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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事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医事法学专业是中国法学专业教育的新门类,自1996年东南大学创建医事法学专业伊始,迄今中国已经有4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学专业。相较传统法学教育,医事法学专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品格。这与医事法学的教育目标相关。该专业主要以培养适应中国医疗卫生法制化进程需要的,能够解决实践中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的医、法兼修的复合型专门法律人才为目标。然而,与此定位存有一定差距的是,医事法学的实践教学状况仍需改善。中国医事法学实践教学现状中存有如下问题:
1.教育计划存有偏差。
医事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一般以医法并重作为学科特色。这符合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但在实践教学的安排上便自然存在医学和法学如何分配比例的问题。在目前医法并重的教学模式下,大多数医事法学专业只能设置于有医学教育背景的医学院校或综合性大学。长于实践性教学的医学教育的习惯性优势较大,一般有专门的实践性课程或环节,相对而言,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色彩并没有在教学计划中得以充分体现。大部分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医事法学实践课程和实践环节,仅以实习的方式予以简单覆盖。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校园建设等方面,医事法学专业都应当强调以法为主的特点[1],而“法律的生命是经验”(霍姆斯语),因此,增加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环节是非常必要的。
2.实践教学资源短缺。
作为医事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教学机构的医学类院校在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上较为短缺。从物质资源层面,一般缺乏一般政法类院校或法学院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学实习基地等实践教学资源。在后期的教学资源投入上,囿于教学资源的重点分布,院校也一般不会轻易在医事法学实践教学设施上投入过多的成本。从人力资源层面,医事法学专业教师水平参差不齐,除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学专业教师外,不乏从其他教学岗位转来从事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非法律专业教师,也有从事医疗法律实践但缺乏实践教学经验和能力的实务型人才,这些状况直接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
3.实践教学手段流于形式。
在目前的医事法学教学中其实并不是没有实践性环节,如实习、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模拟法庭等,但效果未尽如人意。作为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实习本来是学生掌握实践工作技能、提高理论应用于实践能力的较好手段,但基于就业压力,大多数学生选择敷衍实习,积极准备考研或就业单位的一些考试,甚至奔波于求职之途;在课堂教学中的案例教学一般注重法律逻辑的推演和法条内容的阐释,缺乏现实鲜活性,尤其是匮乏对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非法条解释的实践问题的解释;基于教学资源问题,观摩审判、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方式缺乏延续性。因此,上述实践教学手段往往流于形式。
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医事法学实践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缺陷的一种反思。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经验及基本技能。最为理想的就是通过在真实案件中真实的客户进行学习。“这种法学教学模式之所以被称作‘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治疗病人的医学知识。”[2]诊所式教育模式最大限度地开发了法学教育的实践功能。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在医事法学实践教育中的可行性在于:
1.定位恰当———医事法学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教育目标契合。正如前文所述,应用型人才是医事法学专业培养人才的主要目标。而法律应用的实践教育与提前进入职业化思维、职业化状态紧密联系。从诊所式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对学生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强功能。通过诊所式教育课程的开设,学生可以在各类型法律诊所中切实操作案件,这样既可以克服案例教学易被理论化的课堂教学缺陷,也比模拟法庭等虚拟实践更生动具体,还可克服实习走马观花、形式化等弊端。
