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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政府管理创新在三大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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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政府管理创新在三大基础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政府管理面临着多方面的创新,如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等,然而,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则是一个长期持续的系统工程,必须以宏观的视角和战略的眼光看待和审视政府管理创新问题推进我国政府管理创新必须首先解决好政府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问题、政府管理创新的模式选择问题以及政府管理创新的职能选择问题三个基础问题

关键词:政府管理创新宪政转型强政府与强社会制度政府

当前我国政府管理面临着多方面的创新问题:如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创新、观念更新、理论创新等等,因此,政府管理创新不仅仅是一个权宜之策而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政府管理的系统T程。我们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以宏观的视角和战略的眼光看待和审视政府管理创新问题一。

一、宪政转型:政府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

宪政是近现代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宪政不同于宪法,但与宪法具有密切的关系。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即以宪法为基础.通过法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民主政治理念和制度的总和美国学者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的发展。这是从宪政与公共权力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理解。还有学者从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角度来理解宪政.认为宪政“一方面是要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是要制约公共权力:”美国学者路易斯亨利则从权利、权力、制衡、法治、司法公正等多个角度来理解宪政,他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那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受制于法治;它还意味着权力的分立以避免权力集中和专制的危险;宪政还意指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个人权利的保留;另外,宪政也许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以保证政府不偏离宪法规定,尤其是保证权力不会集中以及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核心和首要原则,宪政下的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源于宪法和法律,这是立宪政府的基本精神。可以认为,标准的立宪政府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宪法规定了施政的基本规范,据此能够限制政府;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据此公民的确有权监督政府。总之,宪政是和近代民主政治相联系的一个概念。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是民主与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民主与法治要求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威只能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法治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表现为宪治,即宪政如果说民主的目的是促进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那么法治就是通过法律规范和限制政府(强制性公共权力)的规模和范围,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的侵害宪政不仅具有政治和社会价值.如公民权利至上、祟尚法治和民主政治,而且也具有经济价值。因为宪政就是在政治领域依据宪法治国,这种宪法不仅仅在法律上是至上的,是政治权力的运行规则,界定了政府权力的界限与条件,而且它是符合自由民主精神的,从政治上来说.它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从经济角度来说.它所内含的制度安排是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保护个人经济经营权利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实行民主宪政的开放社会,才最有可能出现稳定而公平的经济发展。我们应该看到,经济的改革实际上是宪政转型的一部分,但这种关系许多研究经济转型的学者并不重视。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对于宪政规则的改进一直都处于摸索中。但是,作为宪政核心的对于权力的制约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一直非常强调法治,一再重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吴敬琏等学者开始区分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认为好的市场经济就是有法治的市场经济。但是,宪政的问题仍然未能进人议事日程。只有法治显然还不是宪政。因为法治固然能对权力形成制约,对权利形成保障,但是,法治如果没有民主作前提,法就可能是个别利益集团主导下制定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恶法。正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说的:“从市场经济到法治社会必须经由民主政治的环节,即市场经济中所形成的各种利益诉求并不会自动而是要首先转化为某种政治力量时才能在法律中得到反映。中国已经提出建设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的目标,但是如果没有民主政治的媒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是法治经济,这样的市场经济也就难以成功的。根据政治生活的原则应与经济生活的原则相适应的原理,为了使宪政秩序适应加人WTO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适应日益走向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的需要,适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要求,就需要适时地完成宪政秩序调整,而这一调整就其根本而言就是宪政转型。因为“比市场更重要的东西,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是民主化和法治结合的宪政建设。”四即而宪政主义价值的实现自然地需要创新政府,需要创新政府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面对日益增长的公共问题,政府必须在价值理念上、治理制度上和行政行为上进行创新。因此,政府创新意味着价值理念的转变、制度的创新以及治理行为的有效更新。而宪法秩序的意义就在于提供一种制度创新的框架,公民权利在那里能够得到充分地表达和行使,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受到了法律限制和约束。公民权利不仅受到司法保障,而且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中能够得到实现。因此,在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适时地进行宪政秩序调整,实现宪政转型是政府管理创新的前提和必要保障。

