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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乡政府管理与群众互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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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乡政府管理与群众互动论文

论文关键词:乡镇行政管理群众自治互动

论文摘要:不断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实现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更是一项关系民生民本的系统工程。结合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实际,从乡镇和农村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实现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思路和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l生互动it1。十七大为全面推进基层管理方式改革和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特别是这些年农村基层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转型时期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的需要非常迫切。

一、当前基层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

乡镇行政管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行政性和集权性,村民自治以村民意愿为基础,具有自治性和民主性。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村委会不再是隶属于乡镇政府的下级组织,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制度界定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两者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这一点上是相通的。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制度规范、观念意识的影响和制约,二者又会产生不协调乃至严重的冲突,制约着乡镇管理职能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1.从基层乡镇来看,对如何有效指导村民自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直接干预,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我国实施已经有十多年,但有的乡镇政府在工作中仍把村委会当作其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习惯于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的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直接干预。这种干预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表现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人、财、物等属于村委会管辖事务的干预,如很多地方广泛开展的“村账乡管”制度。

二是间接干预,村党支部或村委成了乡镇政府的代言人。通过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在相当的领域挤占或侵占了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小区治理功能。在具体事项中,往往通过直接插手包办村务来控制影响村委的工作,而不是发挥思想政治、组织的优势支持村委会开展自治活动,导致有的村民认为现在农村是党支部自治,而不是村民自治。

三是基层乡镇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村民自治的发展不适应。一些乡镇干部传统的“以官为本”、“以权为本”、“为民作主”思想已经形成思维定势。“官”管“民”的意识在一些干部头脑中积淀很深,他们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定位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层次上,担心村民“自治”以后会出乱子,在具体工作中不知如何依法指导村委会的工作,或存在一定畏难情绪,不知如何下手,没有正确发挥出乡镇的指导、帮助作用。

2.从农村来看,对如何实现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集体经济自我造血能力薄弱,无实力自治。集体经济薄弱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能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严重制约村级组织职能的充分发挥。不少村出现了“五难”现象,即干部队伍难稳定、农村工作难开展、干群关系难协调、上级任务难完成、农村社会难稳定。很多农村除了乡政府所在地外,9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自我创收能力相当薄弱,有的村从账面上看实力很强,实际上集体经济来源于上级的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康庄工程建设等。

二是村委会自主睦不足,无能力领导自治。有的村委干部当选后,不是依法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和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村土地和其它财产,而是热衷于拉关系、谋私利,完全听命于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

三是自治程度的限制性。不少制度、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停留在制度条文层面。如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务一事一议等,不少村是为了应付检查、或者平息民声而不得不公开,完全没有村民自治的理念。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大会、村务恳谈等制度成了摆设。

二、制约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的原因分析

1.法制建设还不适应实践的需要

村民自治虽然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在村民自治的具体领域还存在着不少无法可依的现象,立法建制的任务还十分繁重。《村组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这就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裁量权。

2.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淡薄,不配合自治

主要表现在村民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契约和合作意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放任主义倾向。在农民思想深处隐藏着浓厚的“清官”和小农意识,希望“包公式”清正廉洁的干部为其操持公共事务,而他们自己则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经营家庭经济、实现发家致富。对农村公共管理,他们认为这是干部和政府的事,敷衍了事,除非利益受到损害才会认真对待。

3.基层干部的组织引导能力不强

由于种种原因,乡镇干部调动频繁,许多乡镇干部对村民自治政策法规不熟悉,对如何处理乡村关系不了解。这些年来不少地方由于经费缺乏,放松了对村级干部特别是新任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的学习培训,许多村委会干部不知道怎样做才算正确。税费改革后,许多农村县、乡、村债务问题浮出水面,基层得到的转移支付不仅少,而且不及时,农村“一事一议”难开展。这些也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4.基层“过分自治化”

实际上,现在越来越多的村委会采取各种方式弱化、抵制政府的干预。还有个别村委会干部甚至认为:我是本村群众选举出来的,我只对群众负责。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就是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不必必须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所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有意识地激化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导致乡镇政府成为“矛盾的焦点”。

