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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做好残疾人大学生的权利救济工作,对维护残疾人的利益、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拓展教育救济形式,大力发展远程教育;拓宽物质救济思路,积极采取有效政策;开拓就业救济途径,加强就业指导服务等是残疾人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残疾人大学生;学生权利;权利救济
“权利是规定或隐藏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在走向权利时代的今天,学校和学生之间已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更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我国法学界早已就“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而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达成了共识,但漠视甚至扼杀学生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出现。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由于残疾人大学生是大学生群体和残疾人群体中的极少数,他们的权利保护往往不能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以致成为影响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的“桎梏”。因此,做好残疾人大学生的权利救济工作,对于维护残疾人的利益、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残疾人大学生的权利现状
1、受教育权。早在1985年,原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高等教育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全部考生德智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等条款中也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再加上其他一系列有利于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各类高等院校接受残疾学生的人数逐年上升。从1990年至2000年普通高校招收近万名残疾人大学生,仅2003年进入普通高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就有3072人,进入特殊教育院校的有827人。尽管绝对数字有较大增长,但占当年高校新生的比例仍很低,不足千分之二,这与残疾人口占全国总人口5%的比例极不相称。仅以湖北省为例,据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资料显示,“入学残疾考生由1996年的0.06%下降到20O4年的0.028%”,3J另外还存在残疾考生被降格录取或高分低就的种种不公平现象,有的高校甚至将残疾考生拒之门外。这表明,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2.物质帮助权。残疾问题是人类社会不能也无法回避的,对残疾人的重视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残疾人群体是最困难的弱势群体,残疾人大学生是这个群体中的佼佼者,他们经过顽强的拼搏,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幸运地接受了高等教育,但他们的大学生涯更加充满艰辛。许多残疾人大学生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他们有的父母也是残疾人,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境遇可想而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资助残疾人的工作已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像广西北海、辽宁鞍山等市已先后启动“扶残助学金”工程,但这项工作还不够普及;大多数高校对残疾学生都给予了一定的生活补助,或把残疾学生等同于贫困生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援助,但却鲜有高校针对残疾学生的特例政策;此外,各高校在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设施方面还很欠缺,如很少或没有专门供轮椅通行的坡道、聋人交流所需的助听设备、可触摸的盲人标识和残疾学生的康复设施等等。
3.就业权。“一路蹒跚的残疾人大学生终于大学毕业了,但路却似乎更难往下走了,于是,在我们为他们举杯时,竟不知道是该庆贺、祝福还是无奈的安慰。”他们即将离开学校,走向社会,他们迫切想得到一份工作,一个就业岗位,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来实现自身价值,回报社会。但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下,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已Et益突出,残疾人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试想同一个工作岗位,身体正常的毕业生还挑不过来呢,哪儿还会轮到残疾人大学生?应该说我国在解决残疾人就业,特别是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从法律体系的建立到组织依托再到政府的主导作用,都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高校特别是特殊教育院校一方面在设置专业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学习特点和身心优势,把应用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把职业技能培养作为主要教育内容;另一方面也重视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合作,通过举办专场人才招聘会等形式,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帮助残疾人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实现了比较充分的就业目标。但是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层次低下,专业对口率较低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通过对武汉高校2004届15名残疾毕业生的就业档案资料进行分析,我们发现除两名残疾人考上研究生以外,其余13人中只有4人找到了较为稳定的工作,另外9人一出大学校门就成了“无业游民”,而在已经找到工作的4人中,有3人抱怨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够理想,所找的工作和自己当初理想中的职业相去甚远。
除了上述权利外,残疾人大学生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还有隐私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等等。残疾人大学生大多来自贫困家庭,加上自身生理上与正常大学生的差异,他们承受着强烈的自尊与极度的自卑相冲突的心理压力,害怕遭到别人耻笑,但有的老师和同学却不分场合“指指点点”、甚至“津津乐道”,这实质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他们在获得公正评价权、优先权等权利的享受方面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二、残疾人大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
有救济才有权利。“救济,包含救助和接济的意思,一般指为陷入危难之中的人提供物质、精神、道义上的帮助。”残疾人大学生的生活境遇是如此的不尽如人意,残酷的现状让人忧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结合法治社会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终极关怀的理想目标,与之相对应的是建立完整、统一、有效的残疾人大学生的权利保障体系。
1.拓展教育救济形式,大力发展远程教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残疾人对教育的需求也Et益增长,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渴望得到更高层次和更高质量的教育。党和政府也一直关注着这一特殊群体,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相互衔接的教育体系。但如何突破传统教学模式对残疾人求学的限制,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更加良好的教育呢?笔者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结合社会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将远程教育引进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不失为一种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当然,残疾人远程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来做,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学生自学为主、教师面授为辅。平时学生在靠近的学习点或在自己家中,利用文字教材、录音录像教材、VCD光盘、CAI课件以及网上教学资源,进行自主学习,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向教师提问,并得到课程辅导教师、网上义工或智能答疑库的辅导答疑;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网上BBS课堂讨论,交流学习心得,实现教学互动。采取远程教育的教学和学习方式,可以较大限度地避开由于身体和生理缺陷给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带来的制约,能够为残疾人提供比较灵活、便利的接受教育及终身学习的机会。通过网络,残疾人可以真正实现足不出户接受各种类型、各种层次教育的愿望,进而有可能满足重度肢残、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视力残疾等残疾人的不同学习需求。
2.拓宽物质救济思路,积极采取有效政策。一年一度的“助残Et”活动,让残疾人大学生“暖在心里”,但长效不足。由于大多数残疾人大学生本身就是贫困生,他们更需要来自全社会的关注和扶持,政府、社会和学校应多管齐下,积极采取有效政策,进一步拓宽物质救济思路,切实维护残疾人大学生群体的物质帮助权。政府应给予在校残疾人大学生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学校及社会公共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大学生特例奖学金、助学金,甚至可免除其部分或全部学杂费用,此外还要在保证物质帮助权实现的司法途径方面提供可能的帮助。另外,由于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总数少、分布零散,且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很难在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无障碍设施方面做到全面照顾,政府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或者是设施专项投入,让残疾人大学生能真切地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学校的关怀。
3.开拓就业救济途径,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对残疾人大学生来说什么最重要?不是同情,而是一条路,一扇门,一个能真正实现他们人生价值的舞台。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亟须完善;残疾人大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需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社会环境亟待改善。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的“按一定比例”弹性过大,不利于具体执行和监督,削弱了应有的保障作用。另外,法律规定的制裁措施较少,执法措施不力,程序性立法不完备,相关的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因此,应由国务院以执行法规的形式制定实施细则,并进一步细化有关部门的义务,加强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例如:山东省泰安市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方面就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录用残疾人和残疾人大学生的比例,一般应在1.5—7%之间,并规定少录用一名罚款多少,多录用一名奖励多少,执行情况就较好。
其次,要提高残疾人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由于受过高等教育,残疾人大学生掌握了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平等意识更强,有了更高的就业愿望,同时,他们又处于就业竞争的边缘地位,往往造成“高不成、低不就”的普遍现象,所以要教育引导残疾人大学生进一步更新就业观念,培养他们的社会交往意识和合作意识,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耐挫力,培养他们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就业层次。
最后,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国际劳工大会公约中也特别提到:“为残疾人制定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该认为是对其他人的歧视。”要营造关注和支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以能力为本,一切社会岗位和领域都要对残疾人大学生开放并优先安排,制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单位的激励和补偿政策,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支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化就业援助体系,真正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