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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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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毕业生就业

[摘要]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高职教育更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就必须在各个相关领域重新进行有助于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解决问题的制度选择。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到解决包括高职毕业生在内的就业问题是政府的责任,突出发挥政府职能,着力营造出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关键词]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制度选择总体来看,与普通本科生相比,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不高。这已成为制约我国高职教育更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提升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也因此成了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我们认为,要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必须在各相关领域重新进行有助于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制度选择,各级政府要深刻地认识到解决包括高职毕业生在内的就业问题是政府的责任,突出发挥政府的职能,从整体上为高职毕业生就业营造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一、各级政府应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优先政策目标,认真研究地方经济变化及其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变化,寻找其和高职院校的最佳结合点,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岗位供给首先,基于经济增长不一定能拉动就业的认识,各级政府应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优先政策目标,整个社会的发展战略应该由追求速度转向以创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增长模式,并把这一指导思想落实到对政府的问责和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上。其次,由于高职院校主要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和把握地方经济变化及其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变化趋势,寻找地方经济发展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最佳结合点,并以此作为进行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把经济发展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以及解决高职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结合起来;建议由政府牵线,本着自主自愿和实现双赢的原则,尽可能地推动高职院校和地方企业合作,采用订单培养的模式,同时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专业调整、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形成面向市场办学的运行机制。再次,要积极支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岗位总数的供给。为了加快发展服务业,国务院最近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它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机构的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抓紧培养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①而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型人才主要依靠高职院校来培养。各级政府要以深入学习和贯彻《意见》为契机,实现《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目标,积极支持和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及中小企业。二、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特别要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建立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调的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出台为契机,加强执法监察,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是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关键。首先要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就业准入制度的严格推行既有利于增强人们接受职业教育的意愿,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又有利于已接受过职业资格教育的高职毕业生就业和跨区域流动。结合对就业准入制度推行现状的分析,为了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针对相关政策和行政法规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体以及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亟须制定一部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就业准人法规,通过立法确保就业准人制度的权威性;为了克服就业准人制度实施的随意性、盲目性,真正落实和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要对推行就业准人制确定有一个总体的规划;由于就业准人制度的推行涉及劳动、人事、教育和行业企业等众多部门,因此,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和落实要在政府主导下理顺和协调好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力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②其次,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调的机制,维护高职毕业生的权益,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确保高职毕业生就业质量的基本条件。为此,要充分认识到,在维护高职毕业生的权益以及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企业工会具有其他社团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担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执行力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修改这一法律,在新形势下赋予工会新的职能和更大的权限;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加强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中工会组织的建设,赋予工会组织积极参与相关立法以及政策制定的职能;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劳动部门、企业工会和高职毕业生三方协调的机制。再次,在政府主导下,各级人大牵头,劳动部门、行业企业和工会组织配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加强执法监察,并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真正落实各项政策法规,保证包括高职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要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要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取消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职业分割、部门分割、体制分割和地区分割,取消高职毕业生落户限制,让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维护劳动力市场机制良好运转,构建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三、制定提升高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技能型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以工作业绩确定劳动报酬的激励机制,完善高技能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舆论宣传,营造一种有助于高技能型人才发展的制度环境这是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基本保障。它需要从观念到制度等各方面予以保证。由于受到仅把高学历者和高职称者视为人才等传统观念的约束以及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工人”和“干部”的严格区分,一直以来,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很低,因此,各级政府应首先制定提升高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的政策措施,并切实予以落实,比如在收入分配制度等方面将技能人才与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对待;建立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政府或高职院校要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相应的奖励,认定其相应的职业资格;为不同水平等级的技能型人才制定指导性工资,等等。其次,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技能型人才评价机制。不管是社会化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还是高职生的资格认证,都应该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突破年限、资历和比例限制,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都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同时,政府和劳动人事等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用人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以工作业绩确定劳动报酬的激励机制,把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和薪酬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和生涯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综合认可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价值。劳动部门也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性月薪。再次,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标错位、缺乏统一立法、保障水平过低、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亟须完善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对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范畴,确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多重目标,把对高技能型人才的缴费基数、缴费方式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通过立法进行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提高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水平,建立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保护高技能型人才的合法权益。四、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长效机制,推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增强高职毕业生的动手能力

