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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是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动力;发展人民民主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从关系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个科学论断。
关键词:人民民主;社会主义;生命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一科学论断,深刻地揭示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阐释了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反映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境界,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律的把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要从关系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个科学论断。
一、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什么是民主?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历史上各阶级的学者和政治家对它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对民主作出了科学的界定,深刻揭示了民主的实质。
列宁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也是国家”,“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他强调“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一个东西。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使用有系统的暴力的组织”。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自从阶级和国家产生以来,先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并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国家制度。在社会主义出现以前,尽管以往国家制度因为经济、文化、历史等原因,有很多差异和不同点,但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即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会形态的更替都是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实行的是专制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相比是一大进步,但其国家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民主只能是资产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的、少数人的民主。而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中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以人民民主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从根本上否定了阶级压迫、阶级剥削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不同性质的国家,民主的本质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数人享有的民主,这与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的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政治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一次质的飞跃。
同时,民主也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民主既然是一种国家形式,它就只存在于人类历史的一定阶段,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并且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具有不同的形态。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起源于古希腊的某些城邦国家。民主制按希腊文直译,就是“人民掌握权力”。在奴隶制时代已经有了君主制和共和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等不同的国家形式。但在奴隶制时代,“人民”是指全体奴隶主,奴隶不仅不是公民,而且不算人。因此,奴隶占有时代的国家,不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都是奴隶占有者的国家。这一基本事实最清楚不过地表明了民主的本质。由于剥削形式的改变,农奴制代替了奴隶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又代替了农奴制国家。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共和制和普选制,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大进步。但是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即使是民主共和制的资产阶级国家,也无非是资本家镇压工人的机器。
民主从古代萌芽时起,在几千年的过程中,它的形式虽然随着统治阶级的更迭而更换,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国家中,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运用程度”,但是它的实质始终是阶级的民主,是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维护哪个阶级的统治。一定阶级的民主总是和一定阶级的专政联系在一起,即使是最民主的国家,在被剥削阶级企图改变自己的被奴役地位时,在发生危及统治阶级的任何深刻的政治分歧时,都会使用专政手段,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普遍享有的民主。只有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才能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才能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代替资本主义的未来新社会,将体现更加充分的民主。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把“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其后,关于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列宁曾有过深刻论述。他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国家走向消亡。”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
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民族危机、社会危机空前深重。为了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争取民族独立和民主自由,中国人民前赴后继,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但都一次次失败了。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君主专制统治,但是试图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道路没有走通。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必须走民主新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人民民主。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争取人民民主始终成为反帝反封建革命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领导中国人民长达28年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艰苦卓绝斗争中,同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为了实现党的最低纲领、争取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们党大力发动和组织工农运动,投入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在全国迅速发展。大革命失败后,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革命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道路。为适应工农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迅速发展的形势,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举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亦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大众的。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阶级联合的抗日民主政权,抗日根据地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陕甘宁边区所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抗日民主政权还规定了政权机关中各阶层人员比例按照共产党员、党外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加以分配,从政权建设上体现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解放战争时期,由于革命形势发展和阶级关系变化,解放区革命政权性质转变为无产阶级领导和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由参议院向人民代表会议制转变。在争取建立人民政权的斗争中,我们党先后提出了工农民主、人民民主、新民主主义等政治主张,创造了人大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形式,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新路进行了深入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1949年9月21日,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各派、人民团体、各民族以及海外华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根据选举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各族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国广大人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广泛权利和自由,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新时代。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完成了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转变。“”使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严重挫折,留下深刻教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改革总体部署,协调推进,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民主的内容不断扩大、形式不断丰富、实践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的活力、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促进了生产力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保持了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和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十七大更进一步阐述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充分体现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
三、人民民主是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动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更是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和变革的决定力量。因此,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哪一个社会的事业,归根到底都是人民群众的事业。相对于以往的社会来讲,社会主义事业既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又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特别是对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要完成这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必须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否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列宁指出:“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是哪个人,哪个党派,哪个阶级的事业,而是亿万人民群众的共同事业。
社会主义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事业,而人民的利益只有靠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够真正得到维护。在社会主义时期,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其他劳动群众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依靠力量,他们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有了这样一个政治局面,就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就能正确地贯彻“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团结——批评——团结”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民主实现形式,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就能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端正党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共产主义觉悟。否则就会破坏党和群众的关系,损害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到破坏。
可见,保证人民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言简意赅地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只有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才能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真正地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动员和组织起来,使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待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对其兴衰成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才能使人民群众焕发出无穷无尽的智慧和力量,勇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作出新创造、新发明和新发现,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注入生机和活力,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四、发展人民民主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生产关系不够成熟、上层建筑不够完善,构成了中国国情的基本特点。虽然我们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并着力进行体制改革,但应该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尚未充分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改革和建设的力度,革除传统体制的弊端,完善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以确保人民享有应有的民主权利,发展人民民主。
(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着力探索并处理好中国共产党和各派的关系,完善各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与互相监督制度,并努力实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要进一步探索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如何领导,各党派间如何合作协商、如何参政议政、如何相互监督的具体方式与途径。要支持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使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派和无党派群众的监督,克服和防止特权思想,听得见不同意见,以使自己集思广益,不断发现和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更好地代表党和人民行使权力。
(三)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须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平等的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区内部事务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把民族平等原则,各民族人民民主管理基层单位和企事业组织落到实处;把社会主义民主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还必须尊重民族特点,正确处理民族和宗教的关系问题以及民族矛盾,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以及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或宗教问题颠覆和分裂祖国的阴谋活动。
(四)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完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等,充分发挥基层的活力。
(五)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反对腐败和特权。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力地推进依法治国顺利进行。当前,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是:首先,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的民主和科学化。其次,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再次,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最后,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愈发展,人民民主就愈发展;而人民民主愈发展,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先进性就愈明显。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面临着有利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从国际环境来看,当今时代的主题仍然没有改变,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样化的格局正在形成,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诉求,这就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利的机遇。但随着国际局势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日益错综复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力图主宰世界,对其他国家进行“西化”和“分化”。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老党、大党,由于长期脱离人民群众,忽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最终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而纷纷垮台,包括前苏联、东欧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演变。这都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考验。从国内形势来看,随着国内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带来了利益关系的变化和权利意识的增长,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诉求也在不断增长,但目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这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此,我们一定要从事关社会主义生命的高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和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权力,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