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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学者对政府信任的概念内涵的理解
信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心理预期。政府信任是公众对政府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一种心理期待和信念,是关于政府和公众这两大主体的关系。也有学者认为政府信任关系是国家行政机构执行国家权力过程中所涉及的对象即行政客体,包括公众个体、社会群体和组织,对行政体系总体也包括对行政体系各要素、各要素之间关系及其运动状况的合理期待,以及在行政机构回应基础上的一种互动、合作的关系。
二、政府信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所谓政府信任简单地说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包括公众对政府机构及其政府机构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信任,也包括对政府行政人员的信任,很显然政府信任属于制度信任的范畴。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对社会的有效治理都离不开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支持,而公众对政府支持的基础来源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目前我国政府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且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友爱的社会”是指社会应该友爱互助、诚实守信。诚信不仅是指人与人之间相处应该诚实守信,而且这也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导者--政府的要求。政府只有讲诚信,才能真正获得公众的信任,有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形成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和谐,才有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同样,“安定有序的社会”的形成也必须依赖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政府信任的主要实现途径
1.坚持以人为本,倡导社会公平,建设服务型政府。在传统政府的行政模式中,统治权处于政府行动的中心位置,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也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对公民的首要意识不是尊重而是统驭,不是服务而是控制,其背后的深层心理态度是彼此之间的不信任、抵制和防御。公众当然不会给予一个高高在上的统治自己的机构以信任,只有建立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才能建构起民众对政府的基本信任。这就意味着,公民权利将被置于整个社会的中心位置,政府权力的运作不再是以统治为中心,而是以服务为中心。政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是公民和公民的需要,公民本位成为指导政府行动的核心价值。政府行动的目的是回应并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在技术层面上,政府应当将公众视为顾客,坚持顾客导向,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倾听顾客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建立服务的质量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品质,最终实现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目的,从而塑造出一个具有亲和力的政府形象。与统治行政的理念相反,政府与公民之间不再是敌意、怀疑和对立,而是彼此之间的善意、关怀和谅解。只有当政府真心服务于公众的时候,公众才会相信政府、支持政府,才会形成对政府的信任。
2.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能力,改善治理成效,建设效能政府。一个软弱无能的政府就像一个软弱无能的人一样,是不可能为自己赢得尊重和敬意的,政府必须依靠自己有效率和有能力的形象来获得公众的信赖和支持。现代政府面临着庞杂而艰巨的治理任务,只有一个具有效能的政府才能具备解决问题的力量,才有资格值得公众信任,并给予公众以信心。特别是在社会危机或公共危机的敏感时期,政府的效能不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能否获得公众信任的先决条件。因此,建设一个精干高效的政府不仅对于社会发展本身至关重要,同时对于建构政府信任也是必不可少的。政府不是一个全知全能的组织,而只具有有限的理性、有限的权力和有限的能力。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能力是政府生产力的源泉。“全能型政府”因为不可能承担的治理任务而导致严重的弊病,不但使政府本身陷入穷于应付的尴尬困境,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丧失民众的信任和期望。建设效能政府要求政府必须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有所为有所不为”,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行政能力、工作效率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改善民众的生活质量,提升老百姓的幸福感受。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获得公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信任。
3.依法行政,惩罚腐败和渎职行为,规范公共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及其行政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具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义务。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公信力不仅在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良好理解和严格执行,更在于他们自己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价值是一整套的“游戏规则”,它首先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也不是要求公众遵守法律、把法律当成管理公众的工具,而是强调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和受到法律的制约,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公共权力本身必须严格受制于法律所确立的限制,从而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防范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因此,法治政府通过明确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自身行动规范来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在这个意义上,依法行政,防范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规范公共权力,对于树立公众对政府的信心是至关重要的。相反,如果政府中腐败泛滥,公共权力成了被用于谋求行政人员私利的工具,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也就必然异化为公共利益的敌人,行政人员也不再是为人民服务的忠实的“公仆”了,政府的形象必将荡然无存,而只留给社会公众一个贪污腐败、横行不法的恶劣形象。对于这样的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公众当然是不可能给予他们以信任的。在这个角度上,对于一个存在着腐败的政府而言,获得公众信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厉行法治,建设一个廉洁的政府,特别是要规范行政行为,大力惩治腐败,纯洁行政人员队伍,净化行政空气,为公众和社会树立一个可信赖的形象。
4.强化行政责任,提升行政道德和行政伦理,建设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也是法治规范的内在要求。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然是一个公众信赖的政府,其逻辑在于:作为社会治理和集体行动机制的政府公共行政体系承担起相应的角色和功能,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并为其错误或失误担当责任,因而能够维持基本的、合理的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信任关系。从宏观层面讲,责任政府具有合理的职能范围,承担起社会公共治理的全面责任,履行提供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微观层面讲,任何依法设立的政府机构及其行政人员,都必须承担或履行与其法定权力相一致的法定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做到权责对应、权责对等,实现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合理平衡。尤为关键的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须为其错误或失误的行动承担责任,接受制裁或惩罚,向公众道歉,请求公众的宽容和谅解。为此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也是最根本的,就是改良规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结构,包括行政制度的设计、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二,绝非不重要的,就是提升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平,通过强化行政人员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信念,从内心铸就起抵御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心理防线。前者从制度可靠性上确立公众对政府运作的信任,后者则从行政人员自身的素质上强化和巩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