高职教育最主要是通过培养动手能力强和综合素质高的毕业生而彰显其特色的,因此,动手能力对于高职毕业生就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共计611名高职毕业生(这里指有效回答问卷的人数)进行的一项开放式问卷调查,要求他们结合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从促进就业角度,针对高职院校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改革建议。从统计结果看,共收到建议1410条,其中,729条(占总建议数的51.7%,平均每人1.2条)建议认为,学校应该重视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争取企业合作,加强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③由此可见,高职毕业生的动手能力不足已极大地制约了他们的就业。从学校角度看,这是导致高职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缺乏竞争力的根本原因。应该说,从教育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到高职院校,均已认识到了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然而在实践中,行业企业参与力度薄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为此,我们建议从如下方面着手:首先,亟须在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跨部门的管理体制,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整合资源,着力形成包括劳动人事部门、行业协会、经济部门、企业以及高职院校等在内的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长效机制,并从立法上予以保证,赋予各自的职责;其次,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基于行业协会在发展我国高职教育中重要性的认识,也由于政府和市场可能出现双重失灵的问题,亟须从立法上规范、完善和壮大行业协会,摆脱其行政依附性强和自主性弱等弊端,赋予其作为市场中间组织的职能,包括协调和参与高职教育的决策及其实践,从而使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有一个较强的组织支撑;再次,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立法、财政补贴、信贷优惠等政策激励、督促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从制度上确保企业尽到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使工学结合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最后,国家要切实加大对高职院校实习实训设施的投入力度,同时还建议采取国家财政投入部分资金、企业筹措部分资金的形式在企业内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此外,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提高专业课教师的实践水平,也是为了增强高职毕业生动手能力而迫切需要采取的重要举措。五、把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到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之中,建立健全社会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以及高职院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为高职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不仅是高职院校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我们绝不能把“毕业生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理解为就业是毕业生自己的事情。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提出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各自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④为此;建议把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到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之中,并从经费和行政等方面加以支持。其次,建立健全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是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重要条件。具体地说,要在政府主导下对劳动和人事两个部门各自为政的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进行整合;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要加强和高职院校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着力为毕业生提供参加招聘会、就业指导、未就业前的档案保管、就业推荐等方面的免费服务;争取其他部门配合,为有志于创业的毕业生在创业条件创造、创业贷款优先等方面提供服务;安排经济困难的未就业群体实习,并给予实习补助。对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而言,其本身也要大力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可以借鉴北美和欧洲的经验,对公共就业机构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推行就业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为契机,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再次,各高职院校要重视和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把就业工作提升到事关学校生存和事业发展的高度来抓,真正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就业工作从学生入学伊始就要抓,从功能、内容到形式、方法等方面要多样化,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和个性化的服务;主动加强与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形成一条用人单位、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高职院校的互动网络;注重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感,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此外,高职院校特别是多所高职集中的区域可以进行把就业介绍机构设在学校区域内的试点,从而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和劳动力市场衔接的零距离。六、大力提倡和鼓励高职院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培养高职毕业生的创业技能和主动精神,提高高职毕业生的自我就业能力,并作为争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评价指标由于社会就业岗位总数有限,人们必须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因此,创业教育理应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提出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既是对第三产业及灵活的小企业将成为经济发展趋势从而导致社会就业形势及职业构成急剧变革的回应,也是回应当前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和思维。创业教育(enterpriseeducation)又称企业家教育或自我雇用式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人的生存能力的教育,是在失业问题日益严峻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人们对传统“就业教育”内涵的拓展与功能的延伸。⑤由于高职院校是为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服务的,也因此它就有了开展创业教育的天然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创业教育就日益受到国际教育界的重视,1999年召开的第二届国际职业教育大会也提出了革新教育和培训的过程必须包括创业能力。为此,结合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的现状,借鉴美国大学开展创业教育的经验,⑥旨先,要转变观念,意识到创业教育原本就是高职教育的应有之义,是应对就业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其次,创业教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就业教育,要求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设置专门的创业教育管理机构(或大学创业中心),同时聘请高职毕业生中的创业典型定期来校讲学,并形成制度;再次,创业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和个别辅导相结合、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相渗透的原则。另一方面,尽管创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然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还没有把创业教育作为一项指标纳入进去,因此从政策层面看,建议把开展创业教育的实践及其效果作为争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评价指标。这既可以发挥引领作用,也是确保高职院校创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制度保证。七、为了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也为了满足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迫切需求,亟须规范和完善“专转本”政策,增加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比例通过对2680名高职毕业生的问卷调查发现⑦在被问及“如果外在条件允许,你想继续升学接受本科阶段的学历教育吗?”时,有71.8%的高职毕业生希望能更进一步接受本科阶段的学历教育。由此可见,高职生对“专转本”存在着大量需求。借鉴国外发展高职教育的先进经验,为了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也为了满足高职毕业生“专转本”(也称“专升本”)的迫切需求,为高职生提供更多继续学习的机会,建立健全高职生“专转本”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但问题是,当前教育部制定的“专转本”政策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这一愿望,相关政策还有诸多需要规范和完善之处。从长远来看,为了更好地推行这项政策,我们建议必须进行如下改革:首先,调整本科阶段高等教育结构,适当增加应用型或技术型本科高校的数量,便于高职教育和本科教育的衔接,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其次,调整“各地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当年省属高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5%以内”及其纳入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总规模内等政策⑧,教育部可以制定一个富有弹性的鼓励性政策,规定一个上限,赋予地方特别是高校在招生方面一定的自主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比例;再次,要同等对待“专转本”学生和其他学生,特别是在学费和毕业分配等方面,同时建议国家财政对招收“专转本”学生的本科高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最后,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专转本”学生本科阶段教育的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增强这些学生的就业能力。[注释]①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EB/OL].

2007—09—12.②雷世平,董仁忠.就业准入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剖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24):57—58.③⑦所采数据主要来源于一项对江苏、浙江和湖南三省的七所高职院校2007年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的部分结论,调查时间为2007年6月。调查过程中,我们得到了相关院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EB/OL].

2007—09—12.⑤⑥卢丽华.美国大学实施创业教育的特点及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7(5):59—63.⑧教育部发改委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