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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语言的司法调解功能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语言的使用往往因为交际的目的和交际环境不同,而产生了各种功能变体。“由于语言与社会的这种外部关系,就形成了多种表达手段和不同语域的社会语言变体构成的、为各自特定目的服务的功能系统。”在司法实践中,语言的交际功能自然就演变成为具有说明、叙事和论证的司法功能。同时,在诉讼调解当中,语言在人与人交际过程中的调解功能就突显出来。作为调解人员,话语中所传达的具有劝说意义的信息都是为了让听话人理解并能接受,如果听话人不能接受,说话人就要通过自己的内部语言来调整自己的言语行为,重组交际的话语内容。在此,交际个体的语言组合的主客观因素,特别是个体的语言修养、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知识使其选择的话语适合交际的对象和语言的具体环境,就显得特别重要。语言的调解功能是语言功能系统中的润滑剂,使人们的言语交际达到最佳效果。
二、法庭调解的用语特点
在法律语言体系中运用调解语言,调解人要善于根据法庭调解用语的特点,选择使用语言劝说与调和诉讼双方的分歧,进而消除纠纷。面对有矛盾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审理法官此时的言语交际的形式,信息如何传递,语言的表达方式,都会在调解的过程当中,在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调和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法律为背景下的调解,法官的调解用语还应该在遵循依据事实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开展有针对性的调解活动。
(一)用语富有感情色彩法官应“动之以情”,说真实感人的话。浓重的感情色彩语言,能够增强劝说语言的力度,提高劝说的效率。调解法官应在语言的感情色彩上灵活地予以相应体现,作到爱憎分明,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在调解时应十分重视正确地表达自己的内心情感,用自己的心去弹拨当事人之心,用自己的灵魂去感染当事人的灵魂,使对方闻其言、见其心,达到感情上的融合,从而潜移默化,使当事人听了所说的话后,感觉是透心暖人的,从而对发生纠纷深感遗憾、悔恨,能够心平气和并为对方设身处地着想,则可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
(二)用含蓄和逻辑思维语言调解法官要运用含蓄语言,严密的逻辑思维语言“劝之以行”,含蓄语言能使当事人容易接受,有助于融洽调解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再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语言,使当事人自我醒悟,最终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用以事寓理的形象性语言调解法官应“喻之以法”,运用生动形象的比喻,将深奥的道理变得通俗明白,易于对方接受,使被调解人不自觉的领悟到劝说者要表达的思想。调解法官还应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其目的是使当事人和旁听者受到法制教育,此类调解语言技巧表达要求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使当事人自己衡量其行为的合法性,以达到以调解结案之目的。
三、法庭诉讼调解策略及语言艺术
在当事双方的利害关系和情感上求得一个“共通点”,矛盾就能得到调和与解决。那么究竟在调解过程中该如何运用语言?笔者认为,在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这几方面发掘语言艺术和策略:
(一)分清是非,以理服人将心比心,善于投入真诚、朴实的感情,以缩小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并条分缕析,阐述道理,这也是成功调解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诉讼调解人,在法院调解中,应忧当事人之所忧,乐当事人之所乐,把法理、事理、情理巧妙揉合在一起,输入到当事人的心灵中,使调解工作的正面效果得以扩大。例如在福建宁德市的一个“无效婚姻”诉讼案件中,原告雷X花于1999年2月9日以邻村已达婚龄林玉花的户籍冒名领取结婚证。2003年12月10日原告雷X花诉请法院宣判婚姻无效,并主张抚养4岁的儿子刘X,理由是儿子是她与邻村一相好男子所生;如被告要抚养儿子,其要求分割被告的财产5000元。被告认同婚姻无效,但对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的问题,被告认为:儿子不可能是原告与他人所生,且原告从未尽到当母亲的职责,在儿子未满周岁时就卷走家中值钱的金器离家出走,故要求儿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要支付生活费,同时要求原告返还金器价值5000元。当事双方的情绪紧张、对立、痛苦,甚至想你死我活。合议庭调解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调整了思路与调解策略,对原告进行了劝说。首先,调解法官对原告直截了当的批评道“你(原告)是一个不称职的母亲,在儿子不满八个月大时就离家出走,使处于哺乳期的儿子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与母爱,对儿子所尽的义务根本不如男方。”此时,原告震惊之余无话可说。接着法官问道“现在你(原告)本人又主张抚养孩子,自己却外出到处打工,没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让儿子跟随你颠沛流离,这能真正的照顾好孩子吗?你有这能力和精力吗?我也知道,天下哪有母亲不疼儿郎的!”原告眼含泪光,低头沉思。调解法官抓住时机进一步摆事实,讲道理,说到“你此时又提出孩子不是你和被告所生,是不是不想给孩子维持一个稳定的、健康的成长环境啊?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还能抛开一切成见,给儿子如此博达的父爱,令我们都十分感动。”至此,原告恍然醒悟,认识到法官讲述其中之道理。其与被告的婚姻虽然不幸,但儿子终究是无辜的,既然被告与其母亲都是那么执着地爱护儿子,能给儿子一个安定健康的成长环境,为此,她放弃了原来的诉讼请求,同意儿子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本案的主要矛盾一解决,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被告也放弃了要求返还金器5000元的主张,原告也表示将每月定期寄给孩子生活费。调解法官把对立情绪严重的诉讼纠纷化为玉帛,确实不易。本案取得了如此良好的社会效果,应该说是得益于合议庭法官在分析了诉讼案件的性质基础上,及时抓住问题实质,调整调解策略和方向,既能依法坚持原则“分清是非”,又能充分运用调解语言“以理服人”,达到了调解的理想效果。
