据内容难免存在许多矛盾、疑点,如果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及时排除,造成证据的证明力相互排斥,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就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予以定案,使案件陷于捕或不捕、诉或不诉的两难境地。如一些案件的目击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身高、衣着特征,由于受当时天气、环境与现场的距离、视线角度的制约,可能与现场的真实情况有差异,但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没有客观地对证人的感知忆记、表达描述能力作进一步了解和询问,事后也没有就这一些关键证据出现的矛盾及时排除,就会造成检察院、法院对案件认知的难度,给诉讼活动造成被动。
4、制作笔录不仔细
制作笔录不仔细,粗心大意,如缺少讯问人签名、笔录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错误,文书制作错误等等,导致一些证据无效,行政案件复议被撤消,诉讼败诉等严重后果。如:××派出所的一个殴打他人案件,办案人员因不小心把发案时间18日写成19日,送达的时候把受送达人写成代收人的名字,导致送达无效,当事人与公安机关整整打了两年多的行政官司,虽然最后胜诉了,可是我们化了很大的精力和办案成本。
5、不能多角度,全方位固定证据,缺乏证据的客观性理念
从某种意义上讲,固定和完善证据比收集证据更为重要,特别是在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在证据体系相对单薄的情形下,完善、固定证据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要充分利用视听资料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不仅可以有效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可信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条件的办案部门要对主要证人的证言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在庭审时就能给法官和旁听群众以直观感受,便于内心确信的形成。另外就是在实践中由于不太注重运用视听资料固定证据或者对视听资料制作不规范,质量不高。甚至不能当庭正常播放,起不到证明作用,反而让旁听者怀疑其来源和意图,弄巧成拙。
6、非法取证,缺乏证据合法性理念
在“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压力下,一些侦查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往往违反法律程序,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造成大量证据瑕疵和非法证据。
二、公安刑事执法中存在上述突出问题的原因
1、执法人员思想不端正,观念落后
一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部分民警公正执法意识不强,执法随意性大,仍然存在以管人者自居的错误思想,特别是在保障人权方面意识比较模糊,甚至有的人还认为只要案件破了,嫌疑人抓住交代了,案件移送检察院了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办案拖拉,立案、结案不及时,有的立案后不进行及时调查取证,也不及时对嫌疑人采取措施,造成案件不能及时处理,致使当事人信访上告,最终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二是认识不统一、不到位,没有大法制理念。有的人认为执法质量好坏是法制部门一家的事,跟自己无关,甚至有的领导对这个问题也产生片面的认识,把法制工作当成是一个部门的工作,没有认识到公安法制工作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基石。是全局性的工作,需要依靠公安机关各部门和各警种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工作。因此要树立大法制观念,牢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始终坚持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抓队伍,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促工作。提高执法质量领导重视是关键,领特别是一把手、领导班子的重视,是搞好执法工作的前提,也是提高执法质量的源泉。否则就无从谈起。
2、职能部门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
从执法质量考评阅卷的情况来看,一是案件审核人员审查材料不认真,不仔细,一些案件存在的问题并非是完全无法补救改正的问题,如检察院一些违法纠正通知书中提出的笔录单人签名、起止时间、办案人员的签名以及在上面提到的等等一些问题,如果办案人、办案单位领导、法制和职能部门审核人员在审核案件时认真一些,仔细一点的话,就能把问题解决在案件处理之前,就不会被检察院监督和考核时扣分。二是审核人员未充分行使个案评判的职权,或者碍于面子对一些该扣的分没有扣,纵恿了办案人员对一些问题的错误认识;三是办案人员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指导意见,听之任之,有的不屑一顾,置之不理,有的甚至为了应付评判弄虚作假。因此使本来就质量不高的案件更难圆其说。法制、办案单位审核部门的严格把关是提高执法质量的催化剂。监督部门没有充分行使职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对一些该追究的执法过错没有追究警戒作用不大,致使同样问题重复出现,没有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出现的根源,是案件质量不能提升的另一个原因。
3、办案机制不合理,弊大于利
目前,办理案件的机制与兄弟县市区的机制有所不同,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设置不合理。刑拘、逮捕审核由法制把关,移诉出口又涉及法制、刑侦和治安三个部门。既不是上级要求的侦审合一机制,又不具有符合当前实际需要的预审职能机制,不伦不类。侦审合一机制有要求全面提高办案人员办案水平的优点,但更多的是弊端。而我们不左不右的刑事办案机制更是弊大于利。
4、办案民警的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执法办案凭经验、任感觉、凭习惯,而不是凭法律。比如,个别办案部门对办案材料保管不善,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虽有制度却形同虚设,办案材料丢失的现象仍然存在;刑事案件使用行政传唤;先搜查后补办相关手续;对犯罪嫌疑人需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迟迟不委托鉴定,或鉴定结论出来后迟迟不变更强制措施,随意延长羁押期限等等。
三、当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同志强调指出:“严格公正执法是我们这支人民警察队伍的生命线。要坚决纠正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因此,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环节中贯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而人手:
