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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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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矛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国新世纪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人民内部矛盾也将随之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立足现实,着眼未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予以及时研究,理性分析,准确认识,正确应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政治课题。

一、基本态势分析

同志曾明确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明显增多,有的还会日益突出起来,这是新时期的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问题。”具体地说,在我国入世后,“明显增多”、“日益突出”的人民内部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就业问题引发的矛盾

入世后的一段时期内,就业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将伴随着城市下岗职工增加、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难以转移而更加突出,且呈不断激化趋势。城乡劳动力对有限就业岗位的直接竞争已经不可避免。而更令人担心的,将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年轻力壮、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的相对强势群体与城市劳动力中年龄偏大、劳动技能单一、文化素质较差的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相互“碰撞”。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城乡两大劳动者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激化。

(二)“三农”问题引发的矛盾

入世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冲击:一是在国际农产品价格普遍低于国内农产品价格的情况下,使本来就基础设施薄弱、产业化规模化水平低、生产成本高的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就业、收入都会受到很大冲击。由于国内外市场进一步趋同和农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将会进一步拉动国内农产品价格下滑,农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更加突出。由此可能导致农民心理失衡,对社会、政府产生不满。二是随着粮、棉、油等农产品市场的开放,国外农产品的进入,国有农产品企业垄断的局面将会被打破,其所拥有的各种优惠政策也会被随之取消,加之非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粮棉油经营领域,将会导致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陷入困境,并可能最终被淘汰,下岗失业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三是由于乡镇党政机构缺乏财政上的支撑,势必加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力度,使不少地方难以摆脱“农民收入上不去,农民负担下不来”的困境,有些地方“征税的过程,形成农村干部同农民群众对抗的过程”,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四是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在领导方式方法、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及公开、公正、公道的作风和民主管理、依法行政意识等方面与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势必造成干群矛盾在更深的层次上凸显。五是在农村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党组织行政化和权力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利益化的倾向,有的不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而是滥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也将进一步加深干群矛盾。

(三)企业转制引发的矛盾

为适应入世后的市场竞争,国有企业的转轨、改制和技术改造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由此会导致以下问题:直接倒闭或亏损的企业数量短期内可能增加,从而造成失业或下岗人员增加;为适应国际竞争需要,部分企业减员增效,造成短期内用工减少,从而使一部分居民就业困难,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医疗没有保障,住房没有着落;有的企业集资欠款无法偿还,矛盾一触即发。此外,由报酬、休息、环境污染、人身侵权、占用土地等引起的劳资矛盾、企业与周围群众的矛盾剧增,甚至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

(四)腐败问题引发的矛盾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来自西方意识形态的冲击和权欲、金钱、美色等方面的诱惑更加强烈,西方敌对势力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借题发挥、混淆视听的来势也可能更加猛烈。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没落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以及某些错误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点和主张,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部分人特别是青年人和意志薄弱者,黄、毒、赌会比过去更加严重。由此导致的矛盾的类型、数量、性质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将更加复杂和严重。其二,更加灵活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和新一轮资产重组方式,会为腐败分子提供新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机会。其三,政府审批项目减少后,权力更加集中,并因经济的活跃而获得更高的使用频率;部分审批项目成为中介组织的服务项目后,某些由行政机关派生的中介机构可能把权力运作的习惯延伸到有偿服务之中,甚至伙同委托方造假谋利,从而使行政管理或有偿服务的主客体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

(五)诚信问题引发的矛盾

近年来,社会上特别是经济生活中的诚信缺失、信用危机问题日益突出,入世后,随着各方面竞争的激烈,这个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将进一步凸显。特别值得重视的是,政府无信将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策朝令夕改,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一些地方和官员浮夸造假,“掺水数字”屡禁不止,“面子工程”大行其道,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使政府在群众眼里大打折扣,动摇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一些政府官员执法犯法、带头违法,从根本上冲击着社会信任和社会公正的底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律之间、政策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打架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造成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容易引发矛盾纠纷。

(六)社区问题引发的矛盾

随着入世后我国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因城市扩建、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违章搭建、占路经营、市政管理等引发的问题将比较突出,群体上访事件、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的闹事事件会有所增加。随着社区职能的不断强化,社区成员的“单位”、“组织”属性的逐步减弱,城区流动人口数量增加,频率加快,社区人员成分日趋复杂,各种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随着入世后城区居民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及其民主法制意识、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涉及个人生活质量方面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七)分配问题引发的矛盾

有可能引发矛盾的物质利益分配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主要是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二是政府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三是弱势社会群体与其他劳动者收入的明显差距。其中,部分职工的基本医疗得不到保证;一些失业人员享受不到失业保险;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起到社会保障体系“最后屏障”的作用,上述问题若长期得不到解决,潜藏着大量的隐患和极为复杂的矛盾。

二、处理时应遵循的原则

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实践宗旨、服务群众的原则。以“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给予答复,及时加以解决。向群众承诺的事情,务必兑现,取信于民。

第二,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各方力量,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第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和单位领导维护稳定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要求,属于哪一级、哪个部门解决的问题,都要主动解决,并千方百计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当地、内部和萌芽状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落实一票否决制。

第四,预防为主、教育疏导的原则。要深入研究重大改革措施特别是那些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改革措施出台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跟踪调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适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群体性矛盾则坚持宜疏不宜堵、宜散不宜聚的原则,防止因方法不当激化矛盾。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不允许动用政法干警从事法定职责以外的活动。

