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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权利和义务观教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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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权利和义务观教育思考

[摘要]大学生不仅应有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而且应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然而,当前不少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存在错位,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义务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义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着装、佩饰、食品、娱乐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趟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冈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大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1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1.1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1.1.2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相对而言的,这种埘应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务履行要求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权利义务的界限是南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公民都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权利,超过这个界限就会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公民也都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嗣内履行义务,当被要求超过法定界限履行义务时则有权利拒绝。除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对性外,每一公民实现权利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权利义务的实现结果与公民的个体条件具有相对性。

1.1.3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权利义务平等是法治社会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含义是:每一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权利也都有义务;法律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的适用;法律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均衡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均衡是一个平衡一不平衡一平衡的动态过程。

1.2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主要有:第一,平等权,是指大学生作为公民平等地享有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第三,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等。第四,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大学生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五,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六,大学生的财产权。

二是作为受教育主体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第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大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大学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学习任务的主要途径。第二,获得学金权,是指大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在大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这项权利能帮助家庭贫闲的学生完成学业,而小敛使他们冈家庭贫困而辍学,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获得学金权是学生的一项权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都有权申请,学校和教师不得拒绝。第三,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大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四,申诉起诉权.是指大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五,其他权利,是指《教育法》允许大学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大学生应履行的义务也相应地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普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作为受教育主体在受教育过程中应尽的义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高校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而制定的校规校纪,虽然属于法律的范畴,亿对大学生而言,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大学生都负有遵守本校校规校纪的义务。

2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存在的偏差

2.1偏差的表现

应该说,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面对自身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仍有不少大学生在对权利义务观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

2.1.1大学生权利“觉醒”,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在权利觉醒的时代,就大学生来说,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能简单地以学生违反校规而随便予以开除;大学生有自南选择是否住校的权利,学校能以方便集中管理为由禁止学生到校外租房;大学生有达到婚龄选择自南结婚的权利,学校不能以结婚妨碍他人和影响学业为由禁止在校学生结婚等等。合理的利益诉求、正常的主张是权利的应有之义,是大学生正当权利的回归。但是,面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一些大学生往往表现出很强的弹性,埘现有法定权益扩大化。有些大学生以自己为中心渊低自己的道德甚至法律底线,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家庭的“非份”要求和不合理的利益主张,即便自己的行为与现有法律和社会必须的合理的基本道德底线相抵触,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

2.1.2大学生义务“休眠”,应有的义务观没有树立。目前一些大学生在权利“越位”的同时,又存在义务和责任的“缺位”。不少大学生还没有建立起应有的义务观,头脑中缺乏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意识,认为享受权利是理所当然,负责任是社会和学校的事,尽个人义务是傻瓜,甚至认为校纪校规妨碍了个人自由和权利。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在校生意外伤害案件纠纷,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导敛的。一大学生不仅认为父母应该承担其读书期间的费用,而且对拿父母的钱高消费一点不心疼,没有形成应有的自立和责任意识。2.2偏差产生的原因

造成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偏差,由以下原因造成:

2.2.1教育模式上的问题导致大学生未能将义务内化于心。从法理角度看,讲法律就是讲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又是通过一个个行为模式(法律条文)来具体体现的,因而学法律就容易导致只学法律条文。这种“行为模式”教育,由于忽视了“意识”,没有把国家、法律、个人的关系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弄清领会的东两来灌输、强化于学生的思想中,从而使学生在自己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认识模糊小清,甚至一无所知。所以,学生在接受认识法律的过程中,其行为就总是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暂时性和不稳定性。

2.2.2家长权利义务观的错位导致大学生只单纯注重自身权利。现在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家长从小把自己的孩子视为家庭的重点照顾对象,对自己子女往往是有求必应。尤其是在子女考上大学以后,宁可自己在家省吃俭用,也不能在外“苦”了孩子。为了孩子,家艮放弃了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全方位替孩子尽义务,长此以往孩子把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看成理所当然的事情,这种错位的权利义务观导致他们上大学之后仍一味地将自己视作权利主体,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

3加强大学生正确权利义务观教育

大学生应是典型的“四有”人才。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既是青年学生整体素质的题中之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人才同有的要求。为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3.1依托法律课教学,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正确权利义务观教育,培养大学生健康理性的权益和责任意识

当前,大学生中独生子女多、自我意识强,主人翁意识较弱、责任感不强。面对这种实际,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侧重点必须放在公民责任感和义务意识的培养上。为此,必须改变法律课教学的模式,小能简单地讲述法律条文,而应注重在教育中关于“为什么”的释疑,帮助克服行为的盲目性,使受教育者知其“所以然”。要尽可能把行为模式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剖析“为什么”,使受教育者深刻理解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的“法定的、应有的权利义务”,并南此正确把握它们在法律上的关系,使“感觉”深化为“理解”,进而内化为自觉的行为。

3.2创新高校管理体制,促进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合理转型

随着依法治围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不断创新。当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冈此,高校必须更新理念,构建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大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一方面.学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首先考虑的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而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同时,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中,要实现程序正义,并疏通大学生权利主张渠道,实施学生权利救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学校要依法严格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不能过于强调学生应的义务,漠视学生的权利,也不能过分强调学生的权利,放弃对学生必要的教育和管理。

3.3转变家庭教育的方式,建设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良性构建的社会环境

高校是保险箱,不是高级“保姆”,大学学习生活只是个人成长的一个阶段,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良性构建需要全社会的关注,需要一个良性的社会互动环境。其中,家庭是学生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教育对学生权利义务意识的培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家长,在孩子成长的早期必须有意识地向其灌输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孩子的义务意识和责任感,而不能简单地将孩子作为享受权利的主体,使其只会索取,而不会给予。

正确权利义务观的形成是一个认识和行为不断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只有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作用,让大学生深刻理解权利义务的关系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宗旨和内容,才能不断强化其权利义务观,使各种法律规定得到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