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政治文明建设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政治文明建设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政治文明建设

摘要: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实现对人的欲望的健康导向,强化社会成员的理性精神;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强化社会责任感,提升人格层面;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所营造出的攀比效应强化个人感,激发求知欲望提升人的文化素质。

关键词:政治文明/人的全面发展/欲望/人格/文化素质

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潜能被不断拓展,人的素质逐步提高的历史过程。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是互为前提和基础,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因此,构建对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健康功能作用的社会生态环境,客观要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诸方面综合平衡发展,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长期以来,人们对政治文明建设的社会功能作用,尤其是对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功能作用缺乏应有的关注。因此,探索政治文明建设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内在的功能作用,有助于从理论上纠正改革开放实践中人们对政治文明建设认识上存在的偏差,在实践中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一、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实现对人的欲望的健康导向,强化社会成员的理性精神

现性精神是人的素质得以健康拓展和提升的前提。人的理性精神是指对科学的自然法则和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社会规范的自觉恪守。其行为表现,一是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很强,能够珍视法律赋予的权利,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地依法行事,反对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二是具有现代伦理观念。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心情经常保持稳定的良好状态,理性地处理问题。具有现代法律意识是人的理性精神的核心内涵。

人是在改变外部世界的同时也发展自身的。但是,人的行动“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5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因而,人改造外部环境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且受利己心的驱动。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分析,人们奋斗所取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利益是与需要贯通,与欲望相联的。需要通过意识的对象而转化为欲望。欲望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其最大特征是永远追求满足。欲望内在地展示了人的活力和创造力。欲望的实现,体现了人的价值,是对人的生命意义的肯定。欲望寻求满足的过程,就是创造力产生的过程。欲望越强,人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越高,社会也就越发显示出富有生机和活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现,事实上就是通过引发欲望张力,激发人的潜在活力而调动起人们改造客观社会环境的自觉能动性。人们势必因此也更为关注自身的劳动价值,以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这又必然导致社会成员要求在社会生活各方面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处,以及在各种事情和场合上的公正对待,并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生活事务和政治事务有浓厚的兴趣。其中内在的包容着对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强烈欲望。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是人民民主政治。民主意味着更多的民众参与和有效的民众监督。然而,“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并由此与社会产生联动关系,人的本身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自身欲望、人性弱点及社会生活环境制约。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目的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容易膨胀人的私欲,使人心生恶念。因此,欲望的寻求满足有时也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在一定时期内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上升而具有破坏力,使社会无法正常发展。也正因此,既要保持人与社会的活力,又要最大限度地防止欲望的破坏力,使社会有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亨廷顿指出,对许多正在追求现代化的国家来说,“基本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创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们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他们不能有自由而没有秩序”(注: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第7页,三联书店1996年版。)。合法的公共秩序,实际上就是要创造一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局面,实现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威的有机结合,既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又防止恶念积聚、释放酿成对社会对他人的伤害,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创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实质是构建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

民主自由必须由法制来保障,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化的政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法治意味着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给人的行为提供一整套明晰的“所能为”、“所不能为”的信息的同时,又充分展示法律的功能作用:一是当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出现以后,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用一种强制性命令对逆向行为进行制裁,来规定某种人类行为;二是在违法行为尚未出现之前,对相应的行为主体规定一定的前置义务,以监督和控制其行为,禁止违法现象出现。法律为个人的行为划清了一个明确的选择空间,人的欲望释放就是在这只既有形又无形的手的指导下完成了理性选择,并逐步内化为对法律规范遵行自觉自律,从而为人的素质拓展和提升提供健康的欲望导向。

二、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强化社会责任感,提升人格层面

人格是指一个人通过社会化而形成的观念、态度、性格与习惯等,是一个人比较稳定的生理、心理素质和行为特征的总和。人格是社会的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是人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一种资格和品格,它内省为精神素质,外显为行为实践,共同表现着自觉的有组织的“自我”。人格水平和人格成熟程度是个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人”是一个知、情、意、行的活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对真、善、美的追求,就是对理想人格的追求。理想人格的内核是求真、向善、尚美,它体现道德生活中各种现实的完善人格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是普通人格的升华。就主体而言,真、善、美的和谐统一,就是使每个主体从自在自发的不成熟状态,转化为自为自觉的成熟状态的过程,也就是人的主体特征充分展开,即人的素质的提升达到合目的、合规律的发展、完善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理想人格的追求塑造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以通过教育与修养不断接近。但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所创造的文明的政治生活环境,对促进真、善、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推进“真”。“真”是指客观世界在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规律性。体现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强调主体应具有实事求是、追求真理的胆识和态度,依据对客观世界的发展趋势或规律的认识确立价值理想,实现客观规律和人类利益的统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现人民本位的价值观。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显示了人民群众的认识一致、心理平衡、感情趋向和理性倾向,是开放的,参与式的,与人民群众合为一体的,因而,也在事实上提供了一个让社会成员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感情,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社会舞台。其作用的展开,一方面,通过广泛地实现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妥善结合,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充分表达民意,引发群众的积极信息并形成责任领导的民意压力,推动领导行为符合“真”。另一方面,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满足了社会成员被尊重和发挥创造力的需要,既激励社会成员开动脑筋想问题,讲真话,发挥个人的智能优势;又通过广泛民主参与激发群体活力,借助知识互补、信息刺激和情绪鼓动,实现知识、经验和专长的创造性交流,揭示真理,修正错误,达到对“真”的科学驾驭。况且,广泛的民主参与增强了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强化了社会成员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状态,激励社会成员以积极探索、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为现实源泉,在更深的层面上揭示“真”,使思想符合实际,从而使人格更完善,在更高的层面上更广阔地展示人的价值。

