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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和理念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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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和理念行政管理

一、全国社区建设的试点概况和基本经验

(一)通过26个实验区的试点,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经验已经形成:1)社区的定位:小于街道,大于原居委会;2)单位应参与社区建设及参与机制;3)构建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及选举规则;上述经验主要由沈阳模式提供。4)完善社区服务,提升功能;主要由青岛、天津、南京等地提供。5)政府应主动推动社区建设及领导机制;主要由上海、青岛、沈阳等地提供。6)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区自治;主要由江汉模式提供。此外,民政部综合各地做法,还得出:7)社区建设的历史必然和意义;8)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9)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10)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五大项目)等。

(二)社区建设的代表性模式及其主要特征

一是沈阳模式。沈阳模式最鲜明的特征是组织构建。即模仿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创造性地在社区内设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下称社代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下称议事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的主体组织,并通过建章建制,明确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详见下文)。就推广的程度和地域而言,沈阳模式的影响最大,目前对沈阳模式的借鉴除了辽宁全省外,在全国范围内还有海口、武汉、哈尔滨、西安、合肥等地。

二是上海经验。其最大的特点,是将社区建设与1995年上海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结合在一起,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并强调依靠行政力量,在街居联动的过程中发展社区各项事业。上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改善社区环境,在社区建设各类服务设施,创造文明小区、营造社区氛围。由于上下联动,社区建设空前快速发展,涌现出了大量的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示范街道和示范居委会。与上海做法类似的有北京西城区,但北京是在街道和居委会之间增加了功能社区,作为推进社区建设的刚性组织,且高度行政化。

三是青岛经验。青岛社区建设的重要特点是以社区服务为龙头,提升社区功能来发展社区。青岛市强调将社区服务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好。全市四个实验区都确定以社区服务为中心,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集团作战,形成联动,在青岛掀起社区建设的热潮。同时将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市区街居四个层次,一把手抓一把手,一级向一级负责。与青岛以社区服务为龙头,推动社区建设做法相类似的城市还包括南京、天津等地,并各有特色。

四是江汉模式,这是指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建设的经验,它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江汉区在依照沈阳模式建立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后,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社区自治。其核心内容包括1)明确提出自治的社区建设目标。2)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3)建立新型的政府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相结合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江汉模式转变职能的主要内容是:1)理顺关系。明确居委会与街道、政府部门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不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2)明确职能。政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承担行政任务,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不再与街道签目标责任状。3)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实现工作重心下移。4)费随事转,责权利配套。5)建立评议考核监督机制。为保证以上五条基本内容落到实处,江汉区率先在9个职能部门进行体制改革,并创造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除了上述四种代表性模式外,其余实验区也各有特色,都为社区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三)在社区建设得出基本经验的同时,也要看到,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例如:组织构建的法理思考、直接选举和民主参与、行政权力侵入、居委会负担过重、《居组法》修改等。

二、组织构建与直接民主

上述诸模式是就社区建设的思路、方法和做法总体而言,而涉及到组织构建、转变职能、社区服务、社区自治等具体的问题,各模式之间又各有交叉,互有异同。例如,江汉模式的组织构建就基本是模仿沈阳模式的,各实验区关于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项目也基本一致。

(一)目前社区建设中自治组织构建的主要做法。所谓组织构建主要是指由社区主体组织的机构设置、来源渠道、相互关系、角色功能四个要素所形成的完整的刚性组织的制度安排。目前全国26个实验区自治组织的构建可以主要概括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以沈阳、海口、武汉等城市为代表。在这些城市的社区中,进行了社区组织体系的创新,即通过民主选举,建立社代会、社区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议事会作为社区自治的三个主体组织1。居委会由社代会依法差额选举产生。而社代会的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议事会则由社代会推选产生。在三个主体组织间,社代会属于决策层,是社区最高权力机构,职能包括选举、决策、罢免、评议监督等。议事会是议事层、监督层,职能包括建议、议事、协商、评议等。社区居委会属执行层,负责自治事务的处理,职能包括执行管理、组织活动、日常事务决策等。居委会是社区法定代表组织,对社代会负责。社代会有权罢免居委会成员。而议事会则行使议事和监督权。社区居委会讨论社区重大事项时,要提交议事会进行民主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提交社代会决策。从这种模式的机构设置中可以找到国家政权机构设置的影子。例如,社代会被群众称为小人大,议事会被称为小政协,居委会主任则成了"小巷总理",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沈阳、海口、武汉三地总的模式大致一样,但也有些微不同。例如,沈阳的单位代表不能选举居委会成员,而武汉则可以。沈阳提出议事会可以作为社代会的常设机构,武汉则没有这种说法。海口的做法与沈阳一样,但在居委会成员的待遇和养老保险等问题的探索上更有特色。

