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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末以来,由于人类面临日益严重的各种“生态问题”,因而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备受人类关注的热门话题。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观,也日益深入人心,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战略付诸实践,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的质的飞跃。但就目前情况看,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理解仍不尽一致,甚至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如人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问题。这就直接关涉到如何把握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以至能否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所谓人的主体地位,是指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一种位置,即在这种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有不同角度和不同的层次,“主—客”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方面,但不能涵盖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全部。因此,人与自然的“主—客”关系的确立也是有范围的,其作用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地说,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确证,一是从存在论(事实)的角度看,人与自然界中其他存在物(生命的、非生命的)一样,同属于自然生态系统构成中的一份子或一个组成部分,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就是一种“平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人与其他自然物之间难以区分谁为主、谁为客关系。二是从价值论(价值)的角度看,人类具有不同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特殊属性,具有其他存在物所不具备的自主性、创造性,人源于自然而又超越于自然,人可以把人以外的自然物作为认识、利用和改造的对象,使直接的自然物或被人改造过的自然物为人所用、为人服务。同时,人还具有认识和改造自身的自觉性和能力,也就是在人类针对自然界的有意识、有目的活动中,对自然界的积极改造和对人类自身的自觉改造是一致的,在改造自然中使人类自身得到改造。“自觉地”改造自身与“积极地”改造自然两者之间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相辅相成,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与互利。可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主要是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构成的“主—客”关系中得到确证的。但是,人的实践和自然科学研究证明,即使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人类的活动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主体性,“由于人类在地球上的活动非常广泛,不断地改变或影响地球的自然环境,已经成为生物生态系统中的主导性生态因子”[1](P43)。概而言之,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的内涵主要表现为:(1)人依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积极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实现主体客体化;(2)人通过实践活动将外在于人的自然“内在化”以充实、完善和发展人自身,实现客体主体化;(3)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质在于人是目的。就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而言,人具有目的价值,自然界具有手段价值。因为就人类而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与有效地处理,都必然以是否符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当然,这并不否定自然界在人们活动面前确证它存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即自然界可以独立于人而存在,它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本质。但是,自然界的存在及其规律的“价值”是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所赋予的。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规律对人作为目的及其实现有制约作用,也就是说,人在自然界面前不能“为所欲为”,必须承认自然界的真实存在,尊重自然规律;另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规律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为人的生存及其发展提供了条件,为人的活动服务,为人的目的实现服务。这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基本涵义,也是人与自然之间“主—客”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正是人的主体地位确定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性质,确定了人的活动和自然界作用的范围。
二、可持续发展观的本义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从发展观上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种基本观点:一是传统发展观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这种发展观把社会发展仅仅归结为单纯的经济水平和经济标准,偏重物质财富的增长而忽略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仅仅把自然界作为人类获取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资料的源泉,作为人类“征服”、“改造”的对象,没有看到自然界对人类活动的限制和人类对自然界依赖性的一面,对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给予不恰当的夸大或歪曲,这是造成今天人类面临诸多“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关于这一点已获得全球性共识。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这种观点主要是针对传统发展观及其导致的“生态问题”而形成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的主要理论支持是“深生态学”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人以外的所有自然物都有其“内在价值”和“自身利益”,自然界中所有的生命物种都是“平等”的,人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份子,自然界的“普通公民”。“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是自然界“主宰”的狭隘观念,但同时也把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消解了。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必须面对人类要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什么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三是可持续发展观。在时间的维度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的形成都是对传统发展观及其负面效应反思的结果,但它们对待“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辩证地否定而后者则是彻底的否定。在可持续发展观看来,以“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为其理论基础的传统发展观,把人类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以自然界的“立法者”自居,认为人在自然界面前可以为所欲为地“征服”自然的观念是非科学的、不可取的。但是,传统发展观注重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这一点又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它作为人类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中的一个逻辑的“必然”环节,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观念形成中的一个历史“必经”阶段,既有它存在的理论根据,也一定有它体现价值的历史作用。
