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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行政忠诚是行政伦理的一个基本规范,是行政主体应有的一种道德品质。行政忠诚是官僚组织对官僚个体的最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官僚组织得以存在和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然而,在现实的政治实践当中,官僚个体面临着严重的忠诚困境。解决这一伦理困境最为有效的途径应该说就是行政检举。
在官僚组织当中,官僚个体被要求必须服从组织规则,履行组织的职责,保持对组织的效忠。然而,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当组织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对立和矛盾的时候,尤其是面对组织内部严重的寻租和腐败行为的时候,作为官僚个体,应该是忠诚于组织还是应该忠诚于公众?这是当前存在的一个伦理困境。如何走出这一伦理困境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行政忠诚的内涵及必要性
行政忠诚指的是行政主体对上级权力主体和更高价值主体的服从、尽责和尊崇。忠诚行为的出发点是服从,服从上级和组织的意志和政令,按上级及组织的要求和方针办事,不违抗、不推诿。同时,这种服从不是消极的,而是真心实意地去执行上级和组织的指令,尽责尽力实现上级和组织的目标,全心全意地去维护上级和组织的权威。
作为一种行政的行为规范,忠诚是行政组织体系和治理方式的内在要求。行政组织系统是一个有序的等级结构,它是通过逐级授权而形成的上下权力统属关系系统。下级的权力来自上级授权,下级的职责是完成上级确定的目标。在这种科层官僚组织结构中,上级与下级的地位是单向的,不可逆的,上级处于主导地位,下级处于从属地位。行政组织和治理方式这种特定的性质,必然要求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员工应该尊崇领导。从组织学的角度看,在行政组织关系内,行政人员是作为组织的一个角色而存在的,而不是一个自然人或公民。它是组织机器中的一个部件,或者说是组织实现其目标的工具,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当然,这并不否认行政人员作为个人具有的独立人格和作为公民拥有的权利,只是当他作为行政组织中的一个角色去处理与行政组织和上层的关系时,他(她)只能去服从和忠诚于组织,而不能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否则,行政组织系统就无法维持,行政人员也就丧失了作为行政角色的存在价值。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曾经以权力效应的“双峰对称”理论解释个人服从的理由,并说明服从对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性。“双峰对称”理论认为,“组织只有赢得内部对其目标的服从时才能赢得外部的服从。其外在权力的大小和可靠性取决于内部服从的程度”。[1]因此,组织系统中的个人服从是有效行使权力的基本保证,个人的从属地位是权力效应的决定性因素。自上而下的等级次序是组织高效运行权力所必需的,也是政府实现组织目标的必要保障。根据加尔布雷斯的理论,“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所形成的‘双峰对称’是一个组织有能力让人们服从其目标的首要条件”。[2]行政人员作为个体,或者作为下级,其基本职责与任务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他们的角色只是组织机构整体安排中的一个分子。“个人要服从组织的共同目标,这种对内实行的权力就使组织有能力在外部强调自己的意志。内部对外部起关键作用。这是行使任何组织权力的一个永恒的特征。”[3]在组织的协作体系中,个人的基本角色只能是服从与效忠。
二、行政忠诚困境的产生及其原因
可以说,行政忠诚不论对于行政组织系统的有效运行,还是对于行政人员自我价值的实现,都是很重要的。然而,人们在具体履行忠诚义务时,却常常陷入忠诚与道德自主性相冲突的伦理困境。