第二种以青岛、南京、杭州、上海等城市为代表,主体组织为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区党支部(部分城市也有民主议事会,但并非刚性组织)。居委会通过全体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居民代表会议的产生途径则与《居组法》中规定的相同。严格地讲,这种模式并没有进行社区组织的创新,只是沿用以前的做法,但青岛、上海等地开展的社区民主政治很有特色。

第三种主要是北京市西城区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概括为两个体系(议事决策体系和执行落实体系)、四级机构(社区建设协会、社区中心、社区分中心、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建立社区建设协会,作为议事决策体系。下设社区中心作为其执行机构,再以若干个居委会的辖区为管辖范围,建立"地域功能社区",作为社区自治联合体,冠以"社区委员会"的名称,成为社区分中心。"委员会"下设社区工作站即居委会,作为工作执行层,是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实体。社区中心人员并不是由居民选举产生,带有高度行政化的色彩,对于以自治为取向的社区建设来说,这种组织构建的路径选择可能在方向上有一定的偏差。

(二)前两种组织构建的模式在实际的工作中各有弊端。第一种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1)机构设置机械模仿政权机构设置,小小的社区就设置了三个自治组织,加上其他群团性组织,机构过多,不符合精干高效的原则。2)议事会能否作为社代会的常设机构尚待严密的法理论证。社代会与议事会的功能有重叠之处,议事会的功能,社代会都可以行使。如果硬要增设议事会作为刚性组织,容易使社代会的功能发生萎缩,失去其作为权力机构存在的组织功能和定位,按照这种模式构建的社区,在实际运营中,社代会的作用发挥非常有限,不能不说与此有关。3)三个自治组织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居民直接参与社区民主和社区选举的机率较小,很大一部分居民失去了行使民主的机会,得不到民主意识的薰陶,不利于提高他们的民主参与意识。

第二种模式通过居民直接选举居委会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缺陷:1)居民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性仍然略嫌不足;2)居民代表会议没有吸收辖区单位参加,不利于调动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3)居民代表会议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及职能的运作机制尚不健全。

(三)总而言之,对于组织构建两种模式的深层次检讨实质上是基于民主的价值取向和自治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我们衡量组织构建应以能否达到与组织构建这一行为目的-推

动民主,实现自治为标准。民主有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之分,二者都是其表现形式,既无高下优劣之分,也无对错是非之别,而是各有适用范围。决定其适用边界取决于政治生活的规模。一般来说,以代议制为主要内容的间接民主适宜在国家层面上进行,而直接民主则更适合在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开展。

自治指由行为主体直接行使管理自身事务的权利。直接民主是体现自主,实现自治的必须具备的前提。社区自治是一种最基层的政治生活,因此,在社区范围内更宜提倡直接民主,包括直接选举、居民公决、适时监督等各种形式,这样更能增进社区民主政治生活,促进自治。

三、行政权力扩张与社区负担

众所周知,以前的城市居委会曾被群众形象地称为政府的"腿",是作为行政部门在最底层履行行政事务的准行政组织存在的。在以体制创新为重点的社区建设开始以后,各地都提出来要变政府的"腿"为居民群众的"头",也就是要还社区居委会以群众自治组织本来的面目。应该说,这一思路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践工作中,这一转变可能还尚待时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体制创新在时间上的渐进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很多社区的行政负担仍然很重,大部分职能部门仍然把他们当作政府的"腿",甚至变本加厉,社区的行政性负担比以前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