1、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
公安机关一定要牢固树立公正严格执法的意识,在刑事执法过程中要逐步淡化“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进一步强化“疑罪从无”、“疑罪慎重”的现代执法理念。实践中,我们要始终把侦查理念、诉讼理念、审判理念在刑事执法中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疑罪从无”、“疑罪慎重”让侦查办案人员面临可能放纵罪犯,延误破案的风险,而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就是用文明办案理念和先进的办案手段及证据意识,不断的增长我们驾驭案件的本领,办案本领越大,固定证据就越完善,罪犯被放纵的可能性就越小,无辜的人受牵连、被冤枉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能够避免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的误区,因为办案是无捷径可循的,靠的是扎实的业务、顽强的作风及求真务实的责任心,这样就会实现侦查人员不枉不纵的理想追求。另外就是我们刑事执法者所办的案件都是涉及人身自由及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我们每名办案民警一定要有以树立办案责任重于泰山的执法理念,明确自身所担负的责任,明确正确的执法思想,把打击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
2、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公安在刑事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程序执法,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刑事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保证。能否严格依法操作,关系到执法的公平公正,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也是预防和杜绝不规范执法的关健。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对刑拘后案件该结案的在法律规定最短时间内及时结案,减少不必要的刑拘延长。刑拘后需要作其它行政处理的要先解除刑拘再作处理,纠正用刑拘关押来代替侦查或罚款的错误习惯.杜绝超期关押。
3、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新形势下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民警执法素质是关键。在民警的个体素质中,法律素质是最基本的素质,是新时期做好公安工作的关键因素。同志强调指出:“严格执法首先是对执法者讲的。我们的队伍中确实有一些人素质不高。甚至既是文盲又是法盲,不具备作为执法者的资格。因此,加强公安队伍的教育、训练、培训刻不容缓,特别是加强法律学习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教育更是当务之急”。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向文化要警力,不断提高民警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精、法律素质高的公安队伍,以此增强执法工作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有效的途径是强化教育培训。着重以提高“四个能力”、“两个水平”为目标,以落实“三个必训”为主线,全面强化教育培训工作,并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坚持岗位练兵、技能练兵和体能练兵,把教育培训渗透到公安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民警切实掌握执法为民的技能和本领。
4、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是公安刑事执法正确高效健康发展的保证
随着刑事犯罪的多元化、智能化、集团化的挑战,只有下大气力建设一支侦查专业程度高、精通业务、素质全面的队伍,才能增强同刑事犯罪的作战能力,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一是着力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刑侦人才,充分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投入。而对于已有的优秀侦查人员,更应该用政策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情感留人,保证侦查队伍的实力与潜力。同时,要建立专家型人才队伍,完善专业人才任职资格等制度,培养大批侦查、技术专家和破案、办案能手,解决刑事侦查的人力资源问题。二是加强侦查破案专业化队伍建设。按照用专业队伍打击专业犯罪的工作思路,坚持走侦查破案专业化道路。根据犯罪类别建立侦查专业队伍,如建立打黑、反盗抢、重案等专业队或侵财犯罪、侵权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侦查专业队伍,这样就能够深层次洞悉各类刑事犯罪发案的规律、特点及作案的方式方法,便于集中分析研判采取措施,增强打击犯罪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5、改革经费保障。公安刑事执法中存在的违法办案,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财政经费不足造成利益驱动的情况下产生的。有的地方政府虽引起重视想了办法,但仍让公安机关“自谋财路,各显神通”弥补经费不足的现象占大多数,目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导致用刑事执法权力变相取费的存在。根除利益驱动,确保刑事执法规范,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现行司法机关财政机制改革势在必行。因此,笔者认为应进行以下改革:一是中央保障给予公安执法人员工资待遇、医疗保险、劳保福利,解决刑事执法者的后顾之忧。二是省市上级政府分别给予公安独立的行政办案经费,提高执法者交通、通讯等器材的侦查办案科技含量。三是当地政府解决公安的执法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办公楼、干警宿舍等。通过改革,使公安享有独立的、分级负担的执法行政经费保障,杜绝在刑事执法中不当的创收,促进刑事执法规范,保障刑事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合理。(6000字)
参考文献:
1、《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详解》作者:李忠信、孙茂利,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时间:2003年9月。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作者:李忠信,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时间: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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