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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由于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长期延续,并未能实现社会的和谐,而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分裂、对抗式的文化传统,因其相对完善的民主法治制度,却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在有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旧制度下,社会和谐无法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但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仍未完成,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是唯一出路。
关键词:和谐社会,传统文化,制度创新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更是中华文化的一大特征。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1)。但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浅层次上看,表现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而从深层次看,由邓小平于改革初期“明确提出”的“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仍然没有完成,与此相配套的“在制度上”所需要的“一系列切实的改革”,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尚未完全“做”到(2),由此而引发的种种新的社会矛盾,正在将我国现行制度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明显地突现出来,把深化改革,实现制度创新的任务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基因,在封建专制制度之下不能导向社会的和谐
从文化的发源上讲,中华文化中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思想都是从远古‘中和’思想发展而来的”。(3)从中国文化的主流来看,儒、道两家都在不同层次,不同意义上以“和谐”为其共同的精神追求。道家主张“自然无为”,认为人应当顺从自然规律,抑制主观意志,以此构想了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社会蓝图(4);认为统治者应当顺从民意,并提出了建立“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争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和谐关系的途径(5)。儒家更是追求“和谐”的典范。不但设计了以“和谐”为理想追求的“大同社会”和“小康社会”,而且提出用以实现上述和谐社会的手段是礼制,就是以形上与形下、天道与人道、道德与法律相统一的原则,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个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和而不同”的和谐关系模式。“礼”被认为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的文化品格就在于这种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精神”(6)。可以说,“礼”是“中国传统社会里最好的最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它既是先哲们用以实现他们理想中的和谐社会的途径,也是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者对人民实行统治并保持社会稳定和所谓和谐的工具,而且“礼”的观念至今都深深地根植于中国大地,根植于大部分中国人的思想深处。
诚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上,也不乏所谓“文景之治”、“开元盛世”以及“康乾盛世”等等这样一些相对稳定与发展的短暂时期,但总体上说,正如著名学者吴思所言,“在实际生活中,在统治集团与被统治集团的基本关系方面,现实关系总是顽强地偏离儒家的理想和规定,偏离所谓的天道和王道,呈现出日渐堕落的总体趋势,并形成人们意料之中又摆脱不掉的王朝循环。使王朝更替成为帝国专制制度对过度失衡的社会的一种自我校正机制。”(7)究其原因,由于中国以礼教所支撑的政治模式,因“对德性教化的过分倚重而对以法为形式的社会制度建设顾此失彼的忽视,由于这种对法制形式的建设的忽视,致使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一方面对君主绝对权力缺乏有力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人民民主参政又没有坚强的制度保证,而使其所坚持的政治生活的真正的互主体的道德性质最终往往形同虚设和流于空洞。”(8)在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之下,由礼制所要求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真正“互主体的道德性质最终往往形同虚设”,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因子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必然命运。中国传统的和谐之道所缺乏的正是民主法治制度和观念,中国传统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只有配合以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增进人类和谐。
二、西方社会依靠相对完善的法治制度,使其文化中的对抗因素纳入一定的范围之内,有效地化解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
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由于创造了比较完善的民主法制制度,不但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发展中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而且以此对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做出了贡献。无论西方文化中有无和谐的观念,可以说,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制度十分有效地发挥了维持社会和谐有序的功能。从西方民族国家近现代以来依靠制度创新而崛起的个例来说,“必须承认,美国的成长史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最了不起的发展之一。”“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应该被看作是美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今天世界上的200余个国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效仿美国制定了成文宪法就是一个明证。”(9)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依靠民主与法治制度创新而崛起的美国社会的和谐程度问题。如果我们按照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将“民主与法治”视为社会和谐的首要特征,那么,尽管美国的民主与法治,本质上只是服务于美国社会有产者的制度,不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与法治那样是为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制度服务,因而是有缺陷的。但是,就这种有缺陷的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而言,却似乎又比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宣称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制度,在维持社会的协调、稳定、有序、和谐方面,发挥了更为确实的功能。其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两种不同质的民主制度分处于各自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制度,虽然在本质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制度,但由于这种制度尚处于其实现过程中的初始阶段,因而其出发点与实际功效之间难免会有较大的距离;而美国的民主法治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已经进入成熟稳定阶段,其功效与人们的期望往往比较接近,因而更易于体现出这种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从这一意义上讲,总书记在讲话中将民主与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就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更具有现实的针对性。这也正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对于我们在制度层面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借鉴意义。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把具有判断能力的人们的去向选择作为判断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那么,美国在吸引和利用人才方面所拥有的独一无二的优势,使“源源不断的高素质的外来移民”涌向美国社会,这使得美国人能够肆无忌惮地放言:“在人才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全世界人才的自然流向是美国。因为人才流动不可能强迫。”(10)这表明美国以法治为特征的民主制度不仅协调了国内社会矛盾,稳定了国内人心,而且还有效地调动了世界各地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当然,上述两个角度对于说明美国社会的和谐程度问题,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是远远不够的,但这样的角度或许可以为我们借鉴资本主义制度来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提供一定的线索。