(二)换位思考,保留情面在法庭的调解工作中,离不开法理剖析,但这还远远不够,要想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则必须讲究调解的策略和语言技巧,以法、以情、以理为他们排难解纷,同时又要求当事人双方都来换位思考,体恤对方不得已的诉讼和应诉感受,这样不但能促使纠纷平息,还能尽量使当事人之间不因诉讼而伤害情感,双方都保留了情面,不至于在朋友和亲属面前难堪。福州市XX区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个“债权纠纷案”:原告吴X,其丈夫于半年前突然病故。在一次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原告无意中发现一张欠条,是其丈夫去世前三个月曾借给他的朋友钱X做生意的,借款总数为2万元。当吴老太太向钱X索要时,钱X告诉吴老太太已经归还,吴老太一纸诉状将钱X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钱X返还2万元欠款。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吴老太在法庭上老泪纵横,诉说自己鳏寡孤独,被告不还2万元,将无处栖身。被告钱X也低下了头,不忍心看。过了一会儿,法官说话了:法官:被告钱X,你做了这么多年的生意,这一次怎么这么粗心呢?把钱还给人家了怎么没有及时把借条拿回来啊!(话虽说得客气,但是何曦法官从法理的角度,暗示被告此案他将被动,因为原告手上掌握着欠条,一个重要而且有效的直接证据。)被告:(觉得法官没有当庭认定他不还钱,给了他面子,态度缓和了许多)就是啊!我作为她丈夫的生前好友,怎么可能会不还他钱呢?要是当时……法官:你和她丈夫认识多少年了?被告:我们已经是十几年的朋友了,关系很好的,我还帮他赚了些钱,这原告也是知道的。法官:(抓住机会,话锋一转)既然你和她丈夫生前如此之好,两家关系如此亲密,那你肯定不忍心看到好友的遗孀现在的处境吧!(被告:沉默、沉思)法官:我知道你也不忍心,那不如这样吧,我们就不说欠钱和还钱的事情了,你就看在过去好友的情面上,体谅吴老太太目前这种艰难的生活处境,就拿出2万元,当作资助已故好友的家庭,如何?被告:如果法官你是这样说,我同意……一场可能是旷日持久的官司,在一审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出乎意料的在短时间内调解结案了。该案调解的成功点首先是法官在逐渐明确整个案件的责任是非以及法律所体现出的权利和义务后,进行了角色的换位思考,全面衡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确定了调解的思路和策略;其次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换位思考,更暗示被告应当让步;第三是抓住时机,抛出调解建议,既给被告一个台阶下,又保留了双方当事人的情面,被告“聪明”的配合了,吴老太太也在短时间内既结束了一场身心疲惫的官司,又达到了自己实际的诉讼目的。
(三)耐心劝导,亲情融化调解
语言有释疑性和反复性的特征,释疑性主要是指审判人员针对调解对象产生争执进行的调解过程,实质上就是排忧解难,把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反复性就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总是感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某种侵害或威胁而与对方产生了难解的民事心理纠葛。他们当中不少人以主观愿望为动力参加诉讼。一旦人民法院不能或不完全能按照其主观愿望作出处理时,有的人就会缠讼,因此调解语言的难度较高。有时需要苦口婆心,反复劝说。这就形成调解语言的反复性、艰苦性,但是民事案件有许多纠纷是来自于家庭内部,这里就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亲情是温情柔性的,善良的人们在面临选择时,面对亲情内心必定会有所感触,它代表了人们关系中最温馨柔情的一面,是任何事务也无法阻挡的,所以,以亲情来化解矛盾和纠纷,是法官调解亲属纠纷案的重要手段。
(四)严肃不失诚恳,庄重不失温和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法官要以认真的态度来对待案件和纠纷当事人,因为法庭调解仍然是属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只有以严肃和庄重的态度看待案件,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威严。但是,在不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还必须讲究话语运用的策略和艺术效果。该说什么,怎么说好才能让当事人接受,现在说还是等到一定时间再说,都关系到当事人如何看待法官的自身素质。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调解中要会艺术地讲话,既要使调解语言符合法律,又要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以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拉近当事人与调解法官的心理距离,有效地缓和戒备情绪。感情沟通了,关系融洽了,法官的观点当事人也自然容易接受,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调解的难度也会自然而然地减少。
四、总结
上面主要是对诉讼调解工作中语言特点和语言表达的策略及艺术的一些探讨。其实我们还应认识到调解的策略和语言艺术方法多样,不是一成不变的,还应该是因案而异,因人有别。如对白领、知识分子和干部的当事人,不妨可以法律、哲理的高度阐述,可用法律术语等表示抽象概念的词语。而对文化程度较低或者文盲的当事人,所用语言应该通俗易懂,尽量少用法律等专门术语;非用不可,也要加以浅近、明白的解释。在调解实践中,调解法官还应进一步提高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客客气气”,巧妙运用语言技巧和调解策略,充分发挥法官人格魅力,尊重他人,礼貌待人,赢得当事人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不紧不慢,抓紧时机”,掌握好调解节奏,因势利导,一鼓作气,一锤定音,及时制作调解书,争取当场送达,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调解中要保持中立,冷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调解,不偏袒一方,防止越俎代疱,注重“穿梭外交”式调解方式的运用。只有这样,调解工作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作者:彭丹云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