在公共行政实践的历史上,官僚组织中的服从与效忠既代表着高效率,也意味着个人有限的道德理性能力。这是工业化时代的产物,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组织正是通过这种高度服从的权力运行模式,为推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政府管理在统一指挥与严格的服从中创造了高效行政的经典模式。但是,官僚体制下的个人在服从权威的同时,其自身的理性判断与选择能力很低。由于层层服从的组织结构,他们不可能塑造个人完善的自主意识,也不能作为独立的个体选择行为。行政组织有国家的强制性力量作为后盾,组织中的个人通常无力摆脱组织的控制,在一个官僚制机制十分完善的组织环境中,个人的道德理性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的行为便出现了米尔格莱姆所说的“转换理论”,在官僚组织当中,官僚个体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在严密的科层体制之下,以及以国家力量作为威慑力量的情况下,官僚个体“从为自己的目的而行动转换到作为纯粹的人为实现他人利益的愿望而行动”。[4]这往往会导致官僚个体只对拥有权力的上级指示负责,却不为上级所命令完成的行为负责。官僚组织成员在这种等级森严的体制当中,当个体作为行政人员进入官僚组织之后,他们所谓非社会化的、自然的人的特征就消失了,成为了执行上级命令的工具,其主要职责就变成了组织权力实现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从而导致了官僚个体的伦理自主性的严重弱化和工具化。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忠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压抑人们的道德自主性,降低人们的道德理性水平,使人们丧失某种道德判断力,甚至可能陷入盲目与迷信的误区。有学者指出,希特勒的第三帝国给世界带来的灾难,就是发生在一个严格的服从型官僚体制基础上的。正是行政官员的服从与忠诚,使希特勒病态的狂妄野心得以推行,罪恶的指令变成了血醒的现实。纳粹统治期间在奥斯威辛大量的罪恶行径,都不是当时社会上的病态狂或罪犯所为,而是那些正常的行政官员所为。这些纳粹德国的官员们在执行希特勒的命令时,都把它看作是服从上级的指令,全力以赴地支持和贯彻上级的决策是他们的职责,执行大屠杀的命令也只是履行职责而已。他们是坚定地忠诚于纳粹政府,或者说忠诚于希特勒的。
但是,没有人能否认,他们的服从与忠诚是盲目与愚蠢的,实际上丧失了理性自主能力。这与他们所处的官僚机器的性质密切相关。在官僚制度中,作为执行者的一般行政人员,甚至各级行政官员的道德选择能力都极其低下,或者说,官僚体制除了要求个人服从与忠诚以外,并不需要个人自主的判断与选择。组织中的职责对个人提出的要求,成为他们必须接受的美德,在这样的组织环境中,个人也就丧失了对善恶的辨析力,至少对上级的指令和决策的是非对错,没有了分辨力,也不愿意进行辨析。这样,当上级的决策失误甚至出现一些恶意的决定时,他们就会成为错误的推行者甚至罪恶的帮凶。之所以会出现这一伦理困境,究其原因还在于行政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之间的冲突。“责任”(responsibility)一词是行政伦理学领域的核心词汇之一。美国公共行政学家特里·库伯认为,责任应被界定为官僚组织中的个体对保障组织的高效率运行和维护公众利益所应负的职责和义务。相对于职责而言,义务更具有根本性。职责是确保义务在等级制度结构中得以实现的手段,更多地体现于对所在组织的忠诚和服从,以保障组织的高效运行;而义务则更多地体现于对公民利益的维护,根植于我们对自己忠诚、良知和认同的信仰。正是对个体自身和公众利益的认知和价值认同造成了我们信仰的产生,进而指导我们以某种特定方式的行为。
因此,责任与义务的冲突就体现于官僚个体在面临组织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立时的两难选择。选择忠诚于组织的话,保障了组织的正常运行,实现了组织的利益并使自己免于遭受报复,但是,却使公共利益受损,自身在接受公众委托时对公众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深植于内心的伦理自主选择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扭曲;而反之,选择忠诚于公共利益的话,自身的伦理信仰得到了坚持,尽到了自身对公众承担的义务,但是却破坏了组织的权威体系,破坏了组织的权力运行,更使得自己被排斥在了组织之外。问题就在于,来自于组织和公众的两种权力和压力有时从本质上是不相容的,是根本上对立和矛盾的。按照中国的俗语就是: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从而使个体的伦理自主性的发挥和选择面临严重的两难选择。
三、行政忠诚困境的解决途径
确实,服从与忠诚伦理会导致对行政人员个体道德的压抑和消解,甚至可能成为错误与罪恶的帮凶,但是没有忠诚伦理行政体系又无法有效运行。那么,如何来化解忠诚伦理的这些内在矛盾,走出忠诚道德的困境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忠诚困境,尤其是面临组织中出现的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而官僚组织和公众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并对组织的监督缺乏效果的情况下,最为有效的伦理选择应该说就是行政检举。
