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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我国宪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两种悖论: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确存在,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一例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一方面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恰恰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却无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如何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拥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审查和裁决一切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规定,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
我国宪法虽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但为何违宪审查机制至今尚未启动呢?
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规定,启动违宪审查,其程序十分复杂。按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这些主体有权分别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监督宪法实施的议案,当然也包括违宪审查方面的议案。而普通百姓不享有提起议案的资格,而只有向上述主体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权利,建议不是议案,不能直接启动任何违宪审查程序;收到建议,享有提起议案资格的主体是否认可你的建议,是否把你的建议转变为议案,是否把这一议案提交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的主体是无法掌握也无法控制的。
此外,从宪法监督的实践来看,也的确存在客观困难。全国人大现有代表2900余人,每年开会一次,每次会期15天左右,会议期间,议程繁多,代表们很难在半月时间中就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宪法监督问题作出判断。而人大代表会后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不便集体讨论议事,也很难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上不足,但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立法任务繁重且专业性极强,耗时费神,对于宪法监督也难于兼顾。同时,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履行人大代表职权的责任不强热情不高。事实上有不少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从未领衔或单独提过议案或建议。
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主要侧重于立法监督,对于如何监督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及其他违犯宪法规定的行为或没有规定或规定得十分模糊,而实际中确有一些违宪行为造成对他人宪法权利的侵害却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有效保护,如何对这些受损的宪法权利进行救济和保护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制度规范的问题。这涉及到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设定和违宪诉讼的处理。
关于我国宪法监督专门机构,多数学者建议应以我国现有宪法监督制度为基础,借鉴宪法法院审查监督模式,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宪法专门监督机构。也有学者主张应当借鉴欧洲大陆的普遍做法,建立宪法法院,或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宪法监督庭,通过司法程序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还有学者建议,鉴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践踏宪法、侵犯人权的现象,为了使宪法处处得到尊重、全面得到实施,人权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机构,采取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使宪法监督制度化、专业化。此外,有学者认为,在我国,除可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专设宪法监督机关外,还应允许和应当确认对违宪的司法审查,因为,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当然包括违反宪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当然包括司法机关)提出审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设置双轨制的宪法监督机构,既合乎宪法精神,也和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情相适应,且具有我国特色。
笔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但它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是立法、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的工作。“八二宪法”虽增加了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弥补了全国人大人数多,会议次数少,会期短,无法经常行使宪法监督权的缺陷,但因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职权广泛(共21项),人大常委会本身要解决的大事太多,其开会的次数和时间亦有限,同样也难以有充分的时间监督宪法实施。因此,可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考虑加强现有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职权,授予它们违宪审查权,即可以受理宪法诉讼,有权对案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定。关于审查的职权范围,是否考虑对违宪行为或事项进行具体划分,确定对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采取的重大措施和重要的国家领导人行使职权等与宪法原则和内容是否抵触、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具体行使监督审查权。因为这类违宪审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非最高权力机关无法作出认定或无权作出认定。
对我国公民广泛的宪法权利的保障,最主要的是依靠各部门法律的保障。公民到法院起诉,适用具体部门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和救济。但是,当部门法没有规范而又属于宪法上所列举的基本权利,被非法侵害需要救济时,公民到哪里寻求法律保护呢?如我国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权,而实际生活中就存在招生、招工、提干和同工同酬等方面不一视同仁的社会现象;又如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犯公民教育权和公民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却无法追究。这样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护就受到很大限制,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是否考虑由国家权力机关将一定范围或限度的,尤其是与我国公民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保护、保障权等以授予行使的方式或委托行使的方式,付与法院,使法院对一定的违宪诉讼案件享有司法审判权,从而发挥司法机关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功能,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广泛的宪法权利。这也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一的国情相符,也无损宪法监督权统一归属权力机关的宪法原则。简单说,宪法监督权、审查权归权力机构,司法机构可根据权力机构的委托或授权对一定行为或事项行使宪法监督权和审查权。
任何法律,从法理上讲,都是针对社会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规范。法律一旦制定,必然会有违法的行为出现,没有必要、可行的监督和诉讼制度,法律就无法贯彻和落实,其规范功能就无法发挥,法律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或成为没有权威的空洞纲领和道德说教。宪法同民法、刑法等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规范,而且处于最高地位,更加需要建立与完善监督与诉讼制度。
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关系到我国公民广泛宪法政治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我们再也不能允许对宪法的任何侵害,而是要想尽一切办法来保障它、维护它。尽快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无疑就属其中最有效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