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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对临床试验培训的要求
GCP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附件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规定:“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主任及秘书、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负责人及研究人员、药物临床试验专业负责人及专业研究人员都要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和GCP培训”,同时规定要建立人员培训制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五章规定:“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制定培训的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记录等,定期对药物临床试验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临床试验技术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培训方式可以包括专业进修、培训班、研讨会、网络培训等。”总之,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人员要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法规的培训、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要建立人员培训制度的要求。
2临床试验培训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与临床试验相关的研究者、研究护士、机构管理人员、监查员、统计人员等的专业背景涉及到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学、统计学等多个学科,然而当前没有任何一个学科将临床试验纳入到教育体系。调查显示,我国临床医师对临床试验的认知水平较低,基本上未获系统培训,培训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以我院为例,目前我院研究者和临床试验管理人员参加临床试验培训的模式主要有外出参加GCP培训班、临床试验专题培训班、GCP网络培训、医院内部的临床试验知识与技能培训、与临床试验项目相关的会议如方案讨论会等。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笔者也发现各种培训模式均存在着种种问题。
2.1临床试验培训的模式
2.1.1以取得GCP证书为目的的培训。GCP培训的组织情况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人员对临床试验知识的掌握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要建立培训制度,组织进行GCP培训。骨干人员如机构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等要参加国家级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并获得培训证书,培训形式可以是现场培训班或者网络培训。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参加由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组织的院内培训。因此,在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或复核之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会大批组织人员参加GCP培训,并取得GCP培训证书。
1EUCTR的建立及发展
相关法规和数据库建立2001年,欧盟Directive2001/20/EC,其中第11条提出要建立临床试验数据库,成为促成欧盟临床试验数据库创建的首个法律文件。2004-05-01,欧盟临床试验数据库(EudraCTdatabase)建成,但当时为保密数据库,其中数据并不公开。于2004和2006年,欧盟先后Regulation(EC)No726/2004和PaediatricRegulation(EC)No1901/2006,两者分别于第57(2)条和第41(2)条进一步阐述了该事宜。于2008和2009年,上述2个法规文件分别进行修订,形成ImplementingGuideline2008/C168/02和ImplementingGuideline2009/C28/01,其中修订的内容允许将Eud-raCT数据库中的部分信息对公众公开。以上5个文件在EudraCT数据库和EUCTR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重要事件2011-03-22,EudraCT数据库V8版本启用(此前的数据被称为“历史数据”),欧盟临床试验信息公示网站,公众可以通过登陆该网站查询EudraCT数据库内的大部分信息。至此,该数据库内的部分信息终于实现公开。2011-09,EUCTR成为WHO注册机构协作网中一级注册机构之一,并为其提供数据。关于临床试验结果的登记和公示问题,欧盟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曾计划于2012年底启动,并做了大量前期筹备工作,包括主要对WHOICTRP和美国ClinicalTrilas.gov的持续跟踪和调研、法规文件的起草、召开多方会议讨论以及网站公开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但直至2013-10,随着EudraCT数据库V9版本启用,才终于启动了临床试验结果的登记。相关网站公众可进入EUCTR查询信息。临床试验申请人通过EudraCTPUBLIC创建和上传数据包(XML文件),某国药品监管机构(NMRA)或某能力机构(NCA)通过EudraCTSECURE端口将其批准的临床试验信息向数据库内录入,同时实现公示。以上网站的使用语言均是英语,由EMA负责管理与维护。
2登记和公示过程
试验方案登记试验方案的基本过程是:①申请人欲申请某药物临床试验时,需首先确定相关NMRA/NCA和独立伦理委员会(IEC),并通过Eud-raCTPUBLIC端口将临床试验申请材料提交至上述机构,同时,提交将来可能在EUCTR公示的试验方案信息的XML格式文件包;②若试验获得NMRA/NCA批准,则由其负责通过EudraCTSECURE端口将试验方案的相关信息(申请人提供的XML文件包)上传至EudraCT数据库中,同时在EUCTR上实现公示;③NMRA/NCA将该试验信息与其临床试验批件和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关联;④登记和公示过程完成。试验结果试验结果信息需由试验申请人向数据库内录入。申请人一旦确认数据质量后,试验结果信息即直接在EUCTR实现公示。
3EUCTR公示信息
公示的试验范围和信息包括自2004-05-01起,所有在欧盟/欧洲经济区(EU/EEA)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以及所有与儿科研究计划(paediatricinvestigationplan,PIP)相关的临床试验。公众通过EUCTR网站能够实现的功能有:①查询临床试验机构在EU/EEA境内的成人Ⅱ-Ⅳ期临床试验;②查询临床试验机构在或不在EU/EEA境内开展的儿童临床试验(包括试验设计、申办者信息、受试药物信息、治疗领域和试验状态等);③查询临床试验结果的综述信息(包括2个部分:一是试验结果综述的表格,其中包括试验基本信息、受试者处置、基线特征、试验终点、不良反应等;二是综述附表);④每次最多可以text格式文件下载50个试验信息。EUCTR不提供以下信息:①非干预性药物临床试验(如对于上市药物的观察性研究);②外科手术、医疗器械和精神治疗临床试验的信息;③与NMRA/NCA的批准文件和相关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的关联;④所有试验机构均在EU/EEA境外的临床试验信息,除非试验是PIP研究的一部分时,这些试验信息才会在EUCTR展示;⑤不负责潜在受试者欲参与EUCTR上的某试验的过程管理;⑥网站语言只有英语,不提供其他语言的浏览功能和网页内容的展示。试验状态种类EUCTR中试验的状态包括已获准、进行中、未批准(伦理未批准)、暂停、重新启动、提早结束、完成、被NCA终止或被NCA要求暂停等。公开给公众的联系方式公众通过EUCTR网站查询到某感兴趣的试验后,可与网站上公示的相关联系人进行联系和了解。网站以2种方式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一是某条试验记录中的信息,二是EMA形成的一个申请人列表。EUCTR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是从2011-03EudraCT数据库V8版启用后增加的一项功能。
