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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组织明显地区刚于政府机关和企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在发展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思路、更加宽容的态度和更加规范的运作来支持和发展民间组织。
关键词:民间组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从现在起到二〇二〇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到二十一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这四十五年内我党治国理政之核心理念,而且是我党在今后更长的历史时期内,即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内治国理政之核心理念。实质上,它也是我党在关于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基本理论和纲领问题上的核心理念。民间组织是我国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必须充分重视发展民间组织,推进社会和谐。
一、民间组织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自人类诞生之日起,人就必须在互相依赖协作中从事各种活动,这种互相依赖协作的总和就是社会。因此,社会和谐集中体现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友好相处和共同发展。目前,“我国已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如收入差距过大、地区发展失衡、资源分布不均衡、环境污染破坏严重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不同社会群体的摩擦和冲突随之产生。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给社会和谐与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全体人民要共同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广义上讲,民间组织是指非官方的、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并为实现其目标而形成的集体。其形式包括:法律范围内登记和未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有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第三部门、志愿组织、中介组织、公民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目前,我国政府文件认可的民间组织的范畴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间组织与政府及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它既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统治公民的权力体,也不是异化于市场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体。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官方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们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是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之外;其四是自愿性,即参加民间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民间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推动社会协调并参与社会治理、干预立法和公共政策等。正是这些特征和功能,使得民间组织能够以其独特的方式影响社会、改善人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民间组织对实现社会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承担一定公共职能,活跃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最接近社会底层,最了解人们的社会需求,对协调社会利益、推进社会公正具有政府与市场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优势。民间组织往往代表一定的利益群体或集团,通过其影响力表达它们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政策诉求,努力在立法和公共政策过程中谋求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正。尤其是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它们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和易受伤害的脆弱人群,通过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处于社会边缘的脆弱群体,倡导对这些群体的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政策、社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影响政策结果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一些民间组织还以公众参与的形式直接介入政策实施过程,成为政策的监督者甚至执行者,积极影响公共政策的公正效果。民间组织还通过动员和提倡志愿者服务,创造新的、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系。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民间组织能够培育公民的民主观念,推进基层民主实践,奠定了基层民主特别是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其一,通过民间组织可以对人们进行民主的培育和训练,发展民主。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民主基因少。因此要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就必须从改变社会和政治的土壤做起,也就是从改变政治文化做起。而要建立起民主、法治的政治文化,就要从解决人们的观念着手,也就是要对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的培育与训练。民间组织就是进行这种培育和训练的重要载体。由于民间组织具有自愿、自治的特征,其内部管理和活动更加民主。在民间组织的活动中,人们为组织的事务服务的过程中也就培育和训练了民主管理的观念和能力,加强了民主的政治文化。其二,通过民间组织,人们进行着范围和程度不同的政治参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民间组织能够畅通各方利益诉求的渠道,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也能把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还能进行横向的不同群体的对话协商,有序地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利益要求有条不紊地进入社会系统,满足各种社会利益群体进行广泛政治参与的要求,进而促进全社会规模的政治参与。尤其是农村和城市基层自治体的民主实践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事实上,以直接选举、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的扩大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发展,而所有这三个方面都离不开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街道的居民委员会。这两个中国农村和城镇最广泛的民间组织正在日益成为基层民主最重要的载体。它们在保护村民和市民的利益、管理农村和街道事务、协调公民和政府的关系、组织公民参与政治选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民间组织对于释放社会压力、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一,民间组织为各种社会成员提供了较宽松的活动空间,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民间组织满足其多样性和多层次的愿望以及实现其利益,排解怨气、释放压力,有助于社会的政治团结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其二,民间组织内部生活的非政治化能使大量的社会事务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大量的社会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提高抵御社会动荡的能力。其三,民间组织以志愿参与、利他互助、慈善公益等理念实现人际沟通,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乃至人与自然之间搭建理解、对话、互动的桥梁,有助于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及利益集团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依法共存相容,增进社会容忍度,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其四,社会生活的和谐必须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民间组织有助于公民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与代表普遍利益的政府建立联系,进行合作,进而使个人特殊利益和国家普遍利益之间达成相互宽容、让步和妥协,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消除政府和民间的矛盾,使社会安定有序。