2.经验成熟———法学教育累积的诊所式教育的经验已经较为成熟。在中国的法学实践教育环节中,诊所式教育环节被大量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和专门政法院校所采用。“中国各院校一般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为专业选修课:3~6个学分,在大学三年级开设。课程分为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内容包括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进行调查、调解和谈判,咨询、诉讼的技巧等,教学的方式有角色扮演、模拟训练等。课外教学部分则是由学生在法律诊所亲自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会见当事人,写作法律文书和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学生这些活动都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3]这些比较成熟且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经验和举措完全可以直接为医事法学的实践教育所吸纳。
3.特色鲜明———与医学院校医学课程实践教育的方式易形成共鸣和呼应。医事法学是具备鲜明特色的新兴法学专业教育,大多设置于更易获取卫生资源以便学习的医学类院校。学校对实践教育的政策支撑和理解是开展医事法学实践教育的基本前提。一个现实性问题是医学院校对法学实践教育的支持力度有所欠缺,而诊所式教育其实借鉴了医学实践教育的模式,更易为医学院校的教育政策所理解,形成共鸣和呼应。这也形成医事法学教育独特的实践模式,从而发挥其优势特色。
(一)医事法学实践教学采用法律诊所教育可能面临的问题
1.成本核算过高。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所需的成本分为物质性成本和非物质性成本。非物质性成本包括教学计划的修订、教学内容的安排、课程管理等教学工作,物质性成本则包括资金、场地、办公设施等物质性资源。目前最为困难的是物质性成本的满足。医事法学教育尚未在法学院校内形成集约式的规模教育形态。在设立医事法学专业的综合性大学或医科类大学,投入社科类专业的资源有限,这成为制约诊所式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
2.师资支撑不力。医事法学专业法律诊所式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包括:(1)有法学实践知识水平,最好有从事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的经历;(2)能够胜任指导工作,有时间、精力对学生进行较为详细的指导;(3)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在指导中结合实践对理论问题加以阐释,答疑解惑。这样的师资要求是比较高的。很多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力量达不到上述要求。
3.实践环节障碍。这些障碍包括:(1)诊所式教育的实施与参与人的兴趣、能力、职业取向密切相关,故不能采取必修课教学,只能以选修课出现,惠及面有限。(2)诊所案件来源尤其是医疗纠纷的案件来源可能匮乏。(3)办案过程中学生身份的被认同存在实践性障碍,尤其是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面临被当事人责难、有关机关质疑和不愿配合等问题。(4)法律诊所由于是非独立法人,责任归属于其所在单位,为获取单位支持,在管理制度和风险规避等环节应当格外小心。
(二)对策与思路基于医事法学实践教育的意义与法律诊所的重要价值,作为前瞻性的教育改革,诊所式教育的引入应当是必然趋势,因此,目前的问题转化为如何使诊所式教育能够成为现实性存在并发挥其作用。如下对策和思路可以参考:
1.联合举办或寻求支撑。基于法律诊所需高成本投入与医事法学教育小规模化的现实,谋求单独的高校举办确实存有难度。可以寻求有类似专业且地域相近的高校联合举办,扩大教学规模和合作力度,降低成本。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寻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组织及各类基金会的支撑。
2.精英化教育的适当扩展。一般认为诊所式教育属于精英化教育,但对于目前较小规模的医事法学专业可以适当放开。可以将诊所式教育与实习环节、模拟审判等相结合,但以实际办理案件的实践为主。将诊所教育课程设置为实践性的限定选修课,学生轮流参与实践性环节,尽可能扩大参与人数与实践效果。
3.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教师应当结合医事法学诊所式教育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科学管理规范,如学生遴选办法、法律诊所办案流程以及标准化要求、法律文书档案管理、公共行政人员行为规范、诊所法律服务操作流程、奖惩措施、工作纪律以及案件质量的控制和评估等。这样有利于控制教学质量,降低学生案件的风险,提升其认同度。
4.不囿于但以医事争议为主的案源开拓方法。在案源可能短缺的情形下,采取与律师事务所合作、需求所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支持、谋求与法律援助中心和各类公益组织合作等方式开拓案源。因为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毕竟归属于法学共同体,因此案源开拓不必囿于医事争议,但要刻意努力去寻求与专业直接相关的案件。能够获得附属医院的支持是其中较为重要有效的案源开拓途径。
5.以外聘等方式扩充师资力量。在师资可能存在力量不足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聘请外聘教师、兼职教师的方式予以补充。但长远来看,通过引进人才、内部学习提高等方式扩充师资应当成为主要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