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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因治疗及其发展
基因治疗(GeneTherapy)是指将外源正常基因导入靶细胞,以纠正或补偿因基因缺陷和异常引起的疾病,而达到治疗目的。1991年美国实施了人类第一个对遗传病进行体细胞基因治疗的方案,科学家W.FrenchAnderson等将含有正常ADA(AdenosineDeaminase,腺苷脱氨酶)基因的逆转录病毒转入一个4岁患有ADA-SCID(SevereCombinedImmunodeficiency,严重复合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女孩的白细胞内,并用白细胞介素Ⅱ(IL-2)刺激其增殖,经10天左右再经静泳输入到此患儿体内。大约1-2月治疗一次。8个月后,患儿体内ADA水平达到正常值的25%,两年后基本恢复正常,未见明显副作用。此后又进行第2例治疗并获得类似的效果。这是基因治疗史上的里程碑,迅速引起了全球基因治疗的研究热潮。然而,基因治疗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1999年,美国一名年仅18岁的青年JesseGelsinger因患鸟氨酸转氨甲酰酶不足症(一种遗传性疾病)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人类基因治疗中心接受基因治疗时不幸死亡,这一事件震惊了当时的科技界。基因治疗一度跌入低谷,各国对基因治疗临床试验的资助大幅减少。
基因治疗在争议中不断地前进,最近几年已取得不俗进展,重新成为各国研究的热点。RNAi(RNAinterference,RNA干扰)是基因治疗的又一亮点,其在神经性、遗传性、病毒性等疾病中的治疗研究已经展开。2009年,针对X-连锁型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症(X-linkedAdrenoleukodystrophy,X-ALD)的基因治疗初见成效,并被《Science》评为年度十大科学发现之一。正如《Science》评论指出:在饱受科学界质疑以及制药业遗忘多年后,近几年基因治疗在应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再次优雅的回归在我国,基因治疗也有一定发展。1991年,复旦大学薛京伦教授研究小组进行了国内首例基因治疗临床试验。2003年,人类首例商业化基因治疗产品“重组Ad-p53腺病毒注射液”在深圳诞生。目前,我国已在在遗传病、肿瘤、神经系统疾病及细胞因子基因治疗的临床前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
基因治疗按靶细胞类型分为生殖细胞(Germ-lineCell)基因治疗和体细胞(SomaticCell)基因治疗。广义的生殖细胞基因治疗以精子、卵子和早期胚胎细胞作为治疗对象。由于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涉及一系列伦理学问题,如人权问题、阻碍人类多样性的问题以及基因歧视等,生殖细胞基因治疗仍属禁区。体细胞基因治疗是当前基因治疗研究的主流,但是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存在较高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基因治疗由于自身技术的高度复杂和难以控制,同时涉及一定的社会伦理学问题,应用于临床医学必然会引起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基因治疗在临床医学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一)隐私权
基因(Gene)是指携带有遗传信息的DNA序列,是控制性状的基本遗传单位。基因有两个特点,一是能忠实地复制自己,以保持生物的基本特征;二是基因能够“突变”,突变绝大多数会导致疾病,另外一小部分是非致病突变。非致病突变给自然选择带来了原始材料,使生物可以在自然选择中被选择出最适合自然的个体。基因与人类的健康密切相关。基因的特点决定了基因具有特殊的地位,基因治疗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患者基因的隐私权保护。
一是基因隐私保密权。保护个人隐私的隐蔽性、不公开性是使个人隐私保持其受法律保护状态的前提。基因信息不仅与个人密切相关,而且与个人的后代相关。因而,个人享有对其基因信息进行保密,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
二是基因隐私的知晓权。获取基因进行基因研究必须向基因的所有者进行告知,让基因所有者知情,使其知道自己的基因作何用途。
三是基因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基因信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四是基因隐私支配权。这是基因隐私权的核心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因提供者本人的同意或授权,不得随意公开、使用或处置基因提供者的基因信息。如利用基因信息进行相关科研等活动时,必须征得提供者的同意。
五是基因隐私维护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基因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例如,非经基因提供者的同意,将其基因信息进行商业活动时,基因提供者有权依靠法律得到相关赔偿。
(二)知情同意书的签订
任何医疗活动都会存在风险,为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大部分临床医疗活动均要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并受法律保护。基因治疗应用到临床医学,签订知情同意书同样至关重要。我国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和八十八条以及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享有知情权。医方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概言之,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但不宜告知患者的(仍应告知其家属)除外。特殊检查、治疗系指该检查、治疗具有一定危险性,或因患者本质特殊、病情危急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或系临床试验性,或收费较多。基因治疗治疗显然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特殊检查和治疗范畴。
基因治疗不同于传统的医疗活动,其高科技、高要求及高风险等特点必然决定此类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性。受试者有权利要求被告知基因治疗实施单位及人员的资格以及经验、风险效益比、其他可替代的保守治疗途径、保密问题、受伤害时的赔偿等等。实施单位还必须有一份针对使用的基因产品的专业医师的指示说明,包括依实验所知的产品药性、毒性和治疗效果等。考虑到基因治疗的复杂和难以理解性,一般人不是很容易透彻理解,应当成立相关部门,如基因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帮助患者及家属真正了解基因治疗及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真正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利益。