社区的行政性负担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1)以前的下派任务继续要居委会去承担。2)政府在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人员,直接侵占社区的办公空间和财政空间。3)政府部门加大了社区的行政性任务,只派任务,不给钱也不给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五次人口普查,这种全国性的行政任务应该由统计部门主管,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助。但我们在社区调查时发现,各级政府指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口普查,不但占用了居委会的大部分精力,有的居委会甚至还要垫进很多经费。某市P社区每月要负担10个普查员的工资,共2000元,据他们测算,全部普查搞完,社区要花1万多元。而实际上,国家对于人口普查是有专项经费的,如某区统计局掌握的普查经费就达100万元,但这些资金迟迟难以下达到社区。此外,像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户籍调查等本应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的工作都推给了社区,直接增加了社区的负担。很多部门还要求社区居委会到居民中去帮助收计生费、治安费、卫生费等等。这些本该属于行政部门自身完成的任务不仅占用了居委会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居委会在群众中的形象,群众气愤地称居委会为收费会。长此以往,居委会怎么能在群众中树立威信,谈何自治,社区建设不又成了空话一句。

除了前面所说的工作负担以外,社区的经济负担还相当沉重,例如:每年的十一月份是订阅报刊时间,今年在居委会调查,很多居委会的书报费少则两千元,多则四五千元。为什么,很简单,社区由原来的居委会合并而成,去年一个居委会承担,今年就要承担原两个居委会的订报指标,此外还有递增。而且这些任务基本上都是非完成不可的政治任务。

《居组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的资产,但在很多地方,街道对社区的资产收入提取管理费,少的40-50%,多则100%。上级部门用于社区的办公经费和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费补贴也被层层克扣。很多社区一算账,不但不能按规定从政府部门去拿钱,每个月反而要倒贴很多钱给街道。例如,按照规定,街道每月应该拨款2800元给P社区作为干部补贴,900元作为办公经费,合计应该是3700元,但9月份实际只拨款1000元;相反,街道办事处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P社区的资产提成费1300元,(社区资产完全是居委会这几年自我积累发展起来的,与街道没有任何产权关联),居委会一算账,不仅没有得一分钱,还被街道拿去300元。由于街道使用各种手段侵占社区资产,使得社区的财力支撑体系非常薄弱,社区用于硬件建设的投入相当有限,举办文体活动的经费也是提襟见肘。对于大部分社区来说,财力紧张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每个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三职,每人每月260元补贴,其中180元由市、区、街三级财政负担,其余80元由居委会自筹。但一年多来,仍有三分之二居委会补贴达不到标准,同时,仍有40%居委会无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也无保障,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1](P28)在一些比较穷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都成问题,很多办公活动经费都是由成员自己私人掏钱垫支的。禁止居委会办经济后,居委会的资产进入街道托管中心,居委会的收入来源基本上固定在以下三个渠道:财政拨款、社区自筹和社会资助。但实际上,在目前阶段,社会资助非常有限,甚至没有,财政拨款也经常是"肠梗阻",社区只能自谋生路。

在目前的社区建设中,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性原因,社区得到的支持与付出是不平衡的,行政组织仍然习惯于将社区作为自己的一级办事机构,对于社区的要求太多,很多要求超越了社区的自治权限,也超过了社区可承受的范围,同时,给予社区的支持太少,这些支持包括人力、物力、政策、权力等各个方面,从而存在着使社区在自治的方向裹足不前甚至使社区系统崩溃的危险。

行政权力过分侵入的危害在于:1)侵权行为过重,超过其应有的限度,就会破坏社区内行政调控机制和社区自我调控机制的平衡,使之处于失衡状态,使这一机制失去存在的价值。2)导致社区发展机能萎缩。社区自治组织存在的关键在于能够对社区的资源和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但如果社区自治组织长期将大量资源用于完成行政任务方面,就难以从事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将使社区的发展停滞不前。3)社区自治组织将重新沦为新的准行政组织,失去自治的方向。社区自治组织将主要精力用于应付行政性要求,无暇顾及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长此以往,将逐渐失去对于社区成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社区公共资源主要用于行政事务,社区自身的公共事务难以开展,公共生活不能正常运作,作为社区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的共同体感就难以在个体间频繁的行动与感情的互动中产生,社区就会只成为一个地理性概念,失去任何自治的意义。

