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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然而,高校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常常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例如,如何定位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的性质,如何处理好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本文结合新近颁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理清高校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以期对实践操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学生生活园区宿舍管理权隐私权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生活园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高校对学生园区的管理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又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随着我国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校后勤改革的深入,高校学生园区管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学生对园区管理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住宿似乎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相当多的学生认为自己就是消费者,就是上帝,而相关物业部门提供服务则理所应当。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则有较大的抵触心理,“只要我不毁坏你的设施,你就无权干涉我的生活自由”。学生的这种心态反映了85后、90后学生的显著特点——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且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但对于学校而言,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园区管理工作,亦是摆在眼前的重大问题。
一、学生生活园区及学生宿舍的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宿舍的性质目前颇具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是租赁关系,主体是学校与学生。所谓租赁,“主要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这种观点忽略了学校对内的行政管理职能,抹杀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房屋租赁,“必须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登记备案为其生效要件”,0而学生宿舍显然不具备这种生效要件。因此这种观点是不够全面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公寓性质,主体是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这与当前“后勤社会化”有关。虽然宿舍趋向于公寓化是一种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学生宿舍都已达到公寓标准。而且,即便是公寓标准,也不意味着学生公寓就归属于法律上的住宅范畴。
曾有学者撰文指出:“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与居住价值数量相当的金钱,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生便获得了对宿舍(公寓)的居住权。该行为的性质与购房入住在居住权行使上是一致的,学生一旦获得居住权,公寓便成为供学生居住的场所,这与法律上的住宅’含义是一致的。”。笔者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首先,学校对学生公寓的收费和市场价依然有较大的区别,可以说,无论是学生宿舍或是学生公寓,都带有明显的国家教育福利性质:其次,学生在学校过的是集体生活,这和普通意义上的个人住宅是不一样的。对学生而言,他不能像一个普通的居住者那样任意使用物品,随意留宿同学,他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所以,笔者认为,学生宿舍(公寓)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宅,这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学生入住寝室就意味着对学校各项宿舍管理制度的接受,其个人的权利应该被扣减。
二、高校对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因此,有学者曾指出,管委会与学生之间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宿舍管理权是公权力。。笔者认为高校缺乏行政机关的构成要件,但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高校对于学生园区的管理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包含了公权力的因素。
在高校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某高校宿管科在未经过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突击检查学生使用违禁电器情况。检查人员将搜查到的热水棒、电饭锅、吹风机一并没收,并将违纪学生进行了公示。
这种案例在高校中也许并不鲜见,也一定会在学生中引起强烈反响。其焦点便是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事实上,高校对学生园区的管理是具有准公权力因素的,且高校还具备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在这样的前提下,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的管理,只要是在其内部制度框架之下进行的,并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大前提,那么学生就理应服从。但实际问题往往不像法理分析得那么简单。其一,学校在具体操作层面是否会超出法律法规的边界;其二,在高校自治的前提下,对于学生日益萌发的权利意识,是不是应该有所顾及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