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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概念
新农合基金是采取法律或合同的形式,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由农民、集体、政府三者共同出资汇集而成的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就是指通过特定的机构设置和制度安排,对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运营、支付和监管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及监督,是新农合医疗事业正常运转的生命线。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卫生服务可及性,改善农民健康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健康公平的有效途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筹资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基金的有效运行和支付,有益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信赖以及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问题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集体筹资制度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农业合作化高潮阶段,这一时期的合作医疗“带有合作社性质,目的是通过农民个体间的自愿联合,共同抵御和分担医疗风险,是社区互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集体经济阶段,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是通过“政社合一”的集体强制性地将剩余产品分配用于医疗保障,是在集体经济公有制基础上的强制性的社区医疗保障制。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9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经济体制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集体经济体制,受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制,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衰落下去。第四阶段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农合医疗制度,属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社会保险制度,实际筹资中,财政承担主要责任,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集体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制度中,农民筹资和政府的补助都是低水平起步,定额缴纳,人均筹资水平确定为30元,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连年增长,已由最初的20元,200元增长到320元。农民的缴费额也由30元、50元涨到80元。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基金在逐年增长,但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相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制度人均筹资相差约20陪。尽管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标准在持续提高,但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起点低,仍与城镇医疗筹资基金具有很大的差距,这不利于实现农村和城镇的全面接轨。这就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补助资金,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由于目前农民外出打工人员增多、农民受教育水平不高导致主动参保意识不强等诸多原因,筹资成本相对较高,尽管筹资难度在逐年下降,政府财政补助在逐年递增,但全面推行个人主动缴费方式的筹资仍然具有很多阻碍,需要较高的成本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筹资。现行新农合集体扶持制度并没有明确建立,导致集体筹资出现困局,这根源于筹资主体,集体的制度性缺陷以及集体筹资来源的模糊性。我国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立法,法律概念的不明确,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外延的不明确。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问题的对策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自愿参加变为强制
参加我国新农合医疗制度在实施初明确规定,农民以自愿的形式参加新农合医疗。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的制度,是国家公权力具体保障公民社会保险宪法权利的基本制度,而新农合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项目,自然要具有“强制性”。新农合医疗制度为实现收入再分配功能,必须依法进行,在实施中逐步变自愿参加为强制参加。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集体扶持”制度的重构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我国农村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普遍缺位,法律应当尽快承认以社区为范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是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这一财产独立于农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农民以户籍为依据自动成为社区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应具体明确并受法律保护。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范围应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这些独立的财产所获得的土地租金收益、土地以及集体其他财产入股的股权收益等均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社区农民共生共存的集体组织和共有财产人,其分担的为农民购买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
作者:陈思单位:沈阳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