第五,依法处理、多措并举的原则。把教育、行政、经济等手段与法律手段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分析认识问题,依法处理解决矛盾,将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的,及时取证,选择时机,依法处置。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从事破坏活动的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厉打击。

三、预防处置对策

同志指出:“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问题。”新时期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矛盾,大多属于利益关系问题或者是思想认识和思想观念问题,一般不具有对抗性。但是,由于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改革、建设仍处于体制转换时期,有些方面还不配套,社会管理、防范机制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大量存在,加之国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利用我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在人民群众中间造谣惑众,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矛盾激化,由非对抗性的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党的十六大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重视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是我们党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建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说明,什么时候正确处理了人民内部矛盾,民族就团结,国家就稳定,社会主义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得不好,社会生活就动荡不安,社会主义事业就遭受挫折。因此,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准确分析和把握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特点和规律,充分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自觉性。

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根本的是要从主要矛盾入手,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整个社会的物质基础,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以“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为目标,健全完善预防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从新的实际出发,从创新机制入手,认真研究和探索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思路、新办法。

1.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1)在省市县分别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代表党委政府制定政策,总结经验,指导工作。(2)加快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步伐,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全方位的化解矛盾组织网络。(3)大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和调解工作质量。(4)作为承担指导调解职能的基层司法所,应明确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并定编定职,配齐配强人员。

2.建立健全排查预测机制。实践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治理活动,是预防和及时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现在的问题是,要改变过去那种短期的、突击性的、大呼隆式的做法,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比如矛盾纠纷登记制度、报送报告制度、分流督办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研究预测制度等等。要根据排查情况,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苗头、倾向、原因、规律等,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将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3.建立健全联动联调机制。这是由新时期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的,主要包括:一是信息共享,预警联动。通过纠纷排查和调解网络的信息反馈,调解指导委员会汇总后,将带有共性、倾向性、全局性的不安定因素通报各调解组织,使之心中有数,及早开展预防工作。二是部门协作,联调联处。对于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单位的问题,由调解中心或指导委员会组织协调,确定参与调处部门,共同商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三是对于涉及全局性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员行动。总之,通过这一机制,将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将属地管理与集中接访相结合,将按程序调处与急事急调、特事特办相结合,使矛盾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4.健全完善目标责任机制。具体包括:(1)按年度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目标之中,并签订责任状。(2)建立矛盾纠纷管辖责任制。即明确各部门矛盾纠纷管辖范围,明确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的主管部门和协办单位,明确解决时限。(3)建立矛盾激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凡因责任心不强、官僚主义、工作不力而使矛盾激化为刑事案件或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党委政府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与评比先进、晋职、晋级、奖励挂钩,配套实施“一票否决制”。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就业,合理调整利益分配,建立扎实的社会稳定基础

面临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入世的现实,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保障功能,合理调整分配关系,最大限度地扩大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和突出任务,也是减少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措施。

1.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一是各级政府要在落实“两个确保”的基础上扩大到“四个确保”: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二是进一步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三是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居民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并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发放标准;四是尽快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2.努力扩大社会就业。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稳定一家。要自觉地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正确处理结构调整、深化改革、招商引资、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努力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岗位。要支持、吸引外商和民间资本来投资、多投资,扩大就业基础;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制定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使其更多地容纳就业;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对吸纳劳动力多的行业和企业,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搞好对特困群体的就业援助;要加快以县城为中心的农村城镇建设,适度膨胀大中城市,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拆除城乡壁垒,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异地转移;要建立“政府帮”、“他人带”、“自己找”的再就业体系,实现弹性大、灵活性强、多样化的就业形式和更加宽广的就业渠道。

3.合理调整利益分配。各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社会分配不公平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因此,遏制分配不公平、纠正社会不公正现象,不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且是危及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中央已经并将采取更大力度,调节、公平分配全社会收入和财富,抑制和缩小收入差距,同时,要充分利用立法、税收等调节器,把利益分配调整到一个合理的范围,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深化法制道德教育,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

这是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措施。以实施“四五”普法规划为契机,突出抓好世贸组织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宣传教育。要根据我国入世后预防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实际和需要,在普法教育中,大力进行机制、形式和方法的创新,增强实效性;要根据不同对象,区分层次,对从事不同行业、职业和不同年龄段的公民,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因人施教,因事施教,因时施教,增强针对性。要下决心把学法用法情况列为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增强约束力。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以社会主义法律道德为内容,以规范、教育、监督为手段,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道德素质为目的,发挥法律、道德在调整人际关系中的作用,实现干部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和自我发展。要加强诚信建设,构建信用社会,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形成“信用就是生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道德。要加大对不讲信用行为的道德约束,使人们都能时刻感受到诚信缺失所付出的代价大大高于从不讲信用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使全社会明白失信者一定会“恶有恶报”。同时,政府要通过立法、建制和自己的表率行为,提高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以取信于民。

(四)大力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水平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

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主体混乱,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低等原因,导致行政不作为、滥用执法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和集体上诉、群体事件增多的情况比较严重;由于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缺乏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经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较低,使本来可以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化解的矛盾激化和复杂化,甚至把可以正常解决的问题激发为矛盾纠纷。所以,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水平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是当务之急。韩非子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只要有一支强有力的、高素质的、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奉法者”队伍,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目标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