三、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的路径思考

基层乡镇政府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是农村基层治理要达到的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目标。乡镇的依法行政搞好了,能为村民自治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条件;村民依法自治搞好了,也有利于乡镇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坚持把乡镇依法行政与村民依法自治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以乡带村、以村促乡、乡村良陛互动的新局面。

1.树立现代政府理念,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政府管理权与群众自治权的有效衔接

一方面,乡镇政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现代政府观念和意识,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提供服务和制定规则上,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切实推进“依法治乡治镇”进程,把“依法治村,村民自治”推向深入,真正实现职能的转变。另一方面,提高干部和基层群众的素质,促进行政管理人员与自治理念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2.规范乡镇政府职责和权限,理顺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凡属于村民群众能够自己办理的事情,就应当放手让群众按照自治的方式去办,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其自治范围。要规范乡镇政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方式和帮助的内容、时限,规范村民自治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方式以及工作经费保障。对于本属于乡镇政府,但村民自治组织做起来更方便、更有效的工作,必须建立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制度。一是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村民自治法》。通过立法程序,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健全民主管理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自己办。二是合理划分职责和权限。无论是乡镇行政管理,还是村民自治,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其行为,明确哪些属于正常的政府行为,哪些属于不合理的干预;村民自治既要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又必须接受正常的乡镇行政管理。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的衔接起来。在确定村委会的职权时,应该赋予村委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乡镇政府非法干涉时的抗辩权,以此来制约乡镇政府的行为。所以,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各自的权限是促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的重要环节。

3.着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和完善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促进乡镇政府指导方式与村民民主管理机制上的良性互动

乡镇行政管理除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外,应当在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尊重农民和村庄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推进乡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实行乡村“共同治理”。一是推行乡镇干部“一线工作法”:乡镇干部要在一线服务,问题在一线解决,形象在一线树立,情感在一线培养,政绩在一线体现;二是充分尊重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权利,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方式,以思想教育、利益驱动等方式积极引导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在实践中可以尝试签订“自治协议”等方式,由基层乡镇政府与村委签订自治协议,积极推进自治良性互动;三是强调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精神,可以通过“民主法治村”建设等载体,积极指导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在实践中学,运用民主,推动基层民主管理的实现;四是对村民自治的运作进行必要的督导。在现阶段,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尚不健全,功能尚不完备,村民的参与能力和作用有限等情况下,完全依靠自治的力量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显然比较困难,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运作的督导十分重要。如在村务管理中,由于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限制,村民难以实施财务监督,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实行乡村二级监督管理制度,这样除了可以发挥村民监督作用外,由乡镇政府对村财务实行监督和检查,可以使村民自治通过乡镇政府管理的必要督导得以正常运作。相应地,应该引导村里建立村民监督委员等监督机构,与村党支部、村委会并列,由村民民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改变以往在村两委领导下实行监督的机制。

4.深化机构改革,培育各种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乡镇政府社会发展职能与村民自治外部环境上的有效衔接与良性生互动

一是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管理模式,加快推进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必须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加快体制内行政资源有序地向体制外转移,释放部分事业单位挤占的社会公共资源,把政府一部分资源配置给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二是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活动能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是帮助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构建新型政社关系、引导社会组织按照政府意愿、社会需求开展活动的重要途径。三是大力培育群众性服务组织和团体,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群众性文体教育组织以及各种社区服务组织,建立以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新型组织动员体制,协助基层乡镇政府做好社区服务、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工作,提升社区组织和动员群众的能力。四是在大力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积极搭建多层面的政社合作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基层政府应创新政府管理的理念和实现方式,积极搭建政社沟通互动的平台,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应征询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尝试构建村民中心、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有形平台,搭建起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多元渠道沟通、即时信息互动的政社合作平台。

依托政社合作平台,基层乡镇政府积极拓展多种形式的政社合作方式。这种各司其职的政社合作模式,可以进入各个公共服务领域,从而激发社会肌体的活力,增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基层乡镇政府社会发展职能与村民自治外部环境上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