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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城乡发展不协调的表现
1.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再到现在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但与非农劳动生产率相比,其提高的速度还是比较慢,导致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1990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绝对值差距不断扩大,1990年的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差为451元,到了2004年,差值达到了4466元。且2004年同1990年相比,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百分比为农村的1.75倍。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9。
1.2农业劳动生产率与非农行业劳动生产率变化不协调
工业的发展对劳动力产生巨大的需求,农业劳动力在利益的趋动下从农业转向工业,农民收入增加,同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反过来,农业劳动力大量转向非农业。本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非农业的比重,且转移人口的比重应与产业结构变化的比重相协调。但在黑龙江省却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1952年,黑龙江省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45.8%,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71.2%,2001年就业结构一二三产业比重比为50.2:21.7:28.1,到2004年,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l1.1%,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47.2%,一二三产业结构为48.3:21.2:30.5。农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下降份额同农业人口在总人口比重下降份额相比不协调。
1.3城乡居民消费差距
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直接导致城乡居民消费与生活水平的差别。在消费水平上,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56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837元。城乡之间居民恩格尔系数差距自1990年开始总体上呈逐年缩小的趋势,但城乡居民主要耐用消费品普及率差距非常大。
1.4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及公共基础设施提供的差距
城市居民大多可以享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虽然黑龙江省也在紧跟国家形势,积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覆盖面还很小。同样在教育投资上,城市的基础教育资金投入基本上是有保障的,列入财政预算,但是农村的基础教育资金主要由农民承担。且农村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根本不能与城市相比。
2黑龙江省城乡发展不协调的原因
2.1要素的高收益趋向性是导致城乡差异的客观原因
资源要素的流动和组合往往受经济利益支配。资源要素向能够获得更高利益的地区、产业和企业流动和转移,以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回报,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基本的和普遍的现象,具有客观必然性。城镇与农村相比,资源向城镇工商业部门、企业集聚的经济效益显然高于农村。尽管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制度安排、经济政策以及行政手段对这一现象加以引导和干预,但资源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对资源要素流向地的选择是十分明确的。特别是在黑龙江省地区,农业产业化的程度相对不高,与工业相比收益差距还很大,资源向城镇流动,向城镇高效益的产业、企业流动是在所难免的。即使是各级地方政府出于种种考虑.特别是出于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的需要,同样也很难避免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这样城乡发展的不协调就进一步加大。
2.2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的二元性限制了城乡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工作一直呈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分割的局面,存在着重城市、轻乡村、乡村无序建设的问题,城市建设投入远远超过乡村建设投入,特别是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更是微乎其微。《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调和这种城乡规划的二元性仍需很长时间。在对农村规划建设时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村民的意见,没有同公众进行有效地交流。当然,这种广大群众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也是长期以来积攒的历史问题。有时政府在进行规划时照搬了城市的模式,缺乏乡村之间的横向比较,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特色,千篇一律,造成了重复建设。
2.3政策制度的偏差制约了城乡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前,黑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各项经济政策必然都向城市倾斜,各种社会资源、主要资金和物资在政府的指令计划下纷纷流向城市,向城市聚集。结果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凝固化。改革开放以后,黑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支撑基地,在农村发展农业。在城市发展工业,使得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
而城乡发展不同的制度也在城乡的不协调发展中推波助澜,比如,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在招聘时优先录用城市人员,同工不同酬,这非常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且黑龙江的人口流动性比较大,民工往往被视作流动的社会群体,城市建设规划没有考虑民工“沉淀”下来的可能性,
2.4法律的不完善使城乡的协调发展失去保障
法律法规对资源的流向和流量,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对资源配置的方法和合理程度,也具有多方面的影响作用。黑龙江省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其中,一些农用地被征用,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大量侵占,农民失去土地后给予的补偿非常低,劳动力的安置也不尽如人意,农民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平等地位。《物权法》的正式实施虽然给予了许多法律保障,但由于黑龙江省广大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土地及公共设施权限不明的问题,在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难题。
3推进黑龙江省城乡协调发展的建议措施
3.1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和法制环境
建立公平发展的环境.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一视同仁。巨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来源于城乡经济的显著差异,因此,必须完全开放劳动力市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彻底改革现有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同时,以《宪法》、《土地法》、《物权法》为依据,制定更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地方政策制度,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同时,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平衡,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富裕城市以多种方式扶持、帮助农业和贫困落后地区。
3.2实施财政反哺的经济政策
理顺支农资金管理体制,调整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效率,主要是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对农业科技、教育及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财政支持力度,发挥其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在保障城市物品供给的同时,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统筹城乡公共设施的供给。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政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市资金流向农村,与农村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丰富的农产品相结合,设立农产品加工业,发放低息贷款,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
3.3制定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
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为指导,充分尊重农村、农民的意愿,要根据农村田园、绿色、生态的特点,不能以建设城市的模式来建设农村,否则将造成农村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增强规划的透明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公众参与性。同时在规划产业布局、资金投入、项目建设上要兼顾效率和公平。把重点放在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建设上,搞好村村规划,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增强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
3.4积极推进城乡信息化建设
良好的城乡信息互动有益于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同一些南方省份相比,黑龙江省的大部分农村的网络普及率和应用水平都很低。因此,要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必须跨越城乡信息鸿沟,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建立高素质的农业信息队伍,使各种有效信息进村入户。增强政府的推动作用,进行适当的宣传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在城乡之间形成良好的信息氛围,提高增强信息意识。注重市场化运作,降低运行成本,同时注意将新技术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4结语
黑龙江省由于其长期的特有的政策历史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的物质资源、社会结生产手段、生活方式以及人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导致城乡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短期看来城市的发展具有绝对的优势。黑龙江省要想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就必须摒弃旧的政策制度,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发挥黑龙江省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作用。进而实现省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摘要:黑龙江省作为中国传统的老工业基地,受到中国旧体制的影响极为深刻,其城乡发展状况更是如此,这种城乡发展不协调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困扰和阻碍了黑龙江省的健康发展。城乡二元结构是造成城乡发展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所以解决好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建立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才能使黑龙江省的经济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黑龙江省;城乡;协调发展
黑龙江省在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很快,经济实力不断提高,但在其振兴的道路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城乡发展不协调。面对这种城乡不协调的现象笔者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其根本原因。所谓城乡二元结构是指除二元经济的特征之外,在城乡之间实行的区别性政策,使得城乡之间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城市化程度、工业化程度以及其他许多方面差距十分明显。城乡的二元结构严重影响了各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所以,解决好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建立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才能使黑龙江省的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