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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关注民生与行政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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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关注民生与行政司法救助

摘要:我国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善民生、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些国家政策的调整为我国行政法学发展提供了宝贵契机。尤其是,改善民生的国家政策将推动行政诉讼研究,有序参与的民主政策促进行政司法救济的研究,而利益统筹政策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对这一领域的热切关注将直接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

关键词:民生行政司法救济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已成为一门充满无限生机的学科。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但确立党的纲领而且确立了国家的未来发展纲领,随着我国的国家政策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崭新课题。

一、关注民生促进行政法学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表明了执政党及其政府力图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勇气和决心,彰显了对现代国家社会功能的崭新认识。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民生问题已非简单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在民生问题成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标之后,行政法学无疑应当更加关注社会性规制研究。从“十七大”报告的论述上看,发展民主政治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有序参与将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然而,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的使命就远非拘泥于对公共权力的驯服,它不仅要防范公权力作恶更要激发公权力行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因公权力的行使侵犯私权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如何确定及依法保护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已成为行政司法领域急需探讨的问题。

二、关注民生定位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

“诉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

随着国家政策对民生的高度关注,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依法维护的“诉的利益”也产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权利”的扩大。公共事业的提供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成为了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享受这些服务的权利,就业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已经不限于人的自然属性,转而强调为个人充分发展物质、智力和精神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从“法定权利”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扩大。随着政府角色的转变,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在行政行为已经“无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接触范围扩大,对公民利益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在给付行政的理念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不再是针对具体相对人做出,而是提供给社会大众;第三,依法维护的诉讼主体资格扩大化。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起诉一直适用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因而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界定标准对日后的行政诉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2000年的《若干解释》将原告资格扩大适用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但《若干解释》也只是将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个人利益”的范围适当放宽,所谓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仍然是为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为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经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任何发言权的领域,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对政府决策说。不”,这对现行法律的空白与滞后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2000年起,垒国范围内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们纷纷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有人将其称为“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然而面对公众的热情关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撑。法院只能予以谨慎的回应,这促使我们对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法理思考。

三、关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利益统筹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利益统筹贯穿于利益的激励,表达、协调和保障的垒过程,但关键还是体现在对不同利益冲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说,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利益表达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消除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统筹不同利益的过程。在社会冲突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利益统筹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各种社会纠纷尤其是行政纠纷的解决之中。

(一)构建以行政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不断加剧。特别是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力推行,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局部地区日趋紧张.群体性事件甚至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尽管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众在与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内部施压、上访等非常规性的方式,最后通过司法寻求解决的并不占据主流。私力救济的盛行特别是信访潮的涌现反衬出公力救济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无能。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数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即是明证。也许信访救济与法治之间亦敌亦友的悖论关系可能会成为其作为具有补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济”的理论基础,但正式行政救济社会认同度的下降却值得格外警醒。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当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状况.应当着力恢复司法在行政纠纷化解中应有的核心地位.从根本上扭转行政纠纷解决无序的局面,进而把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从家庭的血缘关系、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缘关系、从单位的计划管制关系、从国家机关的非权力化关系(调解关系)中解脱出来。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至少有三项急迫任务:一是系统改造现行信访制度,彻底改变信访是行政纠纷化解主渠道的现状,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专业,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为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进一步修正现行行政复议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使司法常规手段成为民众最为信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行政司法救济中贯彻纠纷解决观

长期以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唯一(或根本)目的”的观点盛行于行政法理论界与实务界。这种理解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同其他诉讼一样,行政诉讼原本就是一种专门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在利益不断分化整合的当代中国,应当将不同利益的统筹内化为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在未来的行政司法救济中更应当贯彻纠纷解决观。事实上,新近的一些动向已经反映出纠纷解决观在行政司法救济中的体现,如2007年4月24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第8条即将行政审判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上。笔者认为,在行政司法救济中贯彻纠纷解决观需关注以下问题:首先,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受案范围,重新界定受案标准问题,其次,行政救济程序中纳人协商机制,就是允许当事人在明辨是非、平等协商、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某种协议,审查机关予以认可.以解决行政争议、终结审查程序的制度,以弥补判决方式的缺陷。

让司法的阳光温暖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为公民提供积极的司法救济,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