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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和手段是一对基本的哲学范畴,如何看待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是伦理学上长期争论的一个话题。本文试从个人和集体在发展中是把对方作为自己的手段还是目的去分析两者关系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目的;手段;个人;集体
一、目的与手段的联系
目的和手段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对哲学范畴,他们是反映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时候主体与客体之相互关系的一对哲学范畴。所谓目的,就是主体根据外界情况和主观需要而要达到的行动目标,是主体在实践之前所预想要得到的结果。所谓手段,就是主体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的工具,方法等作用于外界对象的中介。
手段和目的密不可分首先表现在世上没有无目的的手段,也没有无手段而能实现的目的。双方的存在都是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的。一定的目的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加以实现,而一定的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的,是目的得以提出的前提。目的和手段是相互连接,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
其次,目的和手段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两者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
最后,目的和手段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目的和手段的相互转化有两种基本形态。第一种,是连锁式转化。第二种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双方相互转化。
二、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作为哲学范畴的集体,首先是相对于哲学范畴的个人而言的。在这里,就一般意义上说,集体范畴的抽象相当于整体范畴或社会范畴的抽象,集体包容的范围,应不窄于整体或社会包容的范围;就特殊意义上说,集体范畴又必须具体化为整体或社会的某一集团、阶级或国家。”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是把它理解为个人与社会或它的代表国家之间的关系。当然集体也有几种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虚幻的集体、真实的集体和现实的集体。所谓虚幻的集体,就是集体一方面不代表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另一方面也不代表这个集体中的各个成员的个人利益。而真实的集体则是消除了集体的虚构性,切实做到了把集体的利益与个人利益真实地统一于自身。而现实的集体则是指介于真实的集体和虚幻的集体之间的一种集体形式,它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紧密联系地,是超越了虚妄集体而又带有明显不足地集体。
当我们把社会或国家与个人作为一对范畴提出来考察的时候,可以把他们看作是一对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当我们把社会或国家作为主体的时候,那么客体就是单个的人。我们可以说离开了社会主体,单个人是无法存在的;同样,当我们把个人作为主体,社会作为客体,则可以说离开了一个又一个的个人,那构成社会的基石也就不存在了。社会或国家的发展是一种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的关系。社会或国家影响和制约着个人的发展,同时,个人的发展也会影响到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这是一种事实判断。当我们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时,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具有了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含义。对于这一点,必须特别加以强调。从根本上说,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发展是目的,而作为社会客体的社会结构体系的发展则是手段。人们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变革社会关系、推动社会结构体系的发展和进步,最终还是为了人自身的生活状态的改善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亦即为了人自身的发展。由于人的发展要受社会发展的制约,没有社会的发展就不能实现人自身的发展,所以人们才去努力推动社会发展,并以此作为实现人自身发展的手段。离开了人的发展这一最终目的,社会发展就没有任何意义。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如何处理好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与如何处理好个人与社会或国家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我们可以根据个人和社会在发展中究竟是把对方当作目的还是手段来阐述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只有到了第三个阶段人的全面发展或者说实现了人类解放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个人和社会将达到高度的统一。这个社会的特征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马克思所设想的这个社会是“人的自由联合体的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种自由联合体中,由于消灭了把人与人对立起来的基础——分工和私有制,因而身处联合体中的每一个人不再是分散的和对立的和异己的。在这个集体中,成员不是以阶级身份出现的,而是以个人身份出现的,这个集体不是成员发展的桎梏,而是个体得以获得自由的前提条件。“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13]如果从目的和手段的价值意义上来说,在自由联合体中,个人是社会这个集体的手段,同时也是这个社会的目的,社会的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使每一个成员进一步发展;同样,社会也是个人发展的手段和目的。这种联系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为他而存在”,或者说“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
三、社会主义的个人与集体关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是初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发达的共产主义。我们的社会这个集体是一种介于虚幻集体和理想集体之间的现实的集体。如何处理和好个人和集体的关系,个人和集体的关系从价值观上看究竟谁是目的?谁是手段?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我们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所以当时是全国人民勒紧裤带过日子,片面强调高积累,强调集体主义,谁要是想到个人的利益,那就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必须割去。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合法正当利益根本得不到确证,一切以集体的利益为重,它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作用。但是它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人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改善,在自然灾害的三年里饿死很多人。社会发展的成果没有充分的惠及到每一个人。从目的和手段的价值意义上,个体成了社会发展的手段,而社会应把个人的发展作为目的却没有得到好的体现。在这个时期,可以说是以物的尺度在看待发展,而非以人的尺度来评判,由此造成了目的和手段关系上的失衡。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纠正了以往的片面做法,提出建立市场经济,承认个人的利益。个人开始把自己当作目的,要求集体为也作为手段为个人的发展创造条件。社会发展之后,需要使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达到共同富裕,而不是少数既得利益集团得利,而大多数人民得不到实惠。20多年的改革使社会的贫富差距在扩大,各种矛盾凸现,大多数个体的目的没有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和提法应该是很正确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没有得到较好的完成。以致于在目的和手段上的关系上,我们还是侧重于把个人当成集体发展的手段。同志提出,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是两个永无止境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历史过程。这一论断则较好的说明了个人和社会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他们是并重的,抛弃了集体至上主义和个人至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党第一次系统的提出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并把它写入中央文件,意味着我党在发展观上实现了由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价值向度的转变,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本质,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使人本身获得全面发展。仅仅把发展当作工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追问人们追求社会发展的目的,应当运用价值手段对有关发展的那些看似明晰和确定的前提和观念做出分析和解剖,即进行价值意义上的“解蔽”和“超越”,由此使人们的全部生活保持生机勃勃的求真意识、向善意识和创美意识,从而不断推动社会向未来敞开自我超越和自我创造的空间。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可以说是再一次回到了个人和集体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正如中央多次提到的要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百姓。社会需要个人作为手段得到发展,社会的发展要为个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个人的发展也需要社会作为手段,也成为社会进步的目的。
四、结语
当前,我们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就是不能割裂目的和手段的相互关系。个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集体对个人利益的侵占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个人要在利益有偿的情况下,为了集体的发展做出让步。实现个人和集体的良性互动。真正做到互为目的和手段,实现共同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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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大复印资料《哲学原理》1996年第10期钟克钊《论目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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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页
[9]人大复印资料2005年第8期《哲学原理》曾建平/韩玲《试论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