在行政伦理中,“检举”有其特定的含义。美国联邦法律把检举揭发界定为“一旦雇员或候选人合理地确信发现了违背法律、规则或规定的证据;或者发现明显的管理失误、资金浪费、滥用权力;或者发现某些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具有实质性的、特殊的危险,某些个人就会向公众揭露这些内部消息”。[5]“检举”是指组织内部的行政“个体人”通过越出组织程序的方式,向公众揭露组织内部的行政官员或部门违背公共利益、侵吞公共财富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检举的提出并非违背了组织和公众对官僚个体提出的行政忠诚。这是因为,根据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组织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而服务的,官僚组织的利益应该从属于公共利益。因此,“那些拥有这些角色的人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他们最首要的义务是公民义务。无论如何,当发现所供职的机构疏于为公民的利益着想,更没有为公民的最大利益着想时,所有的公共行政人员,实际上是所有的官僚组织成员都有责任去维护他们的公民利益。做不到这一点,就是违背了公众的受托责任,也是对公民责任的否定。”[6]
检举想成功就必须保证其有效性,这就要求检举必须具有直接性和明确性;必须是有证据的,可以被公开讨论的。但是,想要保证检举的有效性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一旦检举,组织内部的被检举者总会千方百计保守秘密,他们会施以各种手段,让检举者难以在组织生存。组织中的其他成员也会怀疑检举者的动机,怀疑他们揭发的事实是否真实,甚至会把他们当作喜欢刺探别人秘密的怪人,猜测他们的个人偏好与性格缺陷。由于检举总是伴随着不同政见、违背忠诚和控告,组织内部的同事会觉得检举是反常规的行为。与此相应的是,检举者的命运往往归于失败。那么,怎样才能使检举尽可能有效呢?
首先,必须赢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如果公众对检举行为反应冷漠,或者漫不经心,检举者发出的信息就会因此而悄然消解。公众对检举者不信任,或怀疑他们的动机,检举就得不到支持。由于组织内部其他人觉得检举是超越组织程序的反常规行为,自然不会支持,唯一的可能是得到公众的信任与支持,通过披露内部消息,引起公众的舆论谴责,进而对组织内部的腐败进行治理。如果公众对披露的消息没有反应,无法形成社会舆论,检举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如果公众无法自由地获得信息,或者由于官方的强迫性措施而无法作出回应,比如在一个高度集权专制的国家中,公众因缺乏民主的渠道获得政府内部的真实信息,即使公众了解某些信息,并有意制止政府内部的腐败行为,但极度的专制统治,使得他们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行为,那么,检举的结果也只能造成对检举者的伤害。
其次,检举行为要求正义的制度背景。在这种背景下,密谋、威胁、强制等不会有稳固的基础。由于专制统治经常对人们的所说、所想以及所听到的进行严格控制,检举就会变得特别困难,甚至具有悲壮的英雄主义色彩。正义的制度背景可以有效地保证检举者的控告行为及时得到公众的支持,一旦腐败行为曝光,马上就会引起公众的一致谴责,并受到法律的有力制裁。在现代民主制国家中,对政府组织内部的检举相对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并能及时得到监督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支持,通过严格的查证,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处决,最终确保行政责任的落实。在腐败日趋蔓延,成为全球性的普遍现象时,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可以确保最高的检举有效性。
最后,必须保护检举者。政府内部的检举经常使行为当事人受到意想不到的打击,使他们陷于困境。尽管各国都有各种保护性法规与措施,如美国的“联邦保护法规”,但对检举者来说,检举的后果总是危险的。政府雇员的检举行为一旦在组织内部公开,经常就会受到同事和上司的疏离,并伴随各种报复。即使他们的工作很出色,在业绩评估时也可能得到很低的评价,遭到同事的排斥、降级甚至解雇也时有发生。所以,行政人员考虑是否检举时,一定要预计最坏的后果,准备成为悲壮的“道德英雄”。的确,检举至今还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检举者只有具备足够的勇气,才敢冒风险。因此,只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保护检举者不受报复时,检举才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2][3]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44.51.45.
[6]万俊人.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