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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转入价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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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转入价值管理

新的管理体制和机构的设置,必须要在权力集中统一的基础上,实现向价值管理方式的有效转变。如果仅仅是把权力集中了,但还是保持过去那种行政式的、通过规章和条文而进行远离企业实际情况的审批管理制度,则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不会取得根本突破,运行效率也不会有本质的提高。

资产管理的本质是价值管理。投资者应在尊重《公司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确定对所投资财产的监督管理程度,确定对所投资企业内部运行过程的监管方式和深度。

也就是说,对企业的资产管理是有弹性的,是针对企业实际的,是以最大限度保证资产增值为目标的,而不是制定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审批模式,把企业全部控制起来。那么,我们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管理方式上能否取得突破呢?是不是再翻一次牌,或者重新分配一次权力呢?

价值是资产管理核心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机构型投资主体对所投资资产的管理核心是价值管理。

价值管理重在考核企业的经营者是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投资者收益,是否超过了行业的平均水平,超过了企业投资的资本成本,给投资者创造了价值。最近在公司财务和管理领域中流行的“股东价值管理”或“经济附加值分析和评价”,其思想基础就是要判断哪个是最能够给股东赚钱的公司;谁是卓尔不群的经营者。

机构型投资主体进行资产管理,有两类不同的态度。一类管理方式是以在证券市场上选择持股组合为主,当所投资的企业业绩不佳,则机构型投资者会转移持股方向,重新进行组合投资,抛售基金经理认为不当的企业股票。这样就在市场上形成了纠正企业管理的压力。美国大多数投资基金都采用这一类管理方式。其前提条件是有一个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每个机构所持公司的股份并不是非常大。

另外一类管理方式,是关注企业内部的运行情况,对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进行监控,向企业的董事会里派驻具有判断力和企业经验的代表,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企业的业绩不佳时,机构型投资者就会较多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改善过程中,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在企业一切正常时,机构型投资者仅仅是作为一个静静的旁观者而存在。在日本和德国,相当数量的机构型投资者属于这一类投资者。

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显然应该采用日本或德国式的资产管理方式,以价值增值为目标、建立起企业价值管理的基本框架的模式。

价值管理三重点

价值管理,首先是公司战略的管理。国外大型公司的董事会通常是由大投资者的代表或他们信任、并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选拔出来的外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代表股东进行价值管理的工作,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进行企业的发展战略评估。

也就是说,投资者(股东)持有企业的股权,对企业进行投资,所看中的是企业的盈利机会,看中的是企业的发展前景,而不是要持有一个没有发展目标的企业、或是一个发展方向不切实际的资金集合。那么,企业的发展前景体现在哪里呢?这就是企业的战略。董事会审查企业的战略,实际上就是在看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否现实,战略实施是否可行,能否有盈利可能。

只有公司的战略合理可靠,才会为价值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投资者才能够在最基础的层面上评估和判断资产保值增值的可能性。相反,如果企业没有发展前景,没有盈利机会,企业的董事会讲不出一个让投资者满意的发展方向,并预测到切实可行的盈利水平,股东(或其代表)就不会投资。

价值管理的第二个内容,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能力进行审查。这实际上是战略管理的一个延续,重点考察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是否有效地对董事会批准的战略进行了实施,进而创造了公司的价值。当公司的管理者不能完成董事会审查通过的战略实施方案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会请现任管理者走路,同时招聘新的经营管理者。

选择和评价经营者,监督经营者采用紧扣股东价值创造的科学管理方式,是进行价值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非常难的一个内容。这不仅仅是要观察企业是否盈利,而且还要能够发现企业是否创造了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盈利。只有进行这样的相对业绩评价,才能真正确定经营者的能力和水平,对其进行一个恰当的评价。

价值管理的第三个重点,是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作出规定,要制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与公司战略实施相联系、激励经营者完成事先预计好的发展目标的报酬方案。激励问题的核心是要针对不同的企业,首先确定出不同的、紧紧针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目标体系,然后,再建立起最有助于达到这些目标体系的报酬计划。

这样,就可以使企业的经营者明确达到了什么样的目标,可以获得什么样的年薪,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励经营者。

企业的发展目标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随企业不同、企业发展阶段的不同、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而不同。我们推行年薪制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并不考虑企业间的差异,最后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实现有效转变

应该看到,对于价值管理,我们并不是非常熟悉的。相反,我们熟悉的是低效率的、“计划经济”式的行政管理方式。于是,很令人担心的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会不会继续沿用我们熟悉的、并在过去被实践已经证明是没有效率的行政化管理方式。

新的管理体制和机构的设置,必须要在权力集中统一的基础上,实现向价值管理方式的有效转变。如果仅仅是把权力集中了,但还是保持过去那种行政式的、通过规章和条文而进行的远离企业实际情况的审批管理制度,则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不会取得根本突破,运行效率也不会有本质的提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特别强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脱离政府,彻底摆脱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从而建立起适合资产管理、价值管理的新文化、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