可持续发展观对“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也是采取辩证否定的态度,一方面充分肯定“非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同大自然中其他物质、生命共同体及生态系统的存在方式和客观属性息息相关、紧密联系的观点,认为强调这一点有利于人类科学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树立尊重生命、善待自然、自觉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及良性运行的环境意识和伦理责任感,这是人类的生存与人的全面发展所必需的。另一方面,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把人降低到自然界其他物种的水平,根本否定人的主体地位,这是不能接受的。诚然,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但要正确认识和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两点,一是如何使人与自然关系达到和谐?二是实现两者和谐的目的是什么?这里可以有两种和谐的方式及目的:一种是“非人类中心主义”(消极的和谐)观点主张的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一样,在各种自然力(包括人在内)的相互作用中“自发地”达到和谐,因为在人类出现之前的自然界自身的演化就是如此。这种方式是把和谐本身作为目的,即和谐的目的就是为了和谐而与人无关。另一种是可持续发展观(积极的和谐)主张的,在确证人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即人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通过人的能动活动“自觉地”实现和谐。在这种和谐方式中,和谐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人的合理生存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最终目标和目的。而且,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还要实现人类自身代际之间和代内的和谐、持续的发展,即当代人(或一部分人)的活动不能破坏或损害后代人(或另一部分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能力。可见,可持续发展中既包含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也包含和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一再证明,在人类发展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且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起支配作用的人与人的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践排除在其理论视域之外,只是“存在论”、“泛自然主义”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可能透过表象的“自然问题”把握具有本质意义的“人的问题”,因此不可能科学地回答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和目的。
可持续发展观是以人为主体的辩证发展观,它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整合了其中的科学、合理的成份而确立的更科学的发展观。从方法论层次上看,“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的缺陷,不是它看重人的需要、人的利益和人的实践能动性,而是它没有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仆”关系,未能重视和恰当地把握自然界的存在及其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的偏颇之处,也不在于它强调自然界的价值和意义,而是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体性和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主”关系,对自然物进行“拟人化”描述和“人格化”的理解,在所谓“平等”原则下彻底否定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这样一来,人与其他自然物可以不分彼此地称兄道弟了。与前两者不同,可持续发展观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主—客”关系的框架内进行分析理解,认为人与自然是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规定)中分别获得了主、客体的地位、作用。这里,人与其他自然物不同之处在于,人除了与其他自然物构成主、客体关系外,人类内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也构成主、客体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说,人有“内在价值”而其他自然物只有“外在价值”,即属人的价值。
三、人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这几个关系可以分为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
1.在认识的层面上。第一,正确认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这里的目的和手段的含义是指可持续发展(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人与人关系和谐及社会诸方面的和谐发展)的目的和对达到此目的具有价值意义的手段。那么,人与自然关系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与手段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终极、抽象的意义上,人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然界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手段、条件;从当下、具体的角度看,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则表现为互为目的手段的关系,即人们活动(认识和改造自然或认识和改造自身)的目的所指,有的是为了人的某种利益需要而改造和利用自然,也有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以维护生态平衡而转变人的某些观念或对人的某些物质欲求进行限制。正是人与自然之间在具体时空中的互为目的手段的相互作用,使人类得到发展,也使自然环境得到保护,进而实现自然界演化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持续。正是人对自然在具体时空中的互为目的手段关系,构成了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是人对自然物负有道德责任的现实基础,也是“环境伦理”的存在根据及其作用范围和限度。必须指出,当保护自然、维持生态平衡作为目的时,这个“目的”仍然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个终极目的的“手段”,这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
第二,正确认识科学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发展观,既是工业文明的观念基础,又是它的意识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把人类理性“分化”、“片面化”,在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中夸大理性作用,蔑视非理性的地位;在理性自身中片面强调科学理性作用而忽略价值理性的意义,而且又把人的科学理性过度“工具化”,看不到理性的价值性一面。这种过分相信理性特别是工具化了的理性作用的结果,就是把人变成自然界的“主人”和“统治者”,自然界则成为理性任意“征服”的对象。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则把人的理性和非理性人为地、无原则的“泛化”,把本属于人的理性和非理性人为地“推广”到整个自然界,进而又把本属于自然物的固有属性加以“人性化”描述和理解,再“强加”给人类,这是对人的理性的另一种歪曲。因此,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必须科学、全面地理解人的理性,把理性的科学性和价值性在人的意识中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就是要从科学技术与人文精神结合、统一上认识问题、评价事物。具体地说,对在可持续发展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既要进行科学和技术上的分析与理解,又要进行价值和意义上的判断和评价,尤其要重视科学技术自身包含的人文意蕴和科学技术合理运用的道德价值。因此,对实现可持续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说,重要的不是“技术选择”问题,而是“价值判断”问题。
2.在实践的层面上。第一,正确处理改造自然与改造人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同人与人和谐的统一,对可持续发展而言,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核心”,人与人的和谐是“实质”,“核心”是由“实质”决定的。所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要围绕“核心”,更要抓住“实质”,要把改造自然(注:改造自然内含保护自然之意,而且两者常常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和改造人联系起来,而且要把改造人放到首位。这是因为,人作为主体,而其他自然物是作为人存在发展所必需的“环境”身份而存在并获得价值意义的,离开人的纯粹自然物、自然生态的存在及其自身的和谐、平衡,是靠各种自然力自发地、无意识地的相互作用中自然生成的,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生态问题”,一切“问题”都与人相关,都是人的存在及其活动使然。这里顺便提一下,如果按照人以外的自然物、自然生态系统都有自己的“利益”、“权利”和“内在价值”的观点推论,人类今天面临的“生态问题”、“环境危机”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人的活动,其他生命体、自然物也都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试问,人以外的自然物具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能力吗?况且,人的活动不但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负效应,同时也有自觉地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平衡的责任能力和积极成果。再退一步说,人类今天如此重视环境、关注生态平衡问题,其根本原因和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价值和意义,不也是完全由于人且为了人吗?舍此,绝无其他目的。
