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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对可转换债券的规定更合理、更完善,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改变了可转债品种的单一性。可转债市场在经历股改带来的转股冲击之后,将再度迎来扩容高潮。毫无疑问,可转换债券现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投融资工具,但从实践来看,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从上市公司融资的角度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快速发展及在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研究、提出完善可转换债券融资方式的一些建议与对策很有必要。
关键词: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再融资;分离交易式可转债
一、可转换债券在资本市场融资中的快速发展
自1843年美国纽约ErieRailway公司发行世界上第一只可转换债券开始,可转换债券融资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可转债融资历史较短,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股票市场的建立才开始出现。
1992年11月深宝安集团发行了我国首例可转换债券,但由于其转股的失败,中国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97年3月有三家非上市公司先后发行可转换债券。2000年虹桥机场和鞍钢新轧可转换债券发行,是继“深保安”之后上市公司又一次被允许发行可转换债券。
截至2001年6月,中国债券市场上仅仅只有5只可转换债券,发行总额只有47亿元。而到了2001年7月,深沪两市共有15家上市公司发行或拟发行可转换债券;截至2002年8月22日,已有34家上市公司提出发行可转换债券,计划融资260亿元人民币。2003年沪深两市共发行了16只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达185.5亿元,占再融资总额的49.87%。
2004年共发行了12只可转债,累计规模209.03亿元,占再融资总额的46.54%,比配股和增发所占份额都要高。2003和2004年是可转债市场快速发展的两年。
进入2005年,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再融资停止,一级市场没有新券发行,二级市场交易清淡,集中转股使可转债市场进入低迷时期。尽管如此,在低迷的市场下,可转债仍将成为比较有吸引力的融资选择。
2006年7月26日,柳州化工公布发行可转债的招募说明书,融资规模为3.07亿元。仅化又重新拉开了可转债融资的序幕,这将为可转债的二级市场提供新鲜血液,有助于可转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出台,上市公司可发行可分离交易式可转债(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目前除马钢股份外,还有新钢钒、唐钢股份、武钢股份、中化国际、云天化、深高速等6家公司将采用这一创新方式进行再融资,其中,新钢钒、唐钢股份均是将原可转债方案调整为分离式可转债。7家公司预计融资金额将达到234亿元,为目前可转债市场余额103.81亿元的2.25倍。
可以预期的是,可转债市场在经历股改带来的转股冲击之后,将再度迎来扩容高潮。而且,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有将近60家公司提出了可转债再融资的议案,预期总融资规模超过400亿元,在柳化转债发行之后,这些可转债融资项目将陆续上市。
可分离交易式可转债和普通可转债将共同促进可转债市场的发展,可转债又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二、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市场近几年发展极为迅速,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在融资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缺陷,这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以及转债市场的发展都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盲目跟风,无风险意识
上市公司将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定得很大,主观上希望投资人按期转股的意思表示很明显,没有还本的打算。几乎所有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都把可转换债券看作是股权融资的替代品。综观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目的,大多不是从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出发,而是为了逃避资本市场的法律管制和严格的融资规定,视可转换债券融资为“免费的午餐”,而没有意识到若股价下跌转股失败,将是“昂贵的午餐”,没有充分考虑其蕴涵的风险性。公司一旦发行转债,就会面临诸如利率风险、回售风险、股价下跌风险、转股失败风险等。否则,虽然融资成功了,却有可能将公司拖下泥潭,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
比如,日本入伙伴公司在上世纪80年行了374亿日元的可转换债券,碰上90年代股市暴跌,导致转股失败,名噪一时的入伙伴公司,因无力偿还可转换债券本息而宣告破产。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家采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上市公司——深宝安,在转股失败后,虽然偿还了债券本息,但宝安从此转人低谷,对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行业分布不合理
从海外的经验来看,可转换债券市场为大量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而我国发行主体则局限在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中,而其他企业却没有这种融资的机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也面临较大的风险,非常适合发行这种兼具债性和期权的品种。新办法虽然没有倾向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一视同仁地规定发行公司需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等,财务指标虽已降低,发行门槛下降,但发行主体仍以进入成熟期,有着稳定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缺乏足够成长性的大公司为主,而对那些规模不大、尚处于成长期、通过其他途径融资较为困难的高科技企业来说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三)急于发行融资,不注意把握发行时机