(三)治疗方案的规范
基因治疗现在还大多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还不是一种成熟和稳定的治疗技术,存在较多不宜克服的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
1.效率问题
基因治疗的时效比较短暂。基因治疗成功的前提是导入治疗性DNA的靶细胞能发挥功能,并且能够在体内长时间存活并且性能稳定。然而,导入的外源性的DN段会导致许多细胞快速分化从而很大程度上可能基因治疗的持续性。患者必须经过多轮治疗,如前所述的第一例成功的基因治疗病例中,1-2月就要进行一次,每次费用大概两万多美元,代价相当昂贵。此外,任何外物进入人体组织后,人体的免疫系统就会被激发产生免疫应答以防御入侵者,而这种免疫应答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降低基因治疗的效果。
2.安全性问题
病毒是大多数基因治疗研究中选择的载体,会对病人带来许多潜在危险,比如其毒性、免疫和炎症反应以及基因控制和定位的问题。基因治疗的安全性是目前基因治疗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比较著名的是前文提到的那位18岁美国病人死于基因治疗。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基因治疗对象选择有误及用药剂量过大,尽管病毒载体进入细胞后是随机整合至宿主细胞染色体的,但其仍具有潜在的插入突变可能性。
基因治疗属于高端的新医疗技术,存在相当高的风险。由于技术的限制性以及可能涉及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基因治疗在实施时必须遵循一定规范,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管制和监督。1993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将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的临床研究纳入《药品管理法》的法制化管理。2003年,我国药监局又颁布了《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基因治疗研究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我国临床基因治疗的立法思考
(一)国外基因治疗的立法经验
1.美国
1976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NIH)成立了重组DNA咨询委员会(RAC)并制定世界上第一个实验室基因工程应用法规《重组DNA分子实验室准则》,首开了政府对生物技术发展进行控制的先例。随后,在基因治疗进入临床研究前的1985年,美国NIH制订了针对体细胞基因治疗的指导准则《人类体细胞基因治疗的设计和呈批考虑要点》,是这一领域里第一个系统的成文规章。美国对基因治疗临床试验的监督由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和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两个法定机构负责。所有从事人体研究的研究者,无论是来自学术机构还是工业界,都必须遵循上述机构的监督管理。
2.英国
1989年,英国政府成立基因疗法伦理委员会,作为临床治疗的审批和监督机构。1993年成立基因治疗咨询委员会,对基因治疗临床方案的可接受性进行审查和管理,协调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关系。
3.奥地利
奥地利基因治疗的管理要遵循基因技术法的有关规定。体细胞基因治疗只能在被批准的医院里由特定的医疗小组进行,并要得到相关政府机构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4.德国
德国1984年由司法部和科研部召集医生、生物学家、哲学家、法学家、宗教代表组成了一个基因分析和基因治疗的研究小组,为政府的立法提供咨询报告,并基于报告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德国1990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基因技术法”,分七部分四十二节。
(二)我国临床基因治疗的立法建议
基因治疗对个体及人类生命的影响程度远远超过了传统医疗技术,其风险也是目前的医疗经验知识无法掌控的。同时,基因治疗还可能引发不少社会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就本人观点而言,我国临床基因治疗的立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疗范畴的立法
首先要确定临床基因治疗的范畴,何种基因治疗可以在人体内进行等基本问题。最为典型的是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它涉及平等问题和其他个人侵害问题,如优生主义、基因歧视等,各国对其一般都持反对态度。就我国目前而言,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临床医学基因治疗的基本范畴,同时规定设立相关伦理委员会进行协助管制。
2.治疗方案审核的立法
除了涉及相应的社会伦理问题,基因治疗还存在高风险且费用昂贵,如何权衡“受益/风险”的比例也相当重要。我国可以指定或成立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临床基因治疗方案的严格审核。
3.规范化治疗方面的立法
临床基因治疗,从方案的选择、实施到最后的疗效评估等,都应严格按照一套规范化的程序进行。美国的基因治疗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已制度化。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FDA)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CBER)负责对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下设的生物技术活动办公室(OBA)执行对基因治疗研究的监管。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侧重于对受试者的保护,而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临床试验都要接受地方伦理委员会审查。英国参与基因治疗监管和审查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医学和医疗产品管理局(MHPRA)、转基因作物(GMOs)科学咨询委员会、基因治疗咨询委员会(GTAC)、地方伦理委员会。
就我国而言,关于临床基因治疗规范化方面的立法,至少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临床基因治疗资格的审查机制。基因治疗资格的获得必须通过严格审查,包括相关的治疗设施及人员配备是否达到必需的标准。其次,获得资格后的施行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的基因治疗方案进行治疗。现在可参照的是《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以及《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这两份文件,之后可随着基因治疗的日趋成熟作相应修改补充或专门立法规定。