从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出发改造人,以实现人与自然界和谐和人与人和谐的一致性。首先,人类必须正确对待利益问题:一是人类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问题。应该说,人类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界演化规律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局部利益往往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因而就出现为了本国、本民族、本地区或个人等局部利益而伤害人类的整体利益的情况,这种人类利益之间的冲突,往往表现为人的活动的价值取向与自然规律不一致而造成种种“生态问题”。例如在1997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不但它获得通过就已十分不易,而且执行起来更是困难重重,有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开拒绝承诺履行《议定书》的有关条款。这种固守局部利益的“本位主义”,既加剧了人与自然的冲突,又造成不亚于自然生态问题的“社会生态问题”,如全球范围内不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公正的发达与不发达和日益扩大的贪富不均等。二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问题。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而要真正实现人的发展的可持续,除了要合理对待局部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关系外,还要处理好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不能做“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蠢事”,也不能干“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损事”。要把发展的权利与发展的义务统一起来,既要实现和维护当代人的发展权,又不能剥夺了后代人的发展权,必须尊重他们的发展权利,保护他们的发展能力,为人类发展的可持续尽义务、负责任。实际上,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就是要正确处理人类自身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提醒人类不要为了实现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其次,人类必须创建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人类的生存及其发展过程包括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一般地说,生产决定生活而不是相反,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决定着人们如何生活,即人们的生产方式决定生活方式。尤其是当人类处在生产和生活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其基本生存需要时,这种决定与被决定关系就更加明显,而当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之后,如何生活反过来主导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生活方式决定生产方式。以此来观照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过程可见,基于工业文明的传统发展观,把人类的生存需要特别是物质生活需要放在首位,人类的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和人对物质财富的占有量成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根本标准,忽视人们精神需要和对生活质量的追求。这种对生产和生活的价值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发展观,是引发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和物质主义、金钱拜物教等不良的生活、生产的观念、方式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错误观念以及由此造成的“生态问题”的祸根。以人为主体的可持续发展观,以生态文明为基础,它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但不过分张扬人的主体性,它也十分重视自然界的客观存在及其价值,但从不“无原则”地抬高自然界的地位和作用,主张通过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使人类树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其基本内容是:平等地对待生命,道德地改造自然;科学的精神追求,合理的物质需要;恰当地发展和运用科学技术,有限度地从事物质生产与人类自身的生产等。总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创建,标志着人类自觉科学地处理生产和生活中的质与量、技术与价值、物质与精神的关系,理智道德地处理“生活好”与“好生活”的关系。
第二,正确处理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关系。马克思在说明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的区别时指出,动物只能按一种尺度即物的尺度进行生产,而人的生产活动则可以运用两种尺度,“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2](P97)对人的活动而言,所谓物的尺度就是指自然物的客观存在及其固有的属性、本质、规律对人的活动的“制约性”;人的尺度主要指人的利益需要对人的活动的“决定性”。在人的活动中这两种尺度都起作用,但作用的性质不同。也就是说,在人的活动中物的尺度对人的活动的展开、活动的方式、内容和结果起制约作用,而人的尺度对人的活动的展开、活动的方式、内容和结果起着决定作用。换言之,对人的活动来说,物的尺度是它的“必要条件”,人的尺度则是它的“充分条件”,人的活动中的两种尺度,物的尺度不可无,而人的尺度更根本。因为物的尺度作用也就是物的价值的体现,它是由人的需要规定的,如果某物与人的需要无关,则根本谈不到有无价值的问题,也不可能在人的活动中发挥尺度的作用,同时物的尺度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物作为尺度运用得是否合理适度也是由人来把握的。
在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关系上,“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发展观,把人的尺度绝对化而忽视物的尺度作用,把人的利益需要片面化、单一化而取消了人对自然界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消极地吸取因人们活动造成的“生态问题”的教训,夸大物的尺度作用而否定了人的尺度对人的活动所具有的终极规定性,进而模糊了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的本质界限,否定了人的活动的终极目的与价值取向。以上两种尺度的关系告诫人类,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进而使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正视物的尺度的存在,重视物的尺度的作用,要善待自然界、珍爱生命,用伦理眼光和道德态度去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否则就会受到“大地母亲”的善意惩罚。这就要求人类在衡量评价自身活动时必须坚持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的“双重标准”,比如在评价社会发展进步水平时,既要有“经济”指标,又要有“环保”指标,这样才能在认识上把可持续发展观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区别开来,在实践上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为,对人的活动来说,可持续发展观就是要求人类在坚持人的尺度具有终极意义的前提下,把两种尺度整合统一于人的活动中,以确保正确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互惠,为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服务。
总之,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作为可持续发展(无论是作为“发展观”还是“发展模式”)的核心问题,本身就包含着“人的问题”和“自然的问题”这样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而且理论分析和人类的实践都证明,解决“人的问题”是解决“自然的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为“自然的问题”的出现源于“人的问题”,“自然的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人的问题”,其中最根本的是人的全面发展问题。这就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坚持人的主体地位一致性的逻辑基础与实践依据。
收稿日期:2002-12-28
【参考文献】
[1]傅先庆.略论“生态文明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方向”[J].新华文摘,1998,(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