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院校学术权力机构的设立及运行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院校学术权力机构的设立及运行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院校学术权力机构的设立及运行

大学去行政化虽是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的主题之一,但在一般高校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还是难以去除。“行政权力过大,绝对的以行政权力治校,行政权力替代学术权力,教授及教职工治校权力被边缘化,这是有悖于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术规律。”①因此,很有必要通过章程的制定,要促进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服务能力,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也要促进学校党政权力机构进一步扩大和保障学术权力作用的发挥及正常运行,回归和坚守大学学术本位的基本准则。

就一般地方高校而言,在学术权力运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学术团体自身实力较弱,学术权力容易受到侵蚀,学术组织的运行机制也不甚健全,学术力量的效能自然有限。一方面,师资力量总体水平较低,缺乏大师级领军人物,高职称、高学历教师比例又较低,学术权力执行者的内功不够。另一方面,学术权力运行不畅,其权力体现更多地表现为学校和职能部门、院系党政领导以“双肩挑”等方式兼任学术机构成员及领导。因此,在学校权力分配及运行方面,政治领导权力、行政权力力量强大,政治领导权力和行政权力常常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学术权力地位低下,权威作用无法正常发挥。甚至可以说,尚未走出100年前陈独秀所说的“学者自身不知学术独立之神圣”的境地。借助于“章程”的“宪法”作用,促进和保障一般地方高校学术权力运行科学机制的形成与完善,是高校教职员工面临的一次难得的机遇。

系统设置学术组织机构,全面领导全校学术事务

作为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四大基本权力构成之一的学术权力,是和政治领导权力、行政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力处于平行的、同级别的权力主体。因而,在学校层面上应设立校一级的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评定、审议、决策与咨询的最高学术权力组织机构,在学术事务中拥有独立的发言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与学校党委会、校务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等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力,而非仅只是一个讨论、评议的咨询机构、“学术居委会”。②同时,在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学术委员会、学生学位评定与科研工作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常设学术管理机构。一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学术机构通常设有具平行关系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且职责范围仅限于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科研计划方案,及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机构设置比较分散,整体系统性不强,造成的结果是学术权力分散,从而为行政权力的干预留下了空间。学校设立一个总的学术委员会,可以使一般地方高校本来就较为薄弱的学术力量形成合力,更为系统,也更为有效地与大学其他三大权力相制衡和协调。二是大学内可以构成学术主体资格或者涉及学术事务的,包括教师、学生的科学研究活动、学科建设工作、学位评定工作以及教学工作等,这些都需要设立专门的学术机构来规范和保证其学术权力的合理行使和正常运行。三是之所以将教学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是因为大学教学本身就是学术活动的组成部分,大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所讲授的内容本身具有探索性、创造性,与基础教育中的“三基”教学有着本质性区别。何况教师教学内容的科学性评判也是以学术标准来考量的,只能由同行专家来评判。因而,必须确认大学教学是一种学术活动,具有学术性,应充分认识教学在大学学术活动中的重要地位,重视教学学术的实践价值,营造尊重教学学术的氛围,激励教师研究教学学术、践行教学学术、崇尚教学学术。1990年,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家、卡内基基金会前主席博耶在其《学术反思》的报告中指出,学术活动包含四个相互区别但相互联系的方面,即发现的学术、综合的学术、应用的学术和教学的学术。同时,博耶十分强调和重视教学学术,他说“教学支撑着学术,没有教学的支撑,学术的发展将难以为继”③。因此,将教学委员会纳入学术委员会不是将教学这一中心工作地位降低,而是提高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将教学工作提高到创新性、探索性的地位,避免将教学工作等同于一般“教书”的地位。四是是否授予学生学位本身是以学术水平为标准的,学位评定工作是一项学术事务。同时,大学生、研究生的科技竞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活动本身也具有创新性,也应以学术活动的评判标准来考核。因此,应将学生学位评定与科研工作委员会纳入学术委员会。近年来,国内多起学生与学校之间关于学位授予的诉讼案件都很能说明这一点。五是之所以将学术道德委员会纳入学校学术委员会,我们认为学术道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师生员工学术行为规范,不是针对学术委员会自身活动,对于学术委员会的行为监督应该由学校党政工机构来履行。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果从学术委员会中独立出去,也找不到一个科学合理的隶属机构(如党委、行政、教代会等),效力难以有效发挥。当然,校级学术机构有效运行的基础,有赖于院系的“教授会”等基层学术组织的科学组建及有效运行。对此,笔者曾在相关文章中已做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健全学术机构运行机制,保障学术权力效能充分发