一加强临床试验技术队伍建设和培训
加强全院临床试验技术队伍建设和培训,完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各专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流程及监管体系并使之常态化,建立严格按中国GC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有效模式;重点建设本平台上4个重大疾病临床专业,辐射全院其他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专业,带动医院临床试验整体水平的提高。
1建立培训和考核体系
对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师、护士、技师、药师等各级人员进行GCP及试验技术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院外GCP和临床试验相关技术培训班,定期组织全院的培训并进行考核,使从事临床试验相关人员的GCP知识和临床试验技能不断更新,为保证临床试验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加强主要研究者对临床试验相关指导原则的培训,使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准备阶段熟悉相应的指导原则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规范,科学设计试验方案,对药物/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不良反应进行科学评价。
2加强启动会培训在临床试验
开始之前,对主要研究者、参与试验人员、研究护士和试验药物管理人员进行项目培训。机构要求在启动会上对以下内容进行培训,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原始病历及病例报告表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试验药物管理及使用注意事项、预期不良事件及处理方案、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报告和记录、合并及禁忌用药、随访要求、血清保存等,使研究者熟悉掌握研究的具体操作,以确保试验项目高质量的完成。
1存在的问题
1.1知情同意书的设计和审查知情同意书的设计未包含《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应内容,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强调较多,对其不良反应则较少提及;对研究的保护性措施阐述较全面,对是否免费检查或获得药品及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时是否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则故意规避;知情同意书只有签名而无双方联系电话。此外,实际使用的知情同意书版本与伦理委员会审查的版本不一致,新的版本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也时有发生。
1.2知情同意的实施过程临床试验过程中,未遵循GCP原则,筛选合格后方与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告知不充分,流于形式,研究者常倾向性地告知受试者试验内容,避重就轻,目的是加快入组进度;研究者口头承诺知情同意书之外的内容、对不良事件的发生打保票,缺乏科学性;而受试者本身仅关注受益,忽视医疗风险,未完全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受试者本人同意参加研究,但家属不同意或多名家属意见不统一。
1.3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应该受试者本人签署的而非本人签字;部分文化程度低的受试者签署时,研究者未作指导,涂改较多,影响真实性;签署时未注明日期或日期笔迹与签名者不一致;由法定人签署时,未注明人与受试者关系,无法判断人的合法性;研究者仅留办公电话给受试者,无法保证随时联系;受试者与研究者未当面签署,签署日期不一致;研究者未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副本;试验方案有重大改变时未重新获得随访期的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对策
2.1加强研究者的培训和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者对医疗流程的操作局限于临床多年的惯性思维,未深刻理解GCP理念和《赫尔辛基宣言》的精髓,唯有通过反复培训来强化,特别是医学伦理的知识。我院机构特别注重项目启动会的培训,对研究过程的各个细节均有完备的预案,对知情同意的操作及不良事件的处理反复培训。同时开展“角色体验教程”,让研究者模拟受试者,接受知情同意过程,由研究团队找茬评价,增强互动和培训效果。
[摘要]通过了解我国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现状,分析儿童药物临床试验开展困难的原因,借鉴其他国家有关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规范,结合我国《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讨论我院在开展儿童临床药物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经验与体会。
[关键词]儿童;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
1我国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现状
1.1缺少儿童药物临床试验,导致超说明书用药现象严重
我国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从20世纪80年代建立,经过30余年,虽得到一定发展,但“量身定制”的儿童药物远远无法满足临床治疗需要。由于缺乏儿童药物临床试验和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临床医师为了挽救患儿生命、治疗疾病时常常出现“超说明书用药”或“儿童用成人剂型”。调查显示,在药品注册信息中明确标注小儿或儿童用量的仅为2.27%;用于儿科患者的药物2/3以上未进行临床研究[1],很多药物没有针对儿童的剂型。系统评价全球儿童超说明书用药情况显示,儿童门诊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为19.5%~26.0%,住院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为23.0%~60.0%[2]。超说明书用药的类型为超适应证用药人群最多,占75.2%[3],其次是用法用量不适宜和适应证不适宜。另有研究表明,36%~92%的住院患儿使用过未经批准用于儿童的药物,其中新生儿和ICU患儿使用率高达80%~97%和70%~92%[4]。与成人相比,儿童的生理发育特点、药物效应动力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规律以及反映出的疗效与不良反应差异较大,超说明书用药容易导致药物不良反应(ADR)。在中国,儿童ADR发生率为12.9%,新生儿ADR发生率为24%,与成人ADR发生率(6.9%)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由认为在儿童身上进行临床试验是不人道的行为,转变为未经儿童临床试验的药物用在儿童身上是不人道的行为。因此,开展以儿童为目标人群的药物临床试验极其重要,也迫切需要。
1.2儿童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少,开展儿童临床药物试验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