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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粮食行政执法水准的措施和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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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粮食行政执法水准的措施和着力点

“十二五”规划从国情出发,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如期实现,明确提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贯彻落实这一决策,要求各级粮食工作部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粮食行政执法、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的重要职能。当前,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新时期粮食行政执法科学化水平。

以体制机制完善促粮食行政执法水平提升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取得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粮责无旁贷。当前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目前尚未取得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应尽快按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具体要求,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新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增加粮食行政执法的职能,依法取得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是对目前定为事业编制的粮食局,在暂时无法解决行政编制、无权直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情况下,应按照“授权行政主体”的具体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有权机关,依法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以切实履行起对辖区内粮食流通市场进行执法监管的职责。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注重粮食执法体系建设,培养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知法懂法、作风扎实的粮食执法队伍。要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粮食执法机构,尤其是抓好直接面对广大粮食经营者的县级监督检查股和执法大队的机构建设。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暂不能解决行政编制和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应在单位内部挖掘潜力、调整人员,建立监督检查常设机构,牵头负责粮食执法。与此同时,可采用“两结合”方法解决执法大队的人员问题,即由监督检查股全体人员和其他各股骨干人员组成粮食执法大队。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解决编制、人员等系列问题。此外,要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政风和行业形象,全面提高服务意识和监管水平。

(三)统筹谋划,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一是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机构落实、职责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二是国家和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统一设置行政执法监督电话,以便粮食行政执法从上到下形成工作体系,增强执法效力。三是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基础工作。要加大力度建立健全涉及粮食行政执法责任、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督检查、粮食行政执法案件合议、粮食行政处罚听证、粮食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执法奖惩、粮食行政执法考评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部门协作、整体联动,全方位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涉及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和进出口等多个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库存管理、资金使用、粮食质量、粮食安全等多个方面。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工商、质检、卫生、价格等涉粮执法部门间的协作,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坚决避免某些环节执法出现“真空”现象,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现粮食流通环节的全覆盖。

粮食行政执法的主要着力点

首先,完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逐步探索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一是创新统计方法。要根据粮食统计制度的新要求,学习、借鉴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统计方法和手段;要规范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深入开展行业调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统计报表体系、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和社会粮食供需抽查制度;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信息预警系统,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真实的粮食生产、消费、价格和质量等信息。二是坚持依法统计。要运用统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统计法规,依法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加大粮食流通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建立违法必究机制和统计责任制。三是提高统计效率。要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计算机联网统计和信息报送,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坚持市场质量监管与行业培育并重,可持续推进我国粮食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一是加强质量监管。粮食质检机构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技术依托,它不仅事关粮食卫生安全,更事关粮食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加大粮食质检机构的扶持力度,制定质量和技术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要加强行业培育。加强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粮食主体,加强骨干粮食企业管理,完善粮食安全体系,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目前已成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粮食行业管理工作不仅要依法规范粮食市场主体行为,而且要积极引导和培育粮食骨干企业,建立健全粮食加工应急体系和应急销售网络,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三是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能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因此要健全粮食行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粮食流通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最后,以专项检查为主要抓手,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开展粮食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是依法履行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要紧紧围绕粮食工作大局,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为目标,切实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阶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行政执法,要着力于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等重点环节的监控,要围绕粮食收购者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支付购粮款;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是否执行国家政策;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等重点进行执法检查,确保粮食行政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