再者,应当成立或指定相关部门对临床基因治疗规范化的实施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管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基因治疗过程中的问题。同时,还应追踪患者的治疗效果,作相应的评估分析。最后,应当建立基因治疗数据库。数据库的数据应准确详实,并配有相应的对照、评估以及传播信息的保护机制。
4.侵权方面的立法
基因治疗的技术高难度性以及涉及相关社会伦理学问题等特点使得它在临床医学操作过程中更易发生医患矛盾。我国2010年7月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专设第七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问题。基因治疗应用于临床医学,同样将涉及相关的侵权问题。
一是隐私权。由于基因治疗的特殊性,基因治疗过程中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尤为重要。《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是患者的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临床基因治疗在这方面的立法可参照此法并结合自身特点作相应补充。二是知情同意书的签订。除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患者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外,基因治疗作为一种特殊治疗,其知情同意书中还应详细阐述基因治疗实施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及经历、基因治疗的详细过程及疗效、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治疗费用等内容。由于基因治疗的复杂和难以理解性,还应指定或成立相关部门,如基因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帮助患者及家属真正了解基因治疗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再做出是否签订的决定,真正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利益。临床基因治疗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全面的考量。三是规范化治疗。《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导致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基因治疗作为一种高难度、高风险的治疗方案,施行规范化的保守治疗将更加安全,因此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进行管制。
5.对治疗方法本身保护的立法
基因治疗自身能否依法得到保护,尤其是能否通过被授予专利权得到保护,一直是全球争论的焦点。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以及疾病治疗方法因人而异缺乏重复性的考虑,大多数国家对疾病治疗方法不予以专利保护。基因治疗属于疾病治疗的方法,所以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同样不予以专利保护。《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PatentConvention,EPC)对授予专利的要求是新颖性、实用性以及创造性,其中第52(4)条指出,通过外科手术等治疗和诊断人类或动物疾病的方法不符合其工业化实用性的要求,不应被授予专利。基因治疗作为一种疾病治疗方法,在欧洲同样不被授予专利保护。此外,其真正目的还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使公众避免花费昂贵的医疗服务费用。然而,并不是所有基因治疗相关的发明都被EPC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EPC为用于基因治疗方法的产品,特别是物质或其化学成分提供专利权保护,这些产品的新颖性可参照EPC第54(5)条规定确定。即使这些物质或化学成分以前就被人知晓,但只要作为一种治疗、手术或者诊断的方法第一次被发现,仍然可以被授予专利。
例如,在ADA-SCID基因治疗中,导入含有缺陷基因正确拷贝数的病毒颗粒到体内的治疗方法并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治疗过程中用的这种遗传学已发生改变的病毒可以被授予专利,这个病毒将被授予治疗ADA-SCID医学使用的专利保护,即使它之前已被授予别的非医学使用专利保护。专利法对于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不容小觑,生物技术也不例外。作为这个领域的领先者,美国和欧盟都不否认这个观点。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疾病治疗的方法包括基因治疗,是可以被授予专利保护的。这样势必促进本土对基因治疗的深入研究,最终在这一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关于这一点,对基因治疗专利化保护限制的欧盟也已日益意识到来自美国的竞争压力,并且意识到自身的法律规定已经限制了本土在这一领域的发展,现已采取相关措施逐渐扩大对基因治疗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因此,我国对基因治疗本身不应给予专利保护。然而,用于基因治疗的药物或器械等产品,则应该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授予专利保护,以维护发明者的利益和刺激我国基因治疗的研究,从而促进我国基因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
四、结语
随着技术和研究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截至2008年9月。全世界共已批准1472例基因治疗临床试验(源于TheJournalofGeneMedicine数据库)。在Ⅲ期临床试验数中,美国占14项,英国占7项。基因治疗的大规模临床应用已经逐步趋近。然而,我国至今为止没有对基因治疗进行专门立法,前文述及的卫生部和药监局的两份文件,立法层次较低且偏重技术规范。生物技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要求生物技术的立法具有预测性和前瞻性,以生命伦理学为导向及时制定相关立法,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甚至整个人类的根本利益。与其他高科技一样,基因治疗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给我们无限希望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伦理问题,对此,制定相关法律尤为重要。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一方面,可以制定层次较高的特别法律,如《基因治疗法》、《临床医学基因治疗特殊规定》等。在基因治疗应用于临床方面,至少包括临床医学基因治疗资格的审查及获得、治疗范畴、知情同意书的规范化签订、基因信息的隐私权保护、规范化治疗的管制和监督以及医患双方因侵权导致的相关赔偿等内容。另一方面,我国还可以参照欧美一些国家的做法,成立各种伦理委员会、基因治疗委员会或咨询机构等进行管制。如果能做到立法和管制相互结合,使医患双方共赢,必然可以更好地确保基因治疗在临床医学中的应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