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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实施10年来,具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初步建立起来,这是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管理模式和中国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在实际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村民政治觉悟不高,村民组织没有充分发挥应有职能,村民会议和村委会及乡镇基层政权之间关系不畅,村民自治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现象,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为:
一是群众民主意识淡薄,参与自治热情不高。1982年,《宪法》给农村基层组织进行了重新定位:农村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1988年的《村组法》虽然颁布10年了,但就我县某些村委会换届选举来看,直接参选率只有70%,代选现象普遍,群众的民主意识仍很淡薄。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村委会干部仍习惯于简单命令式的工作方法,村民对此非常反感,时间一长,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越来越疏远,直接影响了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使村民自治难以健康地开展。二是有些地方村民会议成了摆设,村委会包揽了治村大权。村民会议什么时间开、怎么开,由谁组织召开,在什么情况下召开,没有制度规定,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三是村委会与乡镇基层政权依旧停留在旧模式上。法律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帮助与支持的关系,但实际中,大多数乡镇依旧不讲方式方法地给村委会下硬指标,定死任务,完成的奖,完不成的罚。这种简单命令式的工作方式阻碍了村民的真正自治,有悖于依法行政的要求。四是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监督机制不完善。按照《村组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但实际落到实处并进入实质性工作的不足50%,基本上停留在墙上。相当一部分村存在着公开时间不及时、内容不详细、形式单一、热难点不突出的问题。有的村甚至是假公开,几个村干部一商量,公布几个数就算公开了,群众特别是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代表根本没有参预到公开的过程中去,监督成了事后监督。
针对目前村民自治和乡镇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切实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村民会议职能
宪法及村委会组织法赋予村民有选举自己带头人的权利,但如何激发群众参政、议政热情,需要有得力措施,就目前而言,应赋予村民会议议事、决策、立规、监督和任免村干部的五大权力。强化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使之达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明白自己手中权力的分量,才能依法运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及民主意识。
二、依法保障村委会干部应有的权益
1、要依法选举、撤换村干部。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的撤换、罢免应由村民会议决定。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成员是经过法定程序民主选出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乡镇政府只能在深入调查民情、民意的基础上,指导、支持、监督村民会议撤换、罢免村干部,而不能不顾民意和法律程序,横加干涉,任意任命、撤换等。村干部的地位、权利有了保证,才能发挥其领头雁的作用,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
2、解决好村干部的“两难处境”。农村工作千头万绪,难度很大,作为村干部,无论工作多难也必须硬着头皮完成上面交给的任务。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敢用,往往前脚刚出门,后面就有人骂娘,此为村干部的“一难”。解决此难要求乡镇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无论是征收税费,还是罚没款项,随时随地向群众讲明其法律依据、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这样就可以把村干部从“上面要听话,下面要挨骂”的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其“二难”就是报酬没保证。村干部工作时间几乎不受节假日的限制,但他们的补贴一年到头最多不超过3000元,而且在不少贫困村还难以兑现。解决的办法:其一,可以从由乡镇统一收取的“三提五统”中拿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其二,从长远看,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只有村干部的“两难”处境解决了,才可以拿出更多的精力用以发展经济和公益事业。
三、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
村委会成员是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的,应当对村民负责。但现实中有些村委会成员淡漠了群众观念,忘记了乡亲们的嘱托,做出有负众望的事情来。因此,在选举完成之后,还应继续加强村委会民主监督机制的建设,保证村委会一班人依法行使权力,为群众服务。
1、建立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与议政日制度。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有急需决定的事项时,可以随时召开,以弥补村民会议难以随时、经常召开的缺憾,保证村务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
2、建立群众评议干部制度。村级干部必须在村民民主监督下开展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至二次的认真评议。评议的成员要包括村民代表、党员、团员等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在内容上以干部职责为标准,主要在德、能、廉、绩等方面。评议的方法可采取面对面、背靠背、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采取如下做法:村干部述职;采取背靠背的方式,结合平时表现审议述职报告;当场由评议成员提出问题、意见和建议;就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团结纪律、事业心等项目无计名打分投票。通过以上四步,对村干部做出结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干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基本称职.的干部予以帮助,限期提高;对严重不称职的依法罢免。
3、建立民主理财制度。“钱该花不该花,群众要当家”,村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村民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公布一次,每季以村务公开专栏形式公布。在财务开支上,严格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数额权限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行事,大项开支必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和村代表会议同意。在财务公开上,要解决好公开与公正、重点与一般、内容与形式、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公开,才能公正,群众才能信赖无疑;公开的重点突出了,热点、难点自然解决了;内容详细了,群众才会明白;群众参与了,干群关系理所当然会改善。在监督上,要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群众明白了,干部也清白了,事也好办了。
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领导。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地方性、群众性和自治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是一个自由王国,不受任何约束。相反,村民自治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接受政府的指导,把搞好村民自治与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国家任务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府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