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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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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一、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

各项制度是实现和谐干群关系的根本保证。新农合制度在运行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加强新农合制度的构建。

(一)优化新农合的筹资模式和补偿机制

资金筹集是新农合制度的关键环节。一些乡村基层干部时常抱怨说,伴随着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越来越高,但筹资模式用的还是“土办法”,村干部们集中时间挨家挨户收取参保费,每年筹资时间长达1~2个月,有时还要上门4~5趟才能收到钱,还会遇到多钱、少钱、假钱等问题。村干部上门次数增加,容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局面,还浪费了劳动生产的时间。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信用社代收参保费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从2010年起,邗江区就委托当地信用社代收新农合参保费。首先让当地群众以户为单位在该地信用社开设一个结算账户,参保户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家庭所有参保人员的参保费存入该账户,然后由信用社在11月20日将参保费统一划入新农合基金专户,最后基金专户对参保户进行确认,账户余额不足的则视为群众主动放弃参保。

(二)建立“征、管、监”相分离的新农合运行机制

政府应建立“征、管、监”相分离的新农合运行机制,即政府组织征收新农合参保费,卫生财政部监管保费,实现管办分开、各司其职的政府职能转变,体现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执政理念。

(三)保险公司进入新农合

2012年3月,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各类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整合归并,有些服务可委托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代办。这实际上就是对新农合经办中保险公司进入模式给予了肯定。保险公司进入新农合,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稳步推进。一是选择试点。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商业保险市场竞争比较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比较完善的地区进行试点。二是总结经验教训。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新农合与保险公司的磨合度,完善保险公司进入新农合的经办方式、体制,以提升运行效率,并在经验成熟时向全国推广。三是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推动不同支付管理模式,增强基金管理的效率,实行基金的监、管、办分离。四是出台全国性统一规定,让商业保险公司在推进新农合医保业务时能统一规划,符合制度安排,以达到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办事效率。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司新业务效益,也能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新农合经办工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加强干部服务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一)干部要提高认识

增强做好新农合工作的责任感。加大宣传力度,避免夸大宣传、盲目承诺及实质性宣传内容少的问题。一些群众对新农合政策了解欠缺,导致盲目参保或弃保。干部要从思想上提高对此情况的认识,参合率不是检验政绩的标准。“打铁还需自身硬”,干部只有不断学习新农合的相关知识,才能如实、高效地宣传好新农合,为群众答疑解惑,同时要对群众的不同要求给予认真对待。因此,针对群众合理的能够及时解决的要求,要及时妥善解决;对于不能一时解决的,要细心说服和开导教育,争取使矛盾得到缓解和平息,大事化小;对工作中已经察觉和显现出来的问题和矛盾,则要尽快予以解决。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新农合经办人员的素质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湖北新洲区就通过举办新农合经办人员培训班来提高新农合经办人员的素质,以便更好进行工作部署和安排。主要是给新农合宣传人员讲解党和国家最近的政策和动态,给新农合定点医院讲解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操作流程、工作重点、注意事项等,现场演示信息录入的方法和步骤等。做好新农合经办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有利于在工作中减少矛盾、提高效率。

三、提高群众主体地位和个人修养

(一)强化农民的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

参合农民是新农合的受益者,农民不仅能依法享受应享受的医疗保障权利,也有助于引导农民医疗消费合理化、合法化,保证基金的正常使用。首先,明确参合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医疗就诊证上写清楚,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次,对农民进行医疗消费教育,使农民树立起科学的医疗消费观。最后,对农民的违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处,确保基金正常运转。

(二)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文明素养

针对一些农民健康观念滞后、互助共济局限、风险意识淡薄的现状,应强化群众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科学文化水平。我们可以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经常发放一些简单易懂的健康小常识卡片,或者通过村广播、村宣传栏等宣传农村易犯的健康方面的错误,或者在农闲时节组织群众参加广场舞、篮球赛等集体项目。针对互助共济观念的局限,我们可以给群众耐心讲解新农合制度,解答其疑虑,让他们了解新农合是真正惠民的、靠得住的政策。

四、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一)加快立法程序,提供法律保障

新农合的发展一直缺乏最高权力机构的立法作为保障。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情现状,可以把新农合的立法放在整个社会保障立法的大体系中统筹考虑。新农合之所以有必要强调国家统一立法,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增强可执行性。能够通过统一的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清楚自己的行为规则,明确应该怎么做、什么不能做以及违反了法律将受到什么样的惩处。

(二)完善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中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即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部分组成,承载着农民的基本医疗、防疫保健等初级卫生保健功能。新农合实施后,国家鼓励群众到县级、乡镇和村卫生室看病治疗,在这些地方治病有起付线低、报销比例大的特点。如果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硬件设施、业务能力、服务效率都达不到要求,农民患病后只能去城市治疗,医疗治疗费用高,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也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还是会发生,这就不能体现新农合的惠民作用。

(三)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河南《大河报》曾以《村干部扣村民参保钱,村民参加新农合无法报销》为题进行报道:“商丘市王尧村几乎家家户户参加新农合,但部分村民到生病报销时,却找不到他们的参保记录。有的家庭部分人连续两年没有参保记录,有的全家都没有参保记录。后来调查得知他们交的钱都被村干部花了。赵村乡纪检书记证实了这一说法,并说他们正准备对王某处罚时得知他已经出去打工了,见不着人,一直没法处罚。”试想,如果相关部门能核实参合人数,也许就不会存在村干部贪污的现象了。在农村,群众监督是非常有效的监督,村干部贪不贪,有些村民心里有数却无力制止,也缺乏向上级反应和沟通的渠道。因此,非常有必要成立由群众组成的专门监督委员会,把农村中有威望、有正义感和有文化素质的群众吸纳进来,监督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让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人员和办事期限都公开化,让贪者无机可乘。

作者:刘莹单位: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