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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用地不断增多,需要大量征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意味着平均减少耕地52.77万公顷。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大量产生。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高涨阶段,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加快,失地农民群体还将以每年250~300万的速度不断扩大。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和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制度设计与难点
自2003年起上海、江苏和浙江等省市首先实行“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后,全国各地纷纷学习和参考这些地区的做法。“土地换保障”在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其长期生活稳定没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过就如何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各地的情况和条件不同,目前都处在探索之中,并且着重考虑的是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其中主要有这样几种模式:
1.1继续实行被征用土地以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些地方暂时沿用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这项制度是在农村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制定的,无论在基金的缴纳,还是养老金的测算上都低于城镇的生活保障水平,因此实际上无法保障失地“非农化”后的生活水准。
1.2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类制度可以使被征地农民直接融入城镇居民,达到相应的生活水平。但是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费期限不能少于15年,这就限制了那些年龄偏大的失地农民。
1.3建立社区式的农民退休制度。东部少数发达地区尝试建立了该制度,但由于需要强大的集体经济作为支持,此模式的实用性也十分有限。而且集体经济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影响该制度的运行和长久性。
2.1所有权主体不清造成农民的权益受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统一支配。而当集体组织的所指并不清晰、主体不确定时,村民小组、村委会甚至乡(镇)政府都成为集体土地的支配者,并互相争权夺利。由于对土地补偿的分配缺少具体细则,土地补偿在征地补偿中占的份额又大,一些地区发生了村干部随意截留、私分补偿款等,引起群众不满。
2.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使得农民虽然在原则上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土地利益的权利,但在土地的征用、补偿问题上并没有与国家进行平等对话的法律地位。政府有权利“强制性”地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城市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但与作为土地真正所有者与农地需求者的农民之间处于隔离状态,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和信息联系。《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这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机会。征地补偿没有包含土地增值部分。土地征用后,用途的改变,经常会导致地价的上升。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增值部分的分配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个人只得5~10%。总体上,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准,却没有考虑到土地改变用途后的级差地租,也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后的这些农民将成为新市民,生活费用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观事实。
3、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对策思考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受到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比如,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加上财政补贴能力有限,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另外,如果按照城镇模式建立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需要个人有相当的就业能力,但失地农民在城市正式部门就业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很难通过充分就业的途径来建立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
3.1对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前提。构建新型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民承包土地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完整物权制度。凡经营性土地,政府不得强制征用。当非公益经营项目获得政府批准需要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农民有权选择以市场方式公平地兑现土地私权利的价值。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打破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定价的做法,遵循价值规律,以市场价格生成土地补偿费,应当成为未来我国征地改革的必然方向。建立合理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目前需要建立既符合现实实际,又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会保障相衔接,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保障安置方案。
3.2确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城市保障体系衔接的时间进度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应该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但对于失地农民来说,这些保障内容的迫切程度不同,层次也不同。从前面提到的几种安置模式来看,当前各地所建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办法主要考虑的是养老保险,其他方面暂时没有建立。各地对失地农民是否应该纳入城市“低保”也没有统一的看法。
3.3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筹措方式。需要坚持政府、集体、个人三方负责的原则,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保证资金到位和安全运转。专家建议建立社会保险的城乡转移、统筹机制;将征地人口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险积累随个人转移,保持个人积累的连续性;还可以将农村集体资产的一部分转移到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基金。
3.4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城市下岗职工这个专有词汇即将走出历史舞台。而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当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起为失地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技能培训的责任,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适应城市的岗位需求。因为就业是最好的保障,是让这些失地农民像其他市民一样正常生活的唯一途径,也是让这一人群尽快融入城市的最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