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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概述
从广义上讲,债务重组应包括所有涉及在债务重组日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非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
但是,在我们平时提到的债务重组往往只是局限于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或到期后,因为财务困难而引发的债务重组;对于那些非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发生而不去加以考虑。债务重组的特征是债权人为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让步的目的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或者是收回债权。
2006年新债务重组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和计量起到积极作用,并进一步向国际准则—债务重组靠拢。在新会计准则里面,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但是在判定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作出让步时,目前我国还没有采用现值技术,这就使目前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比国际债务准则要窄些。
二、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日也就是指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收益或修改后的其他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对于以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
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对保证债务重组双方财务核算的及时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债务重组日所发生的重组收益或者损失必须在当期完成账务处理,并应在当期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债务重组方式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二,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就债权人而言则为债权转为股权。
第三,修改不包括上述以资产清偿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第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四、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1、一般原则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1)重组损失和收益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理损益计入当期损益。(3)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合并计入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2、会计核算
因为债务重组是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不管债务重组采取哪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债务重组的结果必然使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而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企业应分别将其记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收益”和“营业外支出一债务重组损失”账户。若债权人计提了坏账准备,应先冲减坏账准备,不足部分于当期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除了取得债务重组收益外,还会发生资产转让损益。因为非现金资产转让时,是按其公允价值而非其账面价值来计价并清偿债务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二者的差额为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转让损益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需要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而是根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在损益表中体现。若转让的资产为存货,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其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存货的账面余额扣除有关损失准备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为资产转让损失。该损益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而是分别作为利润表的项目在表中自动体现。若转让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则转让的无形资产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该收入及其相关成本、税金之间的差额为资产转让损益,该损益也自动反映在利润表中,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若转让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其公允价值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与清理支出之间的差额为资产转让损益。若为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一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若为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一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
3、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由于债务重组损益要计入当期损益,必然会引起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税收益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通常让利而产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后,会使不实施债务重整而少纳所得税,债务入在债务重组后盈利年度要多纳所得税。对此,税务部门如何核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应税收益呢?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进行债务重整的,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可以计入会计收益,但税务部门核定应纳税收益时,不能将债务重整损失作为应纳税收益的扣除项目,而债务重整利得(收益)则必须计人应税收益。以上的处理,主要强调国家是否允许承担由债务重整而产生的所得税减少,强调债务重整经法院批准认定,从而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用债务重整避税。
4、债务重组损益在报表中的披露
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损失总额或债务重组收益总额。但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
五、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对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企业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增加当年利润。对那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而通过评估等方式,企业还可人为调高所转让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不过,新会计准则将提高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热情,在公司出现亏损或面临“ST”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保住“壳资源”的考虑,很可能会通过债务重组为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
由于债务重组所涉及的财务和法律问题十分复杂,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债务重组委员会协助企业来解决债务问题。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的法律体系,实践中发生的债务重组绝大多数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完成的。此外,在实践中对于债务重组的具体操作还存在着众多问题,例如中介机构的业务规范、相关税收的处理、阶段性持股人的法律地位、债转股的转换比例和价格的确定等等都需要法律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所处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产生了诸如关联交易、产权变更、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商品期货交易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和交易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经济活动,本文就我国债务重组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并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重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