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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检察机关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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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检察机关作为

中国加入WTO,是我国2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由于我国将通过立法和司法来履行自己的国际承诺,更多地参与国际交流,因此加入WTO并非仅仅是经济贸易问题,必将对社会各方面包括检察工作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一、加入WTO对我国立法提出挑战,也为检察机关提出新的监督课题

接受并且在国内适用WTO的法律规则,是中国政府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承诺。由于我国现有立法有相当一部分带有计划经济痕迹,与WTO要求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贸易体制不相适应,同时在许多涉及贸易自由的领域,立法尚属空白,这些都会影响到WTO规则的落实,因而我国入世后首先面临的挑战就是必须按WTO的要求,加紧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

加入WTO对立法的影响,必然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各级检察院要完成保证WTO规则在中国适用的法律监督任务,就必须深刻领会国家立法对于WTO精神的贯彻落实。因此,检察机关面临着繁重的熟悉新知识、适应新规则的学习任务,除了对于国家已经清理过的和新出台的大量法律法规要及时研究领会外,还应当学习掌握WTO协议及其一系列附件的规定,以便使自己的工作,包括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办理具体案件,都能够体现WTO的精神。

二、检察机关如何适用WTO规则

司法机关是否适用WTO规则,很大程度上决定着WTO在成员国的生命力。这里涉及两个相关联的问题,一个是WTO规则能否被司法机关直接引用;一个是当WTO规则与国内法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从国内外情况看,各国对于WTO等国际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适用;二是经转换为国内法后适用。我国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也有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是转换为国内法后适用;但是当某些方面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赋予国际条约更高的效力,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如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WTO规则的许多内容主要是针对成员国政府特别是立法机构所做的要求,不宜于由普通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且WTO规则覆盖面很广,专业性很强,加上有些条款只是确定了一个原则或者标准,难以具体操作,因此,很难直接适用。

笔者认为,对WTO规则不宜采取国内法院和检察院直接适用的方式,而应通过按照WTO规则修改完善国内立法和加强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转换适用。就检察机关而言,必须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严格依照经清理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办事。在法律尚不健全的地方,应当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按照WTO规则精神,及时出台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新的司法解释,并要清理原有司法解释,以此保证法律监督工作对于WTO规则的正确适用。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WTO规则作出的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应当予以充分尊重。

三、入世后,对法院审判实行监督的任务将加重

法院在WTO的国内适用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入世后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国际交往会比以往更加频繁和开放,法院司法公正与否,已不再仅仅是中国国内的法治问题,而且是关乎中国能否信守入世承诺和国际形象的问题,因此加强审判监督也就比以往更加重要和紧迫。检察机关必须更加严格地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对于法院判案中出现的违背WTO规则和国家法律的不公正现象,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必须积极、及时、有效地予以监督纠正。

四、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需要更新

WTO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是每一个成员国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中都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求,WTO成员之间应当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平等、自由的贸易。据此,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就必须坚持对不同主体予以平等保护和服务的执法观念,不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国有企业还是集体或者个体企业、发达国家企业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贸易活动,均应给予同等的保护和服务。此外,还要在全体检察官中大树特树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使他们无论办理什么案件,都能够自觉摒弃执法上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和地方主义观念,对国内外当事人一视同仁,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执法,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五、“检务公开”的步伐要进一步加大

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所有与贸易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等都必须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开,否则不得执行。这表明,今后不得再以内部掌握甚至带有密级但属于普遍适用的相关文件来管理对外贸易和开展执法。这一要求对司法机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判决书的公开透明上。具体到检察机关,则要求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涉及贸易领域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等权威媒体公布,方可作为司法依据,而不宜再采取内部文件等形式规范执法。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检务更加公开化,以便于各方面监督。

六、入世对各项具体检察业务也提出了挑战

一是职务犯罪动向将会因政府管理贸易方式的改变而变化,刑事犯罪发案也会因对外贸易的剧增、利益格局的改变而呈现新的特点,涉外犯罪案件会大量出现,这就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和刑事检察工作提出新的考验。二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活跃,对外开放领域的进一步扩大,各类涉外性质的民事、商事、行政纠纷会大量增加,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难度加大,检察监督的难度也必然加大,从而为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新课题。三是对检察机关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期望,检察机关必须组织得力人员集中力量分析研究加入WTO后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司法解释,指导办案,或者为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积极地应对WTO规则在我国的实施。

七、对检察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检察官队伍的现状,还不能适应WTO对于司法工作的要求。为适应入世后涉外、涉及经济贸易的案件增多,以及我国承诺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检察工作中与外国律师就有关国际法律问题接触增多的趋势,必须下大力气加紧培养一批既熟悉中国法律又懂得WTO规则,既了解经济贸易知识又精通外语的人才,以作为办理涉及WTO案件以及其他新型涉外案件的骨干力量。同时,要转变用人观念,按照国际通行的法律职业化而非党务化、政务化的目标和要求建设队伍,真正造就一支学有所长的稳定的法律职业家执法队伍。

八、WTO对于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样为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入世后,随着透明度义务的承担和贸易的自由化,必将对政府管理经济的模式、手段等都带来深刻影响。因此必须加大政府工作法治化的改革力度。各级政府机关必须依照公开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对于法无授权的行为要严格禁止,并且要加大行政工作的透明度。这无疑也为检察机关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和预防提出更高要求。

另外,根据WTO的司法审查原则,必须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与贸易有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将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相应地,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任务会空前加重。检察机关要积极地行使这一职能,对促进依法行政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