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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心理学下安乐死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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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心理学下安乐死问题探讨

【摘要】伴随着医学的发展,安乐死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当今的一个热门话题,成为各理论界中存在争议最多、论点分歧最广的研究领域之一。它是一件严肃的议题,牵涉到生命、人权、医学、伦理、哲学、法律、教育、心理、社会、文化、风俗等各个方面,触及医护人员、患者和家庭以及社会等复杂关系。本文就从医学心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这一话题进行论述,并对其必要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医学;心理学

古往今来,不管东方还是西方,各界人士对死亡这个话题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那么,如何选择死亡?伴随医学与科技的长足进步,我们在尝试不断探索生命奥秘的同时,也开始慢慢意识到长生不老只是个虚无缥缈的传说,生命总有走向终点的那一刻,死亡这个话题,固然沉重却也是无法逃避,那么就只能用理智的态度重新对死亡加以审视,于是,安乐死这个词应运而生。自上个世纪30年代,就有许多欧美国家对这个棘手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因此而掀起一场新的人权运动的高潮。之后,一些国家开始着手试图为安乐死问题立法但都以失败而告终,直到2000年11月28日,荷兰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2001年4月10日,该法案又获参议院通过,从而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1]。而在我国,人们对安乐死的研究是从“”以后开始的,在人们看起来似乎很新鲜的“安乐死”也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日益被人们关注。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有少数学者发表文章介绍国外的情况,到1986年陕西人王明成请求医生对其母亲实行安乐死而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由此引发了各界对安乐死问题的积极关注;之后,于1988年7月召开全国首次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到如今,这个话题已经从学术领域走向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将为广大人民所认识,因而也值得我们对它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安乐死问题的定义及分类

安乐死一词最早始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2],词典中多有两种解释:一为安然的死亡,二为无痛致死术,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多指后者。依据加拿大参议院负责全国性安乐死与协助自杀争议专门委员会,可将安乐死定义为:一人意欲结束另一人生命以解除其痛苦而有意采取的致人于死的行为[3]。它可以根据接受者的意识、决定、表达能力和此行为是否合乎其心愿(若其意愿可知的话)以及接受者是否知道将被施行安乐死而分为:自由意愿、非自由意愿和无意愿性[3]。由此,如果将这些类别组合在一起,我认为有四种安乐死的类型,即:自愿被动安乐死:患者自愿放弃治疗而死亡;非自愿被动安乐死:在患者不知情或无决定能力的前提下,结束其治疗而致死亡;自愿主动安乐死:患者自愿注射药物或其他干预措施而死亡;非自愿主动安乐死:在患者不知情或无决定能力的前提下,注射药物或其他干预措施而使其死亡。安乐死的提出,是顺应现代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疾病与癌症的患病率逐年增长所不可避免的问题,涉及医学、伦理、哲学、法律、教育、心理、社会、文化、风俗等各个方面。消除病人的痛苦是谁都同意去做的,无止境的痛苦是人类最害怕的一件事,它尤甚于死亡本身。因此,所有对死亡的研究首要强调的就是生命的意义和珍贵。安乐死,能够使濒死者在死亡过程中精神上和躯体上的痛苦减轻到最小,从而达到相对舒适幸福的理想状态,它并非决定生或死,而是决定死亡时的痛苦或安乐状态,它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是一种文明的死亡。

二、从医学心理学中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患关系的角度分析安乐死

1.医学模式转变的角度。

医学模式是人们对疾病和健康的基本看法及态度,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医学研究的对象、方法、范畴和基本对策[4]。最初是由英国学者提出的“生物医学模式”,它是通过把实验方法引入医学领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5]。可是随着医学的进步,人们渐渐发现单纯用生物医学模式的理论观点,会导致人的社会性一面被忽视,从而在面对一些复杂的临床问题时不能得到满意合理的解释。于是,又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这种模式认为在分析人们健康与疾病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个体心理以及社会因素的影响[4]。由此可见,传统的医学模式并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医学界的要求。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人作为主体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同时,更应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比如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而传统的医学模式不仅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存在感,更忽略了人们这种高层次需要的满足。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考虑了多种影响因素的相互作用,这一点既符合格式塔心理学流派中“整体”的观点,也是我们研究和探讨有关安乐死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础。

2.医患关系的角度。

众所周知,每一种医学行为都涉及到两类当事人:医生和患者,医患关系是医学心理学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它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与病人(患者)相互间特定的医治关系[5]。伴随安乐死问题研究的深入,也不得不让人对其所引发的医患关系问题进行一系列的讨论。自此话题受到广泛关注后,相信感到最进退维谷的便是医者了。他们一方面出于责任和义务,希望可以尽快缓解患者的痛苦,但另一方面,救死扶伤的职业准则又使他们不能够这样做。可是,施行安乐死真的与人权要求及医生的职业准则相悖吗?的确,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原则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但是这并不妨碍有条件地实施安乐死。生命权固然神圣,不可违法剥夺,但死亡选择权也是人权的固有的重要权利,应当尊重并加以保护。过去我们说责任和义务,却忽视了现阶段医学科学技术不能救治的病人无奈与痛苦的现实和迫切希望解脱的意愿,而现代医德则更注重价值以及病人的尊严和权利,它要求医生不仅需要对当前病人负责,更需要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从这个角度说,医生实行安乐死也是如此,作为医护人员在竭力抢救病人生命的同时,也应该对他们做出生命价值的判断,借助现代医疗仪器设备延长一个无价值的生命,增加社会不必要的负担,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