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民间组织有利于整个社会形成诚信友爱的道德风尚。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公民之间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社会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公民共同合力的结果。每个公民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对社会发展的合力发生着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公民彼此之间应该多一些相互理解、尊重和关爱,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帮助、相互协调的良好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尤其要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以及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民间组织是人们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追求公民的自我治理和自我价值。在民间组织中,人们之间愿意围绕着“大家”的事建立起各种联系和彼此充分地沟通。通过相互沟通达到彼此充分理解,形成互信、互助、互爱的人际关系,带动整个社会形成诚信友爱的道德风尚。尤其是一些学术、艺术、福利、慈善等性质的民间组织,具有对社会风尚的养成和教化功能,即发展教育、传承文明、以文化弘扬美德和传播爱心,形成健康、向上、友爱的和谐社会氛围,起着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作用。而且许多民间组织本身就以尊老爱幼、扶贫济困为宗旨。事实上,许多民间组织已经通过各种手段汇集千百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组成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把扶危、济困、抢险、救灾、助残、尊老、爱幼的社会职能承担起来,使全社会充满互助、友爱、温馨、融洽的氛围。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着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民间组织对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而且要维护自然界的平衡,使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和谐相处,协调发展。民间组织,尤其是环保型的民间组织,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往往更加关注在可持续发展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可以帮助政府逐步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帮助政府制订和实施环境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事实上,在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平衡方面,我国环保型民间组织通过组织各种志愿的环境保护活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倡导作用,其不仅影响了人民的生活方式,而且在政治、经济、文化、伦理道德等多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民间组织的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现代观点认为,民间组织、政府和企业一起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发展民间组织是中国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总理早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要“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二、我国民间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日益重视发展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也不断涌现。截至2006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民间组织全国共有34.6万个,其中社团18.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5.9万个,基金会1138个。此外,还有大量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自发组织,如各种各样的业主委员会、维权组织、公益组织、互助组织、民间研究机构、松散的群众组织、利益团体、兴趣组织、形形色色的俱乐部等。其业务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公益、慈善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民间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正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当前在培育、引导、规范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1)有的干部对民间组织的认识还不到位,把其当成可有可无的事物,不加以重视和扶持。
(2)有关民间组织的政策法规不完善;民间组织的制度环境需要改善;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不确定。如:对民间组织登记注册限制过多,政府仍然垄断着民间组织成立的决定权。由于种种限制,许多真正从民间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无法找到主管单位,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获得合法的身份,它们面临着法律和政策上的不确定因素。而与对民间组织的严格控制相对应,政府在针对民间组织的具体管理措施的立法上远远滞后于民间组织的发展,民间组织的运作与活动缺乏规范性。这既不利于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统一管理,也不利于社会建立对民间组织的信任支持以及监督机制,也使民间组织难于从整体上得到社会普遍的合法性认同,难于动员大量的社会资源,难于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民间组织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民间组织经费匮乏。由于我国的福利资金不足,很难再分给还没有真正纳入政府福利体系之内的民间组织。因此,体制外民间组织的发展主要靠自筹资金、少量的社会捐助和一定的服务收费。由于缺乏公益传统以及政府对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的措施有限,民间捐赠的数量很少;同时,政府限制民间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使其经济力量更加薄弱。又如:民间组织的人力资源不足。民间组织的发展需要受过专业教育的、高素质的人士参与,需要参与者的奉献精神和人们的觉悟、爱心以及人道主义精神推动。但由于缺乏资金,无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再加上现行制度对人们就业观念和职业选择上的影响等原因,许多人不愿意到民间组织工作,这使得民间组织人力资源普遍缺乏。此外,一些民间组织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民间组织应有的民间性、自主性和志愿性。
所以,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思路、更加宽容的态度和更加规范的运作来支持和发展民间组织。
三、大力发展民间组织,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要正确对待各种民间组织。既要看到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也要看到它兴起的必然性及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关注和扶持民间组织的成长。将民间组织纳入党和政府的活动视野,执政党要加强对民间组织的领导和引导,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保护和发展民间组织的政策规章,明确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组织。
2、要改革和完善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优化民间组织生长发育的制度环境。改革现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许可的管理体制,为设立统一的机构行使对民间组织的备案、登记和监管的职能;最大限度地拓宽民间组织的准人范围,以零门槛的设定解决民间组织合法性问题;对所有的民间组织搭建一个进行普遍备案的注册平台,通过备案注册获取民间组织的基本信息,关注其发展;对于满足条件的民间组织实行具有强制性的登记许可制度;特别要积极培育各种与政府合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基层民主和公民自治的民间组织。要为公益性民间组织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从事特定公共服务或政策鼓励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实行公益法人认定制度;对于经认定成为公益法人的民间组织,一方面给予财政和税收等方面最大限度的优惠待遇,而另一方面要进行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行政监管及社会监督;坚决取缔那些从事非法活动的民间组织。
3、要加快政府改革进程,发展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和对话机制。一方面,民间组织的发展要求政府的工作能够整合不同利益;另一方面,民间组织的发展又为整合不同群体利益提供了组织化的渠道。政府要主动地顺应这种潮流,扶持民间组织发展;政府应在购买服务、项目扶持等方面对民间组织进行支持,同时支持民间组织获得合法的服务性收入,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要制定一套系统、可行的民间组织税收激励机制,落实个人和企业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免税政策,通过减免税政策对民间组织进行扶持,从根本上解决民间组织资金不足问题;要放手向民间组织让渡权力,将那些市场不愿管、政府无力管的社会职能尽快让渡给逐渐发展起来的民间组织,并给予充分的信任,达成良好的沟通,形成合理而有效的社会管理架构;要主动与各种合法的、健康的民间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公民参与中的作用;在改革过程中,在公共政策制订过程中,多引人民间组织参与。比如,可以使一些民间组织的代表参与人大,政协的活动,从正式的政治渠道纳入民间组织参加政策互动,引导民间组织与政府加强合作,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要加强民间组织自身的建设。即民间组织要结合实际需求,加强自身建设。要努力提高民间组织人员的素质,即通过采用好项目吸引高素质的志愿人员、加强民间组织员工的培训等渠道来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要完善民间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规范民间组织的运作程序,即通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民间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章可循;要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公开透明,保证民间组织的廉洁性;要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部运行机制,增强民间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要改组行政化的官方色彩十分浓厚的民间组织,使其真正定位分流,走人民间,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