四、政府主动性与制度供给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挥体制优势,进行广泛的政治宣传与政治动员,扩大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政治参与程度。(2)对于社区建设的实际进程进行政策导引、过程监控、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3)提供财政支持,特别是选举经费、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和成员生活补贴。(4)进行制度化运作,通过各类文件、方案、办法、会议等政治行为,使社区建设的模式和价值取向获得合法性的政治程序和政治存在。

政府的主动性最集中表现在使社区自治制度化,制度化的最高层次表现为提供法律供给。显然,于1990年开始实施的《居组法》已经在很多方面落后于目前社区建设实践的发展,而且很多新的已经被农村村民自治实验所总结的价值理念尚未被反映在其中。先让我们来对《村组法》和《居组法》的部分内容作一简要的对比:

《村组法》《居组法》

一、选举问题(1)明确规定全体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2)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后选人提名问题及程序(3)规定了选举中的几条关键性的原则如双过半,差额选举,公开计票,无记名投票,当场公布,秘密投票,正当选举等。(1)规定居委会成员既可由全体居民选举,也可由居民代表或户代表选举。(2)除双过半原则外,没有规定候选人提我及程序问题(3)没有规定选举中的具体原则

二、组织问题(1)规定了村民会议的直接组成的全体性问题(2)规定了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3)村民会议的决策范围(1)居民会议组成(非全体性,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居民会议召开问题(3)居民会议与居委会关系(4)未规定居民会议决策范围

三、管理问题村务公开及内容没有规定居务公开

四、经费问题(1)没有规定办公经费问题(2)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可以享受补贴(1)规定了经费及办公用房问题(2)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可以享受补贴

五,与政府关系(1)指导、支持、帮助、不干涉自治(2)协助、反映意见、提出建议(1)指导、支持、帮助(2)协助、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六、与党组织关系支持、保障无

七、法律实施主体地方各级人大、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无

随着社区建设实践的发展,《居组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综合各地社区建设中的经验,我们认为,新的居组法在坚持上述既有原则和条文的前提下,应在以下方面引起重视:

1、规定社区的范围和边界,确定其划分原则。应该说,沈阳模式将社区定位于小于街道而大于原居委会是科学合理的,既有效整合了资源,实现了规模效应,又与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进行了对接,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社区自治在实际工作中的顺利开展。

2、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的个数及相互关系。如前文所述,对于社区自治组织的设置应该本着精干有效和发扬基层直接民主的精神,合理确定。这方面可以参照《村组法》,规定设置居委会、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其他自治组织应不予承认。同时对居委会与居民会议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3、明确社区自治组织特别是居委会产生的原则、程序等细节问题。目前各地居委会既有间接选举产生,也有直选产生。但从有利于社区自治和直接民主的原则出发,应该与村委会的产生一样,规定"两个直接":即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成员直接提名、直接选举产生,并规定若干程序细则。同时,结合城市高度分工的特点,在居委会成员来源上可规定得原则一点,允许先选后聘。

4、明确居委会的财政支持问题。《居组法》对于居委会的经费来源应该明确规定由市、区、街三级财政分级承担及比例。

5、细化社区居委会法律地位和自治权利。可通过列举方式细化社区拥有的自治权利,从而保证社区自治的实现。

6、明确居委会与辖区单位的关系。规定辖区单位必须派成员代表参加社区公共活动,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社区各项工作,与社区共驻共建。

7、明确政府部门与居委会关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划分政府职能部门与居委会各自的行为边界和权利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细化行政组织在社区的权利和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任务。

8、增加社区成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内容、范围。

9、明确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关系、权利范围及实施细则;

10、明确本法的实施主体及惩罚细则。

参考文献:[1]:见《中国民政》2000年第8期。注释:1.主体组织还包括社区党支部,但因不属自治组织,故下文不列入讨论,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