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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是一项反腐倡廉的战略性措施,对于遏制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假如说,过去的党风靡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是纪检、监察、政法等执纪执法部门孤军作战的话,那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则是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和腐败行为作斗争。特别重要的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赋予了党政“一把手”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的重大责任。这对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地位、工作力量上和工作效果。都具有重要作用。如能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这一制度,必将使当前不容乐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出现新的转机。笔者认为,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必须把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党风廉政责任制思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是一项反腐倡廉的战略性措施,对于遏制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赋予了党政“一把手”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的任务。这对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地位、工作力度和工作效果,都具有重要作用。我认为,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必须抓好以下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要具体明确
明确责任,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因此,在制定责任制的时候,必须按照各单位的实际,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
首先要明确责任的主体。中央明确规定,“一把手”要生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一把手”能否把“两付担子”一起挑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不放松”,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除了要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外,应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应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
此外,要着重抓好管理人、财、物的部门领导的责任制建立。近年来的情况表明,腐败现象的多发点也是权力监督制约的“空白点”。这些部门假如治理薄弱,很容易导致问题的发生。明确规定这些部门的领导和职工的廉政责任,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督制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要明确责任的具体内容。不仅要明确党风廉政责任的重点人员和重点部门,更要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准做什么,违反了要怎么样”。应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按照每个领导、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特点,以及在廉政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责任条款,必须具体实在。凡是可能出现问题的方面,都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方式,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政领导与下属分级签订,层层抓落实。
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功过分明
责任制度,只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而严格、科学地进行考核,则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环节。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双重作用。一是能准确地评价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二是能使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威慑感和信任感。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一定要认真细致、要严格准确、要善始善终,切忌走过场、搞形式,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考核的目的。
考核工作要改变思路。传统的考核方法往往“以肯定成绩为主”。肯定成绩往往有许多是客套话,这样做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更主要的是淡化了对存在问题的重视,使被考核单位轻易产生“自我感觉良好”,不利于对问题的重视和整改。因此,考核、检查工作应该改变思路,以发现问题为主。
考核工作要走群众路线。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不好,干部是否廉洁,这个单位的群众最有发言权。腐败最怕群众,群众的监督最有力,应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赏罚分明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是一项具有强制性、威慑性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对考核结果能否做到赏罚分明,敢不敢对分管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能否真正得到加强的问题。假如有规不执行,违规不究,或者是重违轻罚,势必造成制度荒废,法纪松驰。现在有许多问题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法纪不严。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得到很好落实,就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条款要尽可能的具体明确。责任追究的依据是责任条款,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责任追究就难以执行。因此,责任条款除了要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要怎么办、不准怎么办”外,还应该规定“违反了哪条规定、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要受到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只有这样,对于考核结果才能有依据地、准确地进行奖惩。有了这样的规定,不仅对考核结果能把握奖惩的“度”,更重要的是对容易出现的问题起到了有力的制约作用。把防腐拒变的关口前移,这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落实责任追究制重要的是要敢于动真格。因为,责任追究不同于一般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对象是直接的违纪者,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没有履行好领导责任而导致分管的单位、人员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对这种追究责任者的处理要困难得多,实际工作中往往以经济处罚为主,逃避党纪追究;或者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使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特别是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更难落实。
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必须认真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工作中,决不能简单地仅凭违法违纪腐败案件的有无、多少来评价这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好与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区别对待。
参考文献: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