三、安乐死的必要性分析

由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问题之所以能在当下被各界广泛关注,可以说是医学发展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表现。因此,在考虑到安乐死问题的特殊性和社会背景的基础上,结合医学心理学的相关知识,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所认为的安乐死的必要性:

1.从患者自身的角度。

在以前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候,人们的寿命普遍较短,由于受到医疗条件的限制,一旦不幸患上重病便只能等待死亡。而如今的医疗水平已经能够使很多过去治疗起来简直是天方夜谭的疾病变得不在话下。但这同时也带来了一个负面效应,就是将个体的死亡变成了一个更加漫长而又痛苦的过程,疾病所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负担日益加剧,这也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死亡意识的觉醒与死亡权利的争取。

2.从患者家属的角度。

中国人特别讲究人情、面子,在中华民族的文化背景下,要想对自己的亲人实施安乐死无疑会是顾虑重重,举步维艰。可是,大家是否考虑过,亲属长期陪护患者,无论身体上、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要同时承受着巨大的消耗,众所周知生命的延续离不开物质,而延续一个无价值的生命所付出的代价已成为家庭和社会的沉重包袱。就像连在一条索链上的几个登山者一样,其中一个失足跌落山崖,而其他人毫无办法去营救他,这时,我们是出于人道一味地拖在崖边以至最后同归于尽,还是挥剑斩情以少数换取多数呢?我们想后者还是明智的,也是被死者理解的。

3.从医护人员的角度。

医生这个职业,一直以来被人们誉为“白衣天使”,但当他们面对那些现代医学无法救治的重病患者时,让他们在延长痛苦折磨中死去,这真的是救死扶伤吗?病人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痛苦难忍,此时若只是一味地把人的生命看成是第一位,这除了延长患者自身和家人的痛苦,还能带给他们什么呢?何不给予他们自己选择生死的主动权呢?因此,从这个方面说,尊重患者自身的意愿,适当的实施安乐死也未必不妥。

4.从医疗卫生和医学发展的角度。

随着医学的发展,现在我们定义死亡,是以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而实施安乐死,正是以这种新的死亡标准为依据的,脑死亡注定了机体各个器官将很快出现死亡,在目前的医疗水平下,大脑尚不可置换,因此,脑死亡者实际上“社会人”已不复存在。但是,安乐死有利于器官移植等学科的技术进步,选择安乐死的患者在捐献遗体、器官方面的积极性比其他形式死亡的患者高,为器官移植、遗体解剖、医学教学等方面提供更多的物质条件,从而推动了医学科学的发展。

5.从生命价值的角度。

生命除了具有肉体属性以外,还具有社会和精神属性。生命价值论认为,生命质量标准分为三个层次:主要质量、根本质量和操作质量。极度痛苦的晚期癌症病人与不可逆的昏迷病人等都已经丧失了生命的根本质量。生命价值论认为生命质量高则对他人和社会贡献多。该理论的提出,也为全面认识人的生命存在意义提供了科学论证。传统医学伦理学注重人的生命的至上性,以挽救一切人的生命为己任,无论生命质量如何低劣,对他人及社会无意义也仍然视为神圣的。而事实上,当与质量和价值同在时,生命是一道立体多彩的风景,但是当生命只剩等死和惧死时,价值之火早已灰飞烟灭。

6.从人文关怀的角度。

心理学中有三大流派,分别是精神分析、行为主义和人本主义。人本主义心理学是西方心理学史上“一场重大的变革”,也是“人关于自身知识的一个新纪元”[6]。它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安乐死问题而言,就是要求我们尊重患者个人的意愿和行为,让患者在生命中的最后阶段能够变被动为主动,体验以病人为中心的更加个性化、主体化的医疗模式,从而获得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安全感和满足感。生是人之向往,死总令人畏惧,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也是一种美的死亡方式,它源于精神上对死亡必然性的领悟及对肉体痛苦和死亡恐惧的战胜,蕴含着伟大、崇高等壮美成分,也昭示着生命尊严的永恒。我们因之深爱,而绝对不愿也不忍亲人或患者死去,也正因爱之深切,我们又何忍其痛苦然后死去,没有往日的风度和安详,只有被痛苦所扭曲的面庞和令我们心碎的呻吟?感情和道德是不完全等同的,感情上无论“安乐”与否,“死”都是不能接受的,而道理上安乐死却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爱。同样,也正因为死之必然,所以关于安乐死问题的探讨必定存在许多复杂的冲突和矛盾,但是我们仍旧有理由确信,死不是生的结束,而是生的延续,人们在追求“优生”的同时,也有追求“优死”的权利,人类文明的脚步也一定会在这种激烈争论中得以向前迈进。

【参考文献】

[1]秦蓓蕾.安乐死及其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3.

[2]郝玉铎.关于安乐死之医学伦理学的思考[A].山东省医学伦理学学会第二次学术年会论文集,2001.

[3]PeterA.Singer(著),蔡甫昌(译).临床生命伦理学[M].台北:财团法人医院评鉴暨医疗品质策进会,2003:101-109.

[4]耿德勒,吴爱勤,张宁.医学心理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40-49.

[5][美]H•P•恰范特,蔡勇美,[中]刘宗秀,阮芳赋.医学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67-68.

[6]戈布尔[著].吕明[译].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2,149.

作者:郑瑞璇 汪萌芽 单位:皖南医学院 人文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