一般而言,牛市时发行可转换债券对于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最为有利,可以获得溢价收益,在发行规模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金额。但是牛市发行可转换债券,未来股价可能达不到牛市水平,造成转股失败,进而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这种情况在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非常突出,我国的深宝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就是如此。当市场处于熊市时,发行转债对投资者比较有利,因为股价上扬的空间非常大,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低股价带来的筹资量较小,一般会觉得出让利益过大,不太情愿发行。因此,市场可接受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机被认为是市场从经济周期底部走向复苏时最为有利。这时,市场利率比较低,股市也往往处于低迷阶段,上市公司可以以很低的利率发行可转换债券。当行情回升时,公司股票有可能大幅上扬,转股可以顺利实现,对投资者而言则存在很大的投资机会和获利空间。而我国可转债发行企业似乎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2001至2004年这段时间,中国股市受国有股减持及全流通问题的影响,市场处于从牛市向熊市转变的过程,在这个时候,众多上市公司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应该说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时机把握的并不好。从发行的几只可转换债券的市场表现来看也印证了这一点。发行公司往往把能否顺利融资放到第一位,而无暇或不愿顾及最佳的发行时机。
(四)可转债发行品种比较少,转债期限比较短
我国目前的大部分为带息可转债,虽然马钢股份是我国首家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这也意味着可分离债这一债市新品种将就此问世。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可转债发行品种还是比较少,这也是为什么出现一个新品种,上市公司就一抢而上的其中一个理由,因为可供选择的可转债品种比较少。
在海外转债市场上,不仅存在狭义的可转换债券,还有诸如零息可转换债券、初始折价发行可转债、流动性收益期权票据、可转换优先股、托管可转换证券等。品种的多样化使得海外转债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
我国可转债品种的单一性极大地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余地和转债市场规模的扩大。海外转债市场规模很大,是其多种可转债类产品共同交易的结果。
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虽然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规定为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这与老办法可转债的期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相比增加了。但这比国外转债的期限大都在10年以上明显短得多。这样规定,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会越小,但却加大了发行公司的风险,也有可能迫使公司在选择融资项目时存有短期行为。
同时,由于新办法中仍规定了转债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就可转股,许多发行公司都把转股锁定期设为6个月。由于现行政策不允许发行更长期限的转债,公司在选择融资开发项目时,为了规避风险,有时被迫“忍痛割爱”,放弃期限较长但更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项目,而选择一些短期的见效快的项目。这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五)发行条款设计雷同,没有体现差异性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条款设计趋于雷同,均表现出较强的股性,上市公司往往视可转换债券为延期股权融资,忽略了可转换债券的债性。从回售、赎回和转换价格项下修正条款的设计本意看,主动权均在上市公司之手,主要保护了发行人的利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很不够,并没有达到发行人和投资人收益与风险的均衡和激励相容的目的。
不过,按照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发行中对于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由以前董事会通过改成股东大会2/3人数以上通过,有效约束了上市随意调整转股价的行为,对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从制度上得到了保证。
而且,即使对于一些保护上市公司自身的条款,如赎回条款等,也是千篇一律,如出一辙。这相应的增加了发行人的风险。因为这些上市公司各自都有自己不同的质地,不可能也不应该用一样的可转换债券条款。如果条款一样,在发行阶段,势必吸引相同的投资人来投资,因为发行人的发行条款是筛选不同偏好投资人的过滤器,这样就会引起发行上的问题。
在转股阶段,一些投资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风险一收益偏好以后,可能会失去投资兴趣,这样转股又成了问题。由此,按照发行公司自己的特色设计发行条款,吸引不同偏好的投资人,是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关键。(六)没有严格担保条件,信用评级不完善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从这些规定来看,对担保要求担保到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要求严格而且全面。而国外对公司发行可转债一般不要求有担保。
我国要求发行转债公司必须有担保,其初衷是为了降低转债投资者的风险。但这样规定,把大量业绩一般但处于成长期的公司拒之于发行转债的大门之外,这类公司由于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而无法获得担保,最终只能对发行转债“望而却步”。另外,要求有担保也增加了发债方的融资成本。
新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但在实际运行中,目前国内信用评级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未形成客观公正的评级机制,信用评级很不成熟。
信用评级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信用评级的地位尚未确立。新办法虽然对可转换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有所规定,但是并未强制要求。
其次,利率的限制影响信用评级。发行公司为了增加可债券的吸引力,债券的利率水平基本上会达到规定的利率上限,因此,无论信用等级的高低,企业债券利率水平基本一致,造成债券信用评级失去了意义。
再次,评级机构的权威性不足制约信用评级。目前,尚未形成具备标准普尔、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等评级公司素质的评级机构,投资人很难根据评估结果对债券进行判断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评级的发展。
三、对于完善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思考
(一)上市公司要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恰当的融资方式,强化风险意识
