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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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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批判

摘要:近代法哲学从本质上来说是法的形而上学。马克思的法哲学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始终着力于对近代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在颠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的过程中,建构了在“感性活动”原则基础上社会存在理论。研究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近代法哲学;马克思;形而上学批判;社会存在论

近代法哲学从本质上来说是法的形而上学。因为近代法哲学都以私有财产为既定的前提,从未批判和否定这个前提。离开法的现实基础,在现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之外抽象地探讨法权问题,从而陷入法的形而上学。马克思的法哲学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直到《哥达纲领批判》始终着力于对近代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在颠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的过程中,建构了在“感性活动”原则基础上社会存在理论。

一、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一般哲学批判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对近代法的形而上学进行批判的第一部著作。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法和国家,而不是法和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法和政治国家的基础;法和政治国家的本质必须从“本质的矛盾”即“市民社会自身的矛盾”[1]来说明。也就是说,法的形而上学的秘密和实质必须在市民社会本身的自我分裂中才能得到解释和说明,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也必须在市民社会中,在现实的矛盾中才能得到落实。马克思《德法年鉴》时期的法哲学批判,就是这方面工作的继续和展开。

《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进行了进一步的批判。他不仅得出了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而且在对市民社会进行初步哲学分析的基础上,看到了政治解放及其所确立的法、人权的局限性,进而找到了无产阶级作为克服市民社会的异化状态,克服人权与公民权的对立状态,实现人类解放的承担者。马克思在这一时期还是在一般的法哲学批判范围内进行的,但毕竟是他所实现的对法的形而上学的第一次清算,并且为以后在社会存在理论意义上对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颠覆确定了基本的方向。尤其是马克思通过这个时期的法哲学批判,得出了“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2]的结论,为马克思进一步批判法的形而上学指明了方向。

二、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的深化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阐明了自己对现代法权的辩证态度,即从异化劳动揭示了私有财产和现代法权的本质;从“法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3]的观点揭示了现代法权的起源和发展规律;从共产主义的立足点阐明了现代法权的辩证意义。马克思此时的众多表达还是抽象的,并且仍未从总体上摆脱费尔巴哈的影响。但是,马克思毕竟开始了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解剖,开始了对法的形而上学基础和现代法权之本质的深层次批判,基本方向更加正确了。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批判主要成果是:通过对鲍威尔的批判,马克思得出了“历史的发源地在尘世的粗糙的物质生产中”的重要论断,并且第一次提出了生产方式的概念。由此出发,马克思再次批判了鲍威尔在犹太人解放问题上的错误看法,进一步分析了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马克思对“普遍人权”或“天赋人权”观进行了较系统的批判,并把这种批判与对鲍威尔的“自我意识”哲学的批判联系在一起了。《手稿》和《神圣家族》的成果的取得,标志着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的深化,它们距对整个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颠覆只有一步之遥了。

三、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彻底颠覆与唯物史观的创立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继续推进着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并且以“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为基础,创立了社会存在理论和新世界观即“实践的唯物主义”。这既标志着马克思与一切旧哲学的决裂,又意味着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已趋于完成。后来的《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及其手稿、《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对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都是在这一基础上的深化和补充。建立在“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是马克思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根据。

就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而言,建立在“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至少可以从以下相互联系的几个方面得到说明,即现实的个人、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条件,现实的个人的社会关系,感性活动的主体之矛盾的客观实现过程即历史。具体说来:

1.立足于“社会存在决定意识的原则”,马克思阐述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法权关系。“社会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的原理。这就是说,马克思在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中揭示了现代法权的现实的世俗的基础,彻底颠覆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完成了对现代法权的本质及其历史的揭示任务。

2.立足于对法的现实的世俗的基础分析,马克思批判了近代法哲学在法权基础问题上的错误看法,尤其是批判了施蒂纳等人的“意志是法的基础”的唯心主义观点,从而与一切近代法哲学划清了界限。

3.立足于对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尤其是私有制关系的分析,揭示了法和国家与所有制形式的关系,揭示了现代法权的本质、起源和发展规律。

4.立足于对“分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和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分析,马克思揭示了法的形而上学或法学家的幻想的全部秘密。

5.马克思站在“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的立场上,进一步分析了现代法权的本质及其历史,现代法权成了被扬弃的对象。这既意味着马克思完全超出了现代法权体系的狭隘眼界,划清了与近代法的形而上学之间的界限,又表明了马克思对待近代法哲学的总体批判态度。

6.在对共产主义的实际前提和基础的论证以及对现代法权走向消亡所需要的现实基础和具体条件的分析中,表明了马克思对待现代法权的辨证态度,从而与一切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划清了界限。

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及其对现代法权所进行的批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讲,只有正确理解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划定马克思的法哲学与近代法的形而上学之间,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的原则界限,才能真正克服马克思的法哲学被“遮蔽”的历史命运。从实践意义上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构社会主义自由、平等等法权体系的要求已经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清法权尤其是现代法权的本质及其历史。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我国过分忽视了法权体系的发展问题,从而导致了压抑人自由和权利的极端,那么,我们现在也应该避免另外一个极端,即离开中国的国情和现实基础而抽象地谈论法权的极端,而要避免这些极端,就必须认清法的本质及其历史,而如何认清法的本质及其历史,正是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中的重要内容。此外,在我国现阶段的自由、民主、平等等法权体系的建构中,还有一个如何立足于中国国情而对近代市民社会形成的现代法权体系采取吸纳和超越的双重任务,而这个任务说到底也取决于我们能否从理论上科学地阐明马克思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5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