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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不仅要符合实体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做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但是受传统教育体制、思想意识以及工作习惯的影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仍存在法治意识困境、法律制度困境、法律程序困境和司法救济困境。
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和全面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提出,依法治校已成为当前高校的一项重要历史任务和目标,这就提出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要求。依法治校意味着学校治理从行政思维和方式向法治思维和方式的根本转变,依法治教要做到心中有法、手中握法、做中见法。目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的制定和修订,为高校学生管理提供了上位法的指导与依据,司法救济也正逐渐进入高校的学生管理领域。
2目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困境
但尽管如此,受传统教育体制、思想意识以及工作习惯的影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法治化困难和问题。
2.1法治意识困境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意识困境与高校的历史发展过程密切相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高校都是作为计划管理体制下的行政单位存在的,学生作为被行政管理的对象,他们必须绝对遵守学校的所有管理制度,甚至是毕业后的工作都秉承“服从分配”的原则。这种模式就造成无论是高校的管理者、教师还是学生自身都缺乏对学生权利的保护意识,校规、校训即为校园内的“金科玉律”,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否则只能承受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在改革开放后,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高校的法人主体地位虽然不断加强,但这只涉及政府与高校权力关系的调整,并未完全调整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仍然对学生享有各项教育行政管理权。在这种权力模式制下,高校很难“放下身段”与学生进行协商处理各种管理事项,所以在学生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也就没有真正得到加强。以学生宿舍的管理活动为例,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校一直使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学生宿舍,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推进,高校学生入住寝室已经全面实行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住宿,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应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事实上,高校仍然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不仅强行要求学生入住,甚至将学生的宿舍行为直接与受教育权的实现相关联。与此形成较大反差的是,宿舍管理规定中对校方的义务规定的甚少。以校园盗窃行为为例,学生的财产在宿舍内丢失,基本只能自己报案进行处理,学校并不认为自己对学生的个人宿舍财产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一旦发生失窃行为,校方仅会协助寻找失物,并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依法治校的法律意识并未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真正树立起来,学校管理者习惯了“高高在上”,对学生的个人权利保护有所忽视。至于学生群体,除法学专业学生外,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还相对单薄”,“对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的法律缺乏系统学习”,对学校的不合理规定往往持默许态度,这无疑助长了学生管理活动中的任意性,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2.2法律制度困境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高校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基本框架的形成。此后,2005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赋予了高校具有为维护校园秩序而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这为高校开展学生管理活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与此同时,这些法律规定“还未形成系统科学,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完整体系”,从而可能导致相互冲突甚至违反法律位阶的问题。以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授予条件为例,目前国家层面的管理规定只要求完成相应的学业任务,具体的任务内容均由各校自行进行安排。这虽有利于高校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进行自主管理,但对于学生权利的保护来说却无疑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此外,尽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没有赋予高校维持社会治安的行政权力,但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却给予学校对破坏校园秩序的师生进行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权力,如1990年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1992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在此基础上,各类高校为了便于自身进行管理,又自行创设了大量的学生违纪处分条款,如对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甚至打游戏的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甚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这些规章条款人为扩大了高校的学生管理权范围,这实际上也是将国家的教育行政职权转移给了高校,从而导致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实体法律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有违法律公平原则。
2.3法律程序困境
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管理权性质,而行政行为的实施具有法定的程序,所以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不仅要符合实体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做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具体而言,就是在要求高校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其中公开主要是指将权力行使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学生和社会公开,充分保障学生和社会的知情权;公平是强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平等,在尊重学生主体人格的基础上,让他们平等地享有学生事务处理的参与权;公正则是程序正义的实质,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基于事实,基于法律,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结果,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要判定高校所实施的学生管理活动是否程序合法,就必须对整个过程中学生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进行考量。而实践中,我国高校“程序规则的建设表现出模糊性与随意性等特点”,导致学生很难真正享有这两方面的权利。以纪律处分为例,作为一项比较严重的不利评价,学生在整个处分决定的做出过程中,应具有最为基本的了解、陈述、辩解以及提出异议的权利,以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但由于我国高校尚未引入听证制度,除了在私下向学生了解情况或形成书面材料外,并没有给学生进行当面质证的机会,处理决定的做出过程完全是一个“暗箱操作”,相关的管理者根据下级的口述或者书面的材料进行讨论决定,学生作为被处理方只能被动接受,不具有平等地位和参与权利。此外,如果对处理决定有争议,在申诉过程中采用的是书面审理形式,学生没有任何机会发言或辩论,而且申诉本身也没有与行政诉讼或行政诉讼相衔接,这就导致申诉实际上成为一块“遮羞布”,学生的诉讼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
2.4司法救济困境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权力都不应游移与法律之外、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高校的学生管理权也是如此。在整个对学生进行管理活动中,高校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都应该受到司法系统的监督,对于不合法的行为应该给予及时的纠正和制裁,并对学生所受到的权利损害进行救济,这能真正反映出对学生权益的终极关怀。但在实践中,司法对高校管理行为的介入过程却异常艰难,这主要因为:首先,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并存,强化了司法审查的复杂性。我国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活动范围涉及日常教学和学术研究两方面,这就使得高校的自治权也包括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部分。但从欧洲中世纪起,“学术自由”已成为高校发展的重要价值取向。我国的高校也是如此。所以,为了实现真正的学术自由,司法对高校的审查必须建立在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进行严格区分的基础上,既要侧重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又要防止对学术权力的不当干预,这增加了司法监督的困难,从而可能导致同类案件“法院所作出的司法判决立场不尽相同”,无法实现对学生合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其次,高校与学生的双重法律关系增加了司法监督的难度。我国高校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作为行政管理主体,能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民事主体,还可以与学生形成民事管理法律关系。由此,司法系统要想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就必须对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既要行使监督职权,又不能干涉双方基于平等协商所达成的民事法律活动,这无疑是对司法工作的新挑战。所以,目前我国的司法系统在对高校学生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诉讼救济方面还有很大的局限性,高校往往以“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为借口拒绝对自身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从而造成权利救济的真空。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无论是大学的行政权力还是大学的自治权力,均应受到司法的审查或者有限审查。
3结语
法律问题的实质就是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和协调,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困境也突出表现为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和冲突。由于我国大学生管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传统的教育观念影响以及司法介入的困难,使得近年来的学生管理法律纠纷不断增多。所以,健全国家法律制度,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加强对高校管理行为的司法监督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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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晶 单位: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