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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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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衡量标准

摘要: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来,和谐社会的建设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心以及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和谐的,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又是什么?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关键词:社会学,和谐社会,衡量标准

早在社会学创立之初,古典社会学的理论大师斯宾塞(Spencer,H.)就曾经用生物有机体来类比社会。他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大的社会有机体,认为社会有机体的各个部分如同生物有机体一样,相互依赖,并且分别承担和发挥不同的功能。只有当有机体的各个部分都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正常运行时,这个庞大的社会有机体就是处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状态。否则,任何一个部分的功能失调,都将影响到整个有机体的正常运行和整体功能的发挥。斯宾塞的社会学思想中所包含的社会整体论和功能论的思想曾经深深地影响了之后社会学发展的历程。今天,当我们重新用斯宾塞的社会学理论来审视我们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时,同样有很多有益的启发。

我们可以从既存的问题出发,来看当前的社会是否和谐。只有当有机体的各个部分最为突出的病因解决以后,各部分都能够正常的发挥各自的功能、各部分协调运行的时候,我们才可以认为,该社会大致处于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也即,我们可以从既存的问题出发,来归纳衡量社会和谐的几个标准。

(一)社会各阶层之间能够和谐相处

应该说,自古以来,社会中就存在不同的阶层和社会分化,这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必要的社会分工和分层。但是,如果当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积累和激化的时候,该社会也就处于比较危险的状态。

伴随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和社会改革的进程,阶层矛盾的凸现以及阶层关系的不和谐已经成为学界公认的威胁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是社会强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社会剥夺以及由此而出现的社会断裂等问题。因此,要建设和谐社会,最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协调好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竭力避免个别的局部利益冲突转化为整体的社会冲突,避免社会强势群体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过度剥夺,在统筹兼顾各个社会阶层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真正的、有机的和谐。

(二)中间阶层成为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主体

按照西方社会学的观点,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应该是“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型态。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是“金字塔”型的,也就是说,社会底层群体在社会阶层结构中占的比例过大,而作为社会主体和中坚力量的中间阶层(在西方,这个阶层被称为“中产阶级”,themiddleclass)还远远没有发育成熟。这样的阶层结构是不够稳定的。

因此,培育和壮大中间阶层,将是我国在未来很多年里社会改革的目标之一。具体而言,将要求我们应该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深化改革,创新和制定恰当的经济社会政策,推进户籍、就业、人事、社会保障等方面体制的改革,调整城乡、区域和就业结构,使该缩小的农业劳动者阶层逐渐缩小,使该扩大的社会中间阶层的规模逐渐扩大,引导培育形成一个合理、开放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三)每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和晋升

社会成员的社会角色以先赋因素为主还是自致因素为主往往是衡量一个社会传统还是现代的一个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阻止和限制社会成员社会流动的一些制度和措施,如户籍制度、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等已经逐步的取消。社会成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流动空间和自由度已经空前地加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在客观上影响到社会底层群体实现向上流动的因素。如,农民的弱势地位,固有的贫困,城乡之间越来越大的差距和鸿沟等等。弱势因素的累积使得社会底层成员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根本无法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和分享社会资源。因此,要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社会流动,参与社会竞争,除了之前所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之外,还应该努力从其它的方面进行配套的改革,最终让社会弱势群体也能够在起点上实现真正的公平,同时具备社会参与和社会竞争的能力。唯有如此,才可能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

(四)各种利益群体都有合理表达自己利益的渠道

伴随我国社会改革和社会阶层急剧分化的过程,目前我国社会已经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在不同群体进行博弈的过程中,弱势群体往往是处于被剥夺、被压制的地位。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分散性、缺乏组织性等特点,使得他们往往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找不到合理表达自身利益的渠道。因此,他们就只能通过诸如上访、静坐等消极的方式来表达他们内心的不满。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中不和谐的声音。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认为,“和谐”社会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完全没有矛盾和问题的、绝对意义上的“和谐”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构想蓝图中的“乌托邦”,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使在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同样也存在很多社会问题。也就是说,完全没有矛盾和问题存在的和谐状态只是思想家和学者建构出来的一种“理想类型”(idealtype)。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社会中不和谐的声音又反映了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某种程度上的激化。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不重视这些由弱势群体所发出来的微弱的声音,就不能不考虑如何在根本上解决社会转型中凸现出来的这些社会冲突和矛盾。而畅通社会弱势群体的表达渠道,同时切实改善他们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则是在以后的改革中所应该加以注意的关键环节。

(五)建立起普适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社会福利和保障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局限,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社会保障体制还远远没有涵盖每一位社会成员。具体而言,数量最庞大的农民群体还处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大门之外。广大的农民还在依靠家庭来进行养老,进城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等。同时,在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进程又无限增加了劳动过程中的风险。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社会保障体制充分发挥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保障功能,尤其是保证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进入市场竞争,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市场化过程所带带来的各种风险,充分发挥其社会安全阀的功能,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六)贫困群体彻底脱贫,实现小康

目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国内有些学者的调查结果,我国目前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已经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的标准(基尼系数≥0.4)。除此之外,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我国东部最富的省份与西部最穷的省份的人均GDP差距达10多倍。可以认为,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的一个重要的不和谐的因素。

在西方那些市场主导型的福利国家中,如美国,通常认为,贫困往往是由个体自身的原因如懒惰、愚钝等导致的。因此在福利制度的设置上,往往是反对政府对于贫困群体的过度救济和补贴。

但是,我国的情况却有所不同。首先,从社会制度上讲,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贫困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违背的;其次,我国的贫困问题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其中,有一些与社会制度的安排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消除贫困,彻底解决贫困群体的弱势地位,让他们与社会中其他群体一起分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果实,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同时也是衡量社会进步和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可以认为,只有当目前的5000万社会贫困群体也过上幸福的小康生活的时候,这个社会才可以算是初步建成了“和谐社会”。

(七)建立起公平的收入分配体制

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效率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在我国在以往的分配中实行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收入分配领域却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等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要通过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同时,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入手,引导和推动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逐步理顺社会各方面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应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上述从问题视角入手所提出来的几个衡量和谐社会的几个标准将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影响当前社会和谐一些因素,从而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和目标有更为明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