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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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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管理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运行保障机制

(一)规范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能搞形式主义,但必须要有一定的形式(载体),而且公开载体要不断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总体要求是:群众看得见看得懂;方便群众办事,便于服务对象监督;能办事,办事快,好办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四是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二)规范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应该分为两大类: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根据职权和规定主动给予公开公开的程序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其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二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向其或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情报的程序如保障某些利害关系人获得一些具有一定保密性质的信息而设置的依据申请而公开的程序因为从法理上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应以政府主动公开程序为原则,为主要方面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政府对是否公开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律应严格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的程序,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相对人的知情权同时要规范行政事项的具体公开程序即政府信息公开的步骤方式方法与时限规定特别是对时限规定要严格化,以防止政府拖延而不利其信息公开的实现

(三)强化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一,建立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其主要负责人应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由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做好各方面的指导协调工作和总监工作,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正确地解决,否则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建立目标考核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效果纳入乡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政绩和业务能力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其日常工作年终考核选拔任用及奖励惩处等都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成败大小和结果优劣相结合进行综合性考核

第三,强化对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组织监督,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推行岗位目标末位淘汰制,对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成效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末位

第四,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主要是应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职责,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岗位和工作人员;将信息公开要求标准和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方法;建立信息公开过错追究制,使信息不公开行为及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信息公开投诉机制,通过开辟对信息不公开的举报投诉途径,改善信息公开执行状况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救济程序

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原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公开的人和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满足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等主观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从本质上说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分配的一种体现和认知对行政主体来说,信息公开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对于行政相对人及公民来说,则体现为一种法定权利或是其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渠道和途径义务的是否履行,权利的是否实现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状态如何有很大联系,因此,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还要依赖于两类主体的意识观念等主观条件的是否满足

(一)提高乡镇政府公务人员的思想素质

首先,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应当适应入世的需要,树立正确的行政管理思维方式,转变“官本位”思想,树立服务理念权利理念竞争意识人权观念平等观念法制观念等树立服务行政观念在服务行政中,行政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行政行为以人民为核心,这种服务具有透明性的特征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立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合理的法律价值观全面学习新时期的法律思想,更新法律意识使公务员的思想素质能够与时俱进,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总之,我国加入WTO之后,温和服务型的行政权作用方式将变得明显,政府将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责作为基层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者的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必须认识到透明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本质要求,树立公开行政服务行政的观念

其次,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必须树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思想认识

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对相对人的一种道德恩赐“行政程序法的重心是对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对管理相对人设置程序上的义务”因此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向相对人公开相关行政信息是法定的不可拒绝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不依法公开,就是一种违法失职行为,公开信息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知悉与自己利益有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信息是当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民主制度必备要素之一,而非政府的一种额外赐予

(二)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与维权能力

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我们可以看到,“凸现在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法成了法治社会抑制行政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常规手段”因此,行政程序法制赋予公民的程序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仅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行政权力侵犯,且可制约行政权力,使其按法定的权限程序行政乡镇政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农民主观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如何是制约其权利有效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促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的一种重要力量

1培育农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目前,主要应靠具体的法律教育宣传工作来保证这一点首先,改变普法宣传形式在普法宣传上,以前采取的集中开会和培训学习验收方式每每会流于形式而收效甚微应该利用报纸电视等大众宣传媒介形象地深入浅出地将法律精神植入农民的心中其次,在普法教育中,以培育农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为起点,改变过去于义务观念教育为主的法制观念培养模式,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

2提高农民维权能力

第一,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加强农民的主体意识,要求农民对法律规定有一定了解,能知法懂法国家对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加以公布,并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进行必要的指导只有知识素质特别是法律知识素质的提高,才能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和维权能力;第二,培育农民法律运用能力和技巧广大农民群众要具备用法技能,包括能收集、提供并运用证据证明某一法律事实已经出现,能够准确选择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形式,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要求乡镇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构建和谐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确立以和谐为特征的政府执法新理念,创建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模式,需要建立和强化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机制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与广大农民最密切联系的乡镇政府实现信息公开,是实践和谐行政价值目标的重要方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2000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也下发文件,对本系统特别是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村务公开的深入发展,广大群众越来越关注乡镇政务问题,迫切要求乡镇机关实行政务公开,以保证和巩固村务公开的成果,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在以上文件的促进下与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国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与和谐行政价值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表现为信息公开的实用主义形式主义盛行,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上的公开例如,有些地方布置安排信息公开工作一阵急风暴雨,但忽视监督检查,时间一长,慢慢就变味走样,成了形式主义的东西,最终搁浅其次表现为被动公开多,主动公开少如某些乡镇政府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和运动式的信息公开要求,检查一走,运动一过,马上关闭公开渠道;或迫于民意呼声舆论压力而被动地公开某些行政事项同时,为规避主动公开,过多地强调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的义务程序,而弱化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义务程序,任意设置程序壁垒例如虽然某些地方乡镇政府在互联网上开通了“政务公开”栏目,但规定点击该栏目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和谐行政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推进我国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起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推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生成适应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环境及完善的机制保障,同时还要乡镇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型乡镇政府公务人员观念更新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等主观条件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