其次,促进“善”。“善”是指合乎一定社会发展趋势的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强调个人正当利益的追求应符合社会进步需要和人类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善的促进,主要是通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职能作用的发挥显现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社会成员相互承认为有尊严的人格。它既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又防止少数人利用权利把他人当作欺诈掠夺对象而损害多数人的利益。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从整体上发挥法律的职能作用,使社会主义法律能保护社会成员以独立、平等的身份在参与各种社会生活中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排除各种影响和阻碍他们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不法因素。同时,又作为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和控制手段,以特有的功能使不同利益主体和个人从各自的利益和职责出发,正确处理好自己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以此增强他们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融通,实现利益共识,这又必然强化社会成员参与各种社会事务和活动的理性选择,并有勇气承担自己的选择所产生的社会责任,从而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在追求、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再次,完善“美”。“美”是人的完美性或完满性,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感性显现。当人在真的基础上,有目的地进行创造活动并取得成功的时候,这一活动就是美的。美是具体的、能感知的,它使人的心地正直、精神纯洁、情感高尚和信念端正,使人充满创造力和进取精神。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以其特有的社会功能作用净化社会风气,让社会成员直接感悟美,进而内化为美的品格,外显为美的行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各种权力都在法律所确定的轨道上行使,使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都有法律上的授权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通过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公正。同时,以法律为依据,通过更多的民主参与和有效的民主监督端正政府行为,防止腐败的滋生和权力的滥用。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各种权力运行规范,行政公正所展示的人格力量,可以激发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强化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增强其认识和感受善恶的敏感性,发展正直、热情、嫉恶如仇、富有献身精神等个性特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敢于坚持真理,并依法以公道正派的美德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形成奋发向上的社会氛围,激发出追求卓越,创造全优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完善美的塑造,实现人格美。

三、通过攀比效应强化个人感,激发求知欲望提升人的文化素质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实际上创造了一个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文化氛围。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在客观上又带来了比成绩、比贡献、比创造的攀比效应,无形中营造出一个平等竞争、推陈出新、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社会环境。一方面,在广泛的民主参与中,社会成员把个人的智慧和才能、理想奉献出来,供他人和社会选择。当一个人的智慧的才能受到他人或社会的认同肯定时,这个人势必产生一种角色感知和满足感,由此内心受到一种激励。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一个人的内在能力与这种能力的发挥并不总是一致的,其中起影响作用的因素之一在于他的主观精神状态,对自己能力的自信以及由此而来的精神状态可以促进他能力的发挥。当行为主体因其高尚的行为或品质而受到社会肯定时,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满足,这一满足又会转而成为巨大的行为动因,激励和推动其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挖掘潜力,发挥能力向更高的追求层次攀登。

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评价的本质是社会的,要在人际关系中通过他人与自己的相互评价中才能实现比较鉴别。广泛的民主参与就是一种社会成员智慧和才能的公平的比较鉴别,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压迫性和诱导性。民主参与意味着个人感的提高,它进一步激发了社会成员不甘落后的自尊心,促使人们的心理达到一种兴奋状况,重视自我认识,关注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主动地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判断,不断地在内心世界重建自我形象,不停地自我更新,并从其中感悟“知识就是力量”。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知识是人们思维的产物,但它一旦形成又成为人们进一步思考问题的背景,影响着人们对新问题的研究,决定着解放思想的广度和深度。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思维就必然或者表现为僵化、保守,或者表现为空想、瞎想,就必然不可能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真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多一门知识,就多一条思路。每一门知识,都给人们提供一种视野,一种看法,一种思想框架。知识背景决定着人们观察到什么,并由此想到什么。民主参与无形中营造出的攀比效应,势必促成尊重知识和愿意接受新的知识的社会风气,激励着社会成员奋发进取,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学会学习并坚持学习,尽可能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有价值的精神文化,提升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使自己的思维充满生机,成为富有创造性的常新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