二、“强政府”与“强社会”:政府管理创新的模式选择

“治理”(Governance)是上个世纪90年代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流行起来的核心概念,治理理论强调的是一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非意识形态化的公共行政。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它特别地关注在一个限度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1111。也就是说,治理就是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的善治为最高目标。而所谓善治,就是指“良好的治理”(GoodGovernance),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治理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必须进行经济的市场化和政治的民主化改革,对政府社会管理的体制、方式、手段进行改革,对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界定,对政府管理模式进行探索和创新,使之与经济市场化的趋势结合,与国际先进规则接轨在管理中加强宏观、放宽微观,使之管理科学,从而一既使政府不至于陷入繁杂的社会事务,又可以让政府有效的管理好整个社会系统,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治理与善治理论的提出,从治理视角中强调政府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即是进行社会本位、民本位基础上的政府职能转变。因此,当前,我国应该在治理与善治理念指导下,进行政府管理模式创新,创建“强政府”和“强社会”的强强联合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核心和关键问题。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深刻变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新思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要求政府必须退出微观的经济管理范畴,而采取宏观调控的方式干预经济,并且把原先占有的权力交还给社会,由社会组织承担起原先由政府承担的经济管理和规范职能,或者由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共同治理。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必须在坚持“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的前提下积极培育“强社会”。因为只有公民社会真正强大起来,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地发展下去;只有在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基础上才能够实现“有限政府”的改革目标;另一方面,政府需要转变社会管理模式,打造出一个“强政府”。由于市场经济强调政府还权于社会,还政于民,大量的中介组织或第三部门兴起并承担重要的职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需要适当地退出社会领域,但是并不可能完全放弃社会管理职能。也就是强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和管理,以保证这些社会组织真正适应WTO规则的要求,真正为我国的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服务。由此可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需要本着“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基本理念和战略目标,从政府垄断走向市场参与,形成多个治理主体合作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充分互动,发挥政府与社会的合力,形成“强政府”与“强社会”的“共同治理”,才能最终达到“善治”的目标。

三、构建制度政府,政府管理创新的职能选择

制度就是全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了确定人们之间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制约二简单地说,制度是一套社会活动的公共行为规则,或者说是一套社会游戏规则如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所说:“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必须以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市场行为,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环境:但恰恰在这方面,我国的制度准备仍有很多不足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与国际经济体系接轨的条件有所改善。但是,同WTO的制度、规则相比较,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制度空档或制度缺失,而且制度稀缺的程度比较高,许多社会公共事务领域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如何在当前制度稀缺的情况下,找到一种政府愿意并能够推行,同时又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并且实施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成为我国政府制度创新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

这里所提到的“制度政府”,就是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政府职能,政府的功能应当以制度方式向社会提供“规则”并且政府本身也必须按照制度行事。因此,从制度的角度看待政府,构建制度政府就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式。事实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政府的职能就应当是向社会提供制度供给和进行制度创新,也就是说政府为社会制定“游戏规则”监督“游戏规则”的执行,针对“游戏规则”失灵进行“游戏规则”创新。如前所述,就制度的功能而言,制度就是全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了确定人们之间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制约。但事实上,不管是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还是在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需要依赖于信任。信任是以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需要依靠各种制度和规则,同时,也只有制度才能真正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帮助人们避免和缓和冲突。因此,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更需要政府根据市场规则向社会提供制度供给并适时地进行制度创新。

由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政府职能就是政府要进行制度创新。政府职能转变与制度创新是同时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必须以制度创新为基础,反过来,政府制度创新必须遵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从一种职能向另一种职能转变,制度创新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为制度创新与人员转变相互补更能够巩固政府职能转变的成果;其次,制度创新本身也是一种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每一次制度创新都意味着新旧规则的更替和转变,而这种规则的更替和转变最终必然会导致政府职能的转变;第三,政府职能转变与制度创新是一个同时进行的过程,政府职能转变要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而制度创新也会带来政府职能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