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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对摄影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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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对摄影的保护方法

一、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在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对“作品”进行了界定,其第四类为“美术、建筑作品”,第五类为“摄影作品”;这就说明,同美术作品一样,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在这些权利中,“改编权”和“汇编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之所以强调这两条,是因为以摄影作品为底本绘制出一幅与之在造型上高度相似的绘画作品就相当于一个“改编”或“汇编”的过程,虽然最终创作出来的作品在艺术门类上不同于原作,且其中也融人了再创作者自己的艺术加工,但这仍然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因为该部法律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的第十二条明文指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类比来看出其合理性。例如将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从艺术门类上说,小说属于文学、电影属于影视艺术;但是,如果影视艺术在情节、结构、人物等方面都取之于小说,则就属于对小说的改编,编剧就必须经过小说作者的同意或获得其授权。例如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红高粱》《大红灯笼高高挂》分别改编自莫言的小说《红高粱》和苏童的小说《妻妾成群》,则制片方就必须获得莫言与苏童的授权,并且在影片中注明二位原作者的名字。同理,如果绘画在内容、形式方面与摄影作品高度一致,则亦应属于对摄影原作的一种改编或汇编,需获得摄影作者的授权并加以注明。像案例中提及的油画家李跃亮使用摄影家胡武功的摄影作品为底本进行创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并未注明其所依据的原作出处及版权,便构成了对摄影家著作权的侵害;尤其是对方早已将作品公开发表,更使得事实清晰,铁证如山。因此事件宣扬出来后画家受到几乎一边倒的批判并最终公开道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虽然绘画作品和摄影作品是两种不同表现形式的艺术,但是,如果在绘画作品中大量使用甚至原封不动地“复制”摄影作品的基本画面元素,就会构成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绘画工作者又经常会利用照片进行绘画创作;那么,如何避免在创作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侵权”问题呢?笔者在此给出几点基本的对策与建议。

二、对策与建议

只使用自己拍摄的摄影作品进行绘画创作这一点很好理解,既然所描绘的摄影底本原本就是自己拍摄的,则自己就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自己使用本人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当然不会构成侵权。获得摄影作品创作者的授权对于那些非画家本人拍摄的摄影作品,如果画家确实非常喜爱,想将其创作成造型相仿的绘画作品,那么最好的办法便是获得摄影作品创作者的授权。这些照片如果是自己身边熟识的人拍摄的,那么相对就比较简单:向对方说明自己的意图,得到对方的同意就行了。通常说来,许多人都是乐意让自己的摄影作品变成绘画作品“底本”的,通常不需要支付报酬便可获得授权。当然,这种授权可以是口头的,但以书面的最佳。对于那些公开发表的摄影作品,画家也应该积极与原作者进行联系,获得其书面授权。可是,对于那些无法联系上原作者或根本不知原作者为何人的摄影作品,应如何处理呢?这便涉及到第三条对策了。注明所依据的摄影作品的来源。当今时代,许多报纸、杂志上都会刊登大量的摄影作品,互联网上更是充斥着海量的摄影图片,这些都为画家进行绘画创作提供了素材和灵感;但是,如何获得图片作者的授权也成了一大难题。因为有些作者根本联系不上,甚至大量照片根本就不知道作者是谁;在这种情况下,画家见到自己喜爱的可以做创作素材的照片该怎么办呢9我觉得不应该因为可能会侵犯照片的著作权而果断舍弃,可采取在绘画作品创作完成后以附注的形式标明所依据的摄影作品来源的方式来证明自己对原作者的著作权的尊重对膨作品进行必要的改造,杜绝照搬许多时候,摄影作品对画家所起的不过是一个触发灵感、提供素材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绘画工作者不必要对摄影作品进行生硬的全盘照搬,而应该对相关画面元素进行分解、改换、变形、重组,使绘画作品与摄影作品的相似度大大下降,甚至不能再辨识出绘画所依据的是哪一幅摄影作品进行创作的,这样也就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端和麻烦。

作者:杨宏鹏单位:河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