挥学术机构的科学设置是学术权力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但仅有学术机构并不能保证大学这一学术组织科学运行,还必须通过有效地运行机制使学术机构能够切实有效的行使权力,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有的学校学术组织机构也相对健全,但学术机构的组成人员和主要领导都是校领导、院系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教师很少介入。有学者调查表明,各种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结构中,具有行政职务(院长、处长、系主任等)的学术人员占多数,而没有行政职务的教授等学术人员比例很少。④这样,仍然会造成行政代替学术,学术行政化的局面。这就要求在“章程”文本中科学设计学术机构的职责范围、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关键性问题,以充分实现学术委员会“教授治校,教授治学”的价值诉求。在职责范围方面,关键是必须保证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真正具有实质性的审议决策权,真正体现其在学术事务中的权威性,而不仅仅停留在评议咨询层面,依附于行政权力,成为学校领导利用的“工具”。在人员构成方面,应明确委员任职资格、委员人数、遴选办法、任职年限及构成原则等,要保证一般教师的参与面。

一般而言,一般教师代表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50%。应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领导遴选范围及办法,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不能全由校长、院长、系主任、处长等担任,应注意在一般教授中遴选。现实中,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的不在少数,尤其在缺少大家、名家的一般地方高校。有学者对包括“985”、“211”高校和一般普通高校在内的34所高校调查表明,47.1%的高校是校长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⑤从一般地方高校的具体办学实践出发,我们认为,理性的做法应该是,既要反对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领导大多数为行政人员和“双肩挑”人员,也要反对全由纯粹教授来担任,任何一种极端的做法都不适应一般地方高校的实际情况。就一般地方高校而言,尤其是就某些学科来说,教授或者有一定水准,但热心从事学术管理事务,能够真正从事学术管理工作的教授数量有限。在领导体制方面,各学术委员会不能采取行政首长负责、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模式,而应采取由权威教授负责、委员之间平等协商的组织模式。学校行政领导可以以专家学者的身份参与活动,但不得以行政权力的方式干预委员会工作。在议事规则方面,应明确规定提案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方式、监督机制及定期开会制度等,使动议、提名、投票、决策等规则符合公平与效率的法则,达到便利事务进行、保持会议的合法性、保障少数意见之陈述权、保障多数意见之决定权等目的。我们认为,要确保学术权力的合理、合法、科学的运行,可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等先进理论,参照“保护各种人和人群权利的平衡原则、对领袖权力的制约原则、多数人意志将成为总体意志的多数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的辩论原则、集体的意志自由原则”等,进一步完善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细则,以便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程序公开民主、合法科学,是结果科学合理的前提和关键。现实中,经常采取以貌似公正的无记名投票,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来进行决策,往往会导致“民主暴力”、“民粹主义”,甚至是“多数服从少数”,决策成为少数人意见和意志的体现。

同时,还应独立设置学术组织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学术事务方面的工作。现在有许多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是挂靠在科研处等部门,没有独立的常设机构,更没有专门的人员、经费等,不像党委和校长有党政办公室、教代会有工会,有独立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没有常设机构,造成的结果往往是挂靠单位成了委员会的顶头上司、直属领导,这不利于学术权力摆脱行政权力干扰而独立行使权力、发挥作用。

作者:杨科正张鹤单位:宝鸡文理学院高教研究室宝鸡文理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