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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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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客观

一切价值都是以一定人的主体尺度为根据的。价值并不是任何对象的存在及其属性本身,而是事物同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区别这种质态(正负、好坏及其量的等级)的标准和标志并不在于客体,而在于具体的主体。任何事物的价值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因主体之间的共同点而有相同价值。事物的价值在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之间是相对的,但对于同一主体(以及主体的同一方面)则具有客观的确定性,即绝对性。我们所讨论的普遍价值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价值的多元与一元、特殊与普遍等问题,本质上是主体之间、特别是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之间的个性与共性问题。我们可以用主体的特殊性和自主性来解释价值的多元化,用主体之间的共同性和相互联系来理解共同价值,并用个性和共性的关系来把握共同性的层次。

所谓价值的客观形态、或客观价值,是指不管人们意识到与否,在事实上发生或存在着的价值关系及其效果。一般说来,这种客观上关系着人的生存发展的事实,包括未经人们价值判断的价值现象,并不是我们价值观念的产物,而是价值理念产生的基础和根源;与之相区别的所谓价值的主观形态、或主观价值,则是指人们关于价值的意识,包括人们所持的各种意向、态度、评价等。包括价值理念在内的各种主观形态,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主导的作用,但它们却需要以客观的价值形态来证明和检验。而保持对价值的客观形态和主观形态之间的适当区分,意味着在谈论价值时,首先要着眼于价值的客观基础和根据,即人、主体的生存发展的客观条件和方式,以此来了解人类价值生活的现实状态和变化趋势,而不能用某些人的某种主观意向来代替或掩盖它。

在肯定存在着全人类普遍或共同的价值时,也要对其涵义和情况有所分析。我认为应该区分两种情况,或人类普遍价值的两种形式:

一种是纯客观的意义上的,即事实上存在着人类普遍的或超越了民族、国家、阶级、宗教、行业等界限的共同基本价值。这是指地球上的人类因为属于共同的物种而有共同尺度,如凡是涉及普遍的生命条件、人类特有的生存基础和生命特征的价值,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的空间等。这样的普遍价值基于人类个体之间的基本共同点,是自有人类开始就存在的,并且它的具体内容还将扩大和强化。这种普遍价值是通过人们不断地回到共同前提客观上的共同点而事实上确立和重新认识的。

这种普遍价值的内容不能用一套目标或典范把它们抽象、凝固起来,作成一成不变的公式供人永远遵行。因为“共同点”所代表的普遍性,实际不过是一种通常所说的“底线(最低层次的)伦理”。它们常常只是多元化价值之间的一种近乎中性的调和或妥协,只是承认特殊性基础上的共性,更多是条件性或工具性而非目的性的价值,本身也并不具有单一的价值定位或倾向性。事实上价值的普遍性程度越高,就越是意味着要求的水准降低,界限放宽,以使其容纳更大的创造性和自由。就象两支球队的共同点是“都必须遵守比赛规则”、“都想赢球”等,超出这些之外的企望和规定越多,其普遍性程度就越降低。归根到底,人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动物,人们之间的共同点也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在实践中形成和把握的,不可能离开了人的具体实践去把握价值的真正活力。

另一种是倡导者心目中期望的那种普遍价值---指人类主观上统一的(或通过全球性权威机构正式颁布的)价值体系,即有全球一致的基本理念和共同规范、并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价值体系。关于这种普遍价值应该或能够是什么,许多人提供了各种各样具体的构想和建议。然而,在这些议论中却往往缺少对自身前提的必要反思:它们是从哪里来的人们为什么应该或能够普遍地接受它们?历史告诉我们,全人类统一意义上的普遍价值,并不能产生于任何人的主观设计和良好愿望,即使这种设计和愿望本身是先进的、合理的,但要得到全人类的普遍认同,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实际上都能够适合人类绝大多数个体的生活方式和切身利益,并且为人们的经验和条件所认同。也就是说,只能是为绝大多数人所“不仅需要和愿意,而且能够实行”,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具备了条件的价值选择。否则,任何人也不可能将一种设计强加于全人类。历史上曾有过不少人,企图将自己所认可的价值模式加给一切人,都以失败而告终。这是我们思考普遍价值时不应忘记的。

要使一定合理的价值体系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使人们“需要而且能够执行”,关键并不在于对它如何设计和论证,而在于事实上人类绝大多数个体之间如何形成整体统一或一致的生活方式、切身利益和思考原则等等。如果对这一点加以认真的思考,我想它意味着:“全人类普遍价值体系”的确立,要以人类最高主体形态---“类主体”或“共主体”---的客观形成为前提。

所谓“类主体”或“共主体”是指:人类在整体上有必要、并且能够成为一个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与责任统一的现实主体,使整个人类能够象一个人一样地进行判断和选择。“类主体”或“共主体”实际是一个最高形态的个体,即它不是各种主体形态的总和,而是多样化主体形态之中的一个,是最高层次上、由于最具普遍共同性而构成的那一个特殊的主体形态。在现实中我们不难看到,在充分个性化多样化的人们之间,只有当他们切实地成为一个更高主体的一个有机部分或自觉成员的时候,他们才能够达到某种“象一个人”那样的高度统一。

换言之,主观上完全统一的人类普遍价值,只能与客观上人类最高主体形态一起历史地形成。就目前来说,现实的世界离形成这样的主体尚为遥远,尚不具备达成全球普遍一致的价值规范体系的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说形成任何普遍价值都不可能。我认为,目前我们所面临的许多全球性问题,如环境问题、生态问题、人口问题、和平问题、文化问题等,事实上都只有站在全人类整体(不仅包括现在的,而且包括未来的全人类)的高度,才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对待。因此就主观形态而言,关于建立全人类普遍价值体系的呼声渐高这一情况本身,即已反映出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认识已日见明朗和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