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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解析
为了正确理解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我们需要准备地界定“高职院校”、“大学生”、“人身伤害”、“学生伤害事故”等相关概念的内涵。高职院校:根据《高等教育法》第16条的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相对于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学术型人才而言,高等职业教育偏重于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即目标是实用化,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知识,而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才,其知识的讲授是以能用为度,实用为本,高职在大陆主要是专科层次。大学生: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学籍,在校全日制就读,接受高等教育,才能称之为“大学生”。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侵权,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名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高职院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客观因素
2.1家庭教育环境的影响
现在的高职院校大学生是90后,而且90%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缺乏兄弟姐妹的成长环境,使他们童年时期无法建立同龄人之间的伙伴关系,导致他们的社会性品质和集体主义精神缺失。如言谈中注重个人感受,过分强调个人建议;部分大学生在新的集体里,不善于与人沟通、对新环境适应较慢,认为自己“被孤立”,愤世嫉俗,心理失衡,产生浮躁、压抑等负面情绪。更有钻牛角尖者与周围同学因琐碎小事产生摩擦、碰撞,甚至斗殴导致伤害事故发生。
2.2学校教育模式的影响
2000年1月17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规定,高职高专教育要“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本科线与大专线有300分左右的差距,从录取批次和分数线能客观地反映出与本科生的差别。简而言之,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上的主要区别在于:高等教育重在学历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更重视职业教育、实践教育。
2.3高职院校大学生自身的因素
高职院校大学生的生源具有特殊性,他们也经历过高考,经过中学系统知识的学习,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和学习方法。但是他们高考分数不高,有的因为家庭贫困无钱复读,有的因为基础薄弱无法使高考成绩再提高,在亲友劝说下带着无可奈何的心情就读于高职院校。他们中大多数人都有一种失败感、挫折感,一部分人不能调整好心态面对现实,产生了悲观厌学、混个文凭等消极心理。
2.4社会环境和网络媒体的影响
大学校园不是世外桃源,因为大学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上存在的任何问题,必然会反映到大学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媒体的表现形式极为丰富,它对大学生的思想行为起着积极和消极的作用。一些游戏、电视剧通过网络渗入暴力内容。如在网络游戏中常见的武力、谋杀、斗殴或者使用武器攻击他人,长期耳濡目染后,容易使大学生处理矛盾时用武力攻击他人,发生伤害事故。
3高职院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划分
近些年来,高校和大学生之间因法律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案件经常见诸于媒体报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划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有助于理清责任主体,界定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形式,为及时准确地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创造条件。一是从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方面划分,大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大学生责任事故和第三人责任事故。例如2004年4月20日,广东省中山大学自考生牛某、陈某和林某三人为偿还10万元赌球债务将同学潘某绑架并杀害,潘某父母以学校疏于安全保护为由提起上诉,但是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自考生非大学生,应归属于社会在职人员或继续教育人员,潘某所受损害应由牛某等三人共同承担,中山大学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是从大学生人身伤害的对象划分,大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身体伤害事故和精神损害事故。身体伤害事故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造成大学生身体上的损伤、残疾甚至于丧失生命的事故,而精神损害事故则是宣扬处分决定、非法搜查身体、捏造谣言等给大学生造成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故。三是从大学生身体伤害的后果划分,大学生身体伤害事故可分为一般损伤事故、残疾事故和死亡事故。
4现行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章程
通过近几十年来不断的教育立法,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到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规章比较复杂,因涉及众多相关部委,本文主要选取几部作以介绍:
(1)颁布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2)颁布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四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立法目的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3)颁布于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其立法目的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颁布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其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5)公布于1992年4月1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6)公布于2002年8月21日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7)公布于2005年3月25日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8)公布于2005年10月15日,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其立法目的是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指导学校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5伤害事故的应对措施
随着大学生管理中伤害事件的不断增多,加强大学生心理危机的有效干预,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已成为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教育应该是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作为孩子第一任老师的家长要本着德育与智育并行的观念,使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校园暴力、学生自杀事件发生时,学校对学生的安抚主要是通过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真正从心理援助、危机干预这方面来进行辅导的却很少,危机事件处理方法单一。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需要一支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素质较高的队伍。最后,正处于人生最重要“心理断乳期”的大学生挫折承受力较差。学业不顺、发展受阻、恋爱受挫、人际冲突、就业困难等因素常常使大学生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作为大学生的管理者尤其是高职大学生的管理者,应当及时缓解学生的心理危机,才能减少大学生管理工作中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文来自于《林区教学》杂志。《林区教学》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康广宏张舟单位: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