三、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仍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是唯一出路。
脱胎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社会,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因而,极大地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仍然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主要任务。这一基本国情,从社会制度的角度看:一方面,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之间的天然联系一时难以割断,同时意味着这一制度与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不断学习借鉴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包括其社会制度)有着某种联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肃清”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封建专制传统”“残余影响”的任务,以及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进步因素”以使“我们的制度一天天完善起来”,“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的任务(11),被既合乎逻辑发展又顺乎历史要求地提上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这一“任务”的提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了新的制度路径。邓小平指出:“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12)如果我们追问今天社会上所发出的种种不和谐声音产生的源头,无论这种声音是从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还是从人自身精神和肉体之间的磨擦中发出,无不可以追溯至“社会腐败”,而中国的“社会腐败”其根本原因就是由“封建专制主义”所引发的“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这些弊端是我们迈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的绊脚石”。因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看,首要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就是要彻底肃清“现行制度中”的“专制主义”“弊端”,离开这一点来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舍本逐末,于事无补,而且会因为有意无意地掩盖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存在,而延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时机。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所提出的“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现在并没有完成,这意味着我们吸收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进步因素”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也没有完成。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中真正的进步因素就是在法治保障之下的民主,而民主与法治正是集权与专制的天敌,此二者是一对辩证统一的范畴,此消彼涨,有你无我。事实上,正是因为我们国家现行制度中的民主化程度不高,才导致了专制主义继续存在,才使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现实社会最强烈的声音。而根本的出路只有一条:继续坚定地推进制度和体制层次的改革,确实实现制度创新。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我认为我们如不从制度的高度去反思,学不到足够的东西,不是勇敢地去深化制度改革,扩大开放,正确地“与国际接轨”,老老实实学习别国成功的经验,我国的建设成功率不会很高。”(13)我认为这句话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适合。至于制度创新的具体要求,国内有关中国哲学创新的以下卓识高见可提供有益的启示:“取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之优点与西方主客关系思维方式相结合,是未来中国哲学创新的必由之路。”(14)这就是要求“从文明的根基上做起”,“意味着文明根基上的再造或创造”(15),“就是要创造中华民族的‘思想自我’”(16)。这里“创造”或“再造”的根本依据在于,首先从思想上“主张中西文化各有不同的特点而可以相调合”(17),从思想上解决中西文化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真正将中国文化传统的特点与西方文化传统的特点在哲学层次上“调合”起来。这些见解启发我们,通过制度创新的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继续弘扬中华文化中的和谐精神,用西方政治文明中的法治民主观念弥补自身观念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西方政治治理中的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倾向,同时更重要的是“除却”由封建专制主义所导致的“中国传统社会积贫、积弱、积乱的病根”(18)。也就是说,要充分吸取我们自己制度发展中曾经的教训和世界政治文明尤其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中成功的经验,将此二者揉合起来,从中华文明的根基上创生出一种既适合于中国国情、又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新的制度形式。只要抓住这两点,在我国真正的制度创新就一定会实现,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就一定会完成。
注释:
〔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2〕〔11〕〔1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5,337,333.
〔3〕李翔德.美在和谐〔N〕.光明日报,2005-04-26.
〔4〕〔5〕老子〔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121,103.
〔6〕〔17〕夏勇.人权与人类和谐〔M〕.新华文摘,2005,(17).
〔7〕吴思.血酬定律〔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305.
〔8〕张再林.中西哲学的奇异与会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49.
〔9〕〔10〕任东来.美国的立国之本和强国之道〔J〕.博览群书,2005,(4).
〔13〕袁伟时.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启示〔J〕.炎黄春秋,2005,(9).
〔14〕张世英.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49.
〔15〕吴晓明.文明的冲突与现代性批判——一个哲学上的考察〔J〕.哲学研究,2005,(4).
〔16〕高清海.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需要有自己的哲学理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
〔18〕王元化.清园近思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