不同的上市公司因为资金需求的紧迫性和资金需求规模、财务状况等不同,对配股、增发、贷款、发行可转债及分离式可转债等不同的融资渠道的选择应有所不同,上市公司不能对可转换债券融资方式一哄而上,不要认为监管当局的发行标准就是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的标准,不应该出现只要符合条件就试图发行可转债的盲目现象。
上市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注意比较各种方式的优劣及与自己特点的适应性,真正凸现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恢复其金融特性。如果公司选择了发行可转债也必须注意风险的防范,应强化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这些风险,要求发行公司在选择项目时充分权衡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有了好的项目再发行可转债。
(二)借鉴国外经验,拓宽发行主体
考虑到可转债自身的特性,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行可转债的,可转债可能最适用于那些规模较小,但有着数量较大、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并且由于风险较大,其额外债务融资受到限制的成长性公司。对于风险较小、业绩增长迅速的公司以及业绩稳定、成长性一般的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并不能有效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比如公用事业公司,其现金流入比较稳定或者说波动不大,期权的价值较小,没有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优势,这类公司支付能力较强,更适合于利用发行普通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两种特性,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转化,其实高波动、高风险公司更适宜进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投资。
此外,IT、生物技术等行业,前景广阔、风险较大、资金投入大,很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一般来说具有边际收益递增、高风险投资机会、高增长性的公司可以被看作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体。美国和欧洲市场的数据显示,高成长高风险性行业(如IT和生命科学行业)、资本密集型行业(如电信和医疗保健行业)以及资本成本较为昂贵行业(如金融和消费品行业)中的企业,最乐意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活动明显地集中于这些行业。
(三)把握有利的发行时机,减少发行公司的风险
选择有利的发行时机,可有效降低可转换债券的风险。前已叙及,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以宏观经济由谷底开始启动、股市由熊市走向牛市、市场利率水平较低、行业景气度回升、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较好时为较佳时机。因为此时投资者对股票正开始由逃避、害怕转向靠近、欢迎,并对股价预期看好,作为与股票紧密相连的可转换债券也会因此而受到青睐,从而增加了可转换债券发行成功的儿率。
(四)鼓励公司对发行品种进行创新,逐步延长可转债的发行期限。
我国可转债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推出多种发行品种的条件已经成熟。零息可转债、初始折价发行可转债、步升可转债以及欧洲美元可转债等在条件成熟时都可以尝试。新的转债品种可为市场带来活力。
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就是不错的尝试,分离交易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有利于发挥发行公司通过业绩增长来促成转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转债发行人往往不是通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而是以不断向下修正转股价或强制赎回方式促成转股而带给投资人的损害。
管理层应鼓励公司在普通可转债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条款的变化,形成不同特征的转债品种,并对这些发行转债的公司予以优先权审批。推出更多的转债品种,不仅能给发行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成本更低的融资方式,而且能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平衡市场各方的利益,促进转债市场规模的扩大。
延长转债的发行期限,可使发行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设计转债的期限。转债的期限越长,公司转股成功的概率就越大,发行公司的风险就越低。不同期限的转债上市,也有利于不同偏好投资者的选择。
(五)合理设计发行条款,应更加注重科学化与合理化
市场股价的变动,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而言属于不可控的风险,但发行条款的设计,在发行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是可以控制的。因此,设计合理的发行条款非常重要,它是发行公司筹措资金能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发行条款的设计既要使可转换债券具备一定的投资吸引力,又要有助于发行公司财务结构安全,确保实现既定的筹资目标。前已叙及我国目前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条款设计上极为雷同,缺乏个性。
为此建议:
第一,从法规角度逐渐放宽对可转换债券部分条款的限制,给予上市公司更大空间根据自身特征和需求设计个性化条款。
第二,从长期来看,发行主体自我选择时,必须加强对可转换债券作为金融创新工具的认识,根据市场环境、供需双方等因素的变化来灵活设计发行条款,没计上应双向考虑收益、风险和成本,力争体现出差异化与创新性。这样才能使转债市场逐步趋于合理化、正规化。
(六)取消必须要求担保的条款,完善可转债评级制度。
建议取消要求发行公司必须有担保的条款,使更多的公司有发行转债的资格,降低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当然,这并不表示放松对发行公司的要求。考虑到某些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融资风险高的特点,政策上可在保险公司增设“转债融资保险”这一险种,由发债公司投保,以此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信用评级会影响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利率、估值时所使用的信用价差,进而影响可转换债券的收益和成功发行与转股。当不同业绩的公司发行转债后,发行公司及转债的信用评级就显得必不可少。政策上应建立与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一批诸如标准普尔公司那样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要求对发行公司及其转债进行评级,并对评级机构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发行公司与评级机构“合谋侵害”转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