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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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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一、疏忽大意与渎职

1.院前急救疏忽大意。(1)呼救电话接听不详或出诊不及时:接听急救电话人未详细询问病人病情、居住地点,导致专科医生派错,抢救物资准备不全,救护车空跑;或由于医护人员时间观念不强,未及时赶到急救地点,延误抢救时机。(2)途中观察病情不仔细:在病人转运过程中,未随时观察抢救措施进展情况及病人病情变化,以致病人液体外渗,致肢体肿胀,以及有的病人呼吸心跳何时停止均不知道,使病人失去抢救机会[3]。

2.院内疏忽大意。指病人在医院内就医过程中,由于护士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给病人健康带来伤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1)不执行查对制度:给病人打错针、发错药;输血时血型错误,引起溶血反应;接错手术病人,手术器械遗留在病人体腔。(2)护士违反操作规程:约束时,造成病人肢瘫,肢体受损;洗胃时一次灌注量过大,引起胃破裂[4]。(3)护士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巡视病房,病人病情恶化未及时发现。(4)值班人员擅自离岗,造成急危重病人抢救不及时死亡等。以上种种疏忽大意的行为,如出现严重后果,则为渎职,而渎职者须负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

1.对病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护士在执业过程中,由于护理不当,技术不精或工作不负责任,给病人健康带来损害甚至死亡的差错事故,是对病人生命健康权力的侵犯[5]。“疏忽大意与渎职”所述的行为也是对病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

2.侵犯病人的知情权。病人作为一名特殊的消费者,有权利了解所患疾病的信息和治疗、护理方案,医务人员有义务将其告知病人。如病人不了解有关情况或不同意某种检查、治疗方案等,就制订护理计划与实施,这种行为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6]。

3.侵犯病人的自由权。如果护士借助治疗需要的名义,拘禁病人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或剥夺病人的自由,改变病人的生活方式[4],即是对病人自由权的侵犯,也属非法拘留。

4.侵犯病人的隐私权。护士在执业时违反保守医秘原则,违法窥探病人的隐私或者利用职权非法搜身;擅自公开病人的健康资料,泄漏病人的隐私[4],即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三、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

护士未经注册,从事护理工作;护士遇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时,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未及时回收、销毁,对须消毒的器械、空气和物体表面而未进行严格消毒;对病人的污染物未进行消毒处理等[4],均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护士对传染病人隔离不当,致使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对传染病污染的水、污染物、排泄物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特殊手术后,如乙肝、艾滋病病人术后未做好消毒隔离,造成同期手术病人的成批类似感染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四、自我护理指导失误

护士在指导病人自护时,因没有考虑病人的能力、愿望及其他外部条件,急于求成或因护士自身的知识水平有限,指导病人自护时给病人的健康造成伤害,同样会引起法律纠纷。

五、护理记录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护理记录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始文件依据,特别是涉及到医疗纠纷案件时,它是支持医院、医生、护士公正地评价事实的最关键的证据。如护理记录字迹不清、陈述不清、随意涂改、回顾性记录、记录内容与医嘱不符、与医疗记录不符、护理措施和过程不全面[7]、虚填观测结果、重抄护理记录、随意签名、代签名等,都使护理记录失去了真实性、完整性,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势必造成举证困难甚至举证失败。也就是说,虽然护士在护理活动中无过失,但是由于护理记录的缺陷,破坏了护理记录的法律凭证作用,在医疗纠纷中护士同样会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六、药品使用不当所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医疗过程中如使用假劣药品,无批准文号、无进口药品证书药品,滥用毒麻药、精神药品和非处方药品,均可引起法律纠纷。护士如利用职权之便为他人提供毒麻药品,造成吸毒、贩毒者,则属犯罪行为。

七、特殊法律问题

1.病人遗嘱。病人临终前因某种原因需要护士做遗嘱见证人时,护士不能干扰遗嘱人意愿;遗嘱人向护士馈赠遗产时,护士最好谢绝,否则将卷入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中。

2.安乐死。目前为止安乐死并未得到社会的承认、接受,也未得到法律的承认。所以在安乐死没有立法之前,护士不能随意执行安乐死,否则也将卷入到严重的法律纠纷中。

3.收礼与受贿。病人因感激护士的优质服务自愿向护士馈赠少量纪念性礼品,原则上不属于受贿。若护理人员主动向病人索要或接受病人作为酬谢而奉送的巨额钱物,则犯了索贿、受贿罪[8]。

防范对策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制观念

长期以来,护理人员一直处于医疗服务的主要地位,因此,在实践中,护士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9],特别是面对新形势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护士又感悟不深,极易引起法律纠纷。因此,护士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为病人服务,确保护理安全。

二、护理管理者应顺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安全管理

目前,滞后的医疗管理现状与高速发展的医学技术不相适应,潜在着诸多隐患和管理盲点[10],加之病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使安全管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对此,护理管理者应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查找、评估安全管理的误区和盲点,根据安全需要,依法重新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提高护理工作规范化、常规化的操作程度和防范护理纠纷的能力,在临床护理技术操作、用药安全、感染控制、器械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等诸多方面保证护理安全[11]。同时,严格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杜绝无证上岗[12]。合理配备护理人员编制,避免超负荷工作。

三、提高抗风险能力

1.履行告知的义务。医疗护理工作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在法律上医护人员无法承担这种高风险的责任,应加强事先告知,让病人明白既要接受医疗服务,就要接受可能受到损害的风险。病人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免责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13]。所以,护士应将每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病人和家属,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病人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病人的权利,也是护士自我保护的需要。

2.更新知识,主动接受继续教育。随着医学的进步,新技术、新项目的大量引进与开展,以及护理职能的拓宽和护士角色的多元化,对护理人员专业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护士要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需要,就必须不断评估自己专业能力和学习需求,不断吸取新知识,主动接受终身教育,扩展知识面,使其具备合格的专业能力,才能保证护理工作的安全。

3.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分层授权工作。护理管理者在授权下属工作时,应根据下属的工作能力、职称、资历分层授权。护理人员在接受任务时,也要仔细评估个人的专业能力,当本人对本项工作感到能力不足或准备不够时,她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同样,当病人要求超出自己所胜任工作的范围时,护士应主动寻求他人帮助。

4.加强证据意识的培养和证据管理。新“条例”出台后,护士面临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新形势。举证责任倒置无疑使护士的临床工作又多了一份证据责任,每一次护理行为都可能成为一个有利或不利的证据[2]。因此,要加强“条例”学习,掌握“举证责任倒置”新规则。建立健全证据系统,对一些关键性的护理操作要留有护理记录。对具有创伤性的护理操作,不管病人是否选择做,都要在有关记录上签字,以示知情同意[2],以免发生医疗纠纷时,护士处于举证困难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