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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逻辑学中的“意义”概念
1.1“意义”与内涵以模型理论(model-theory)为基础的逻辑语义学试图用集合、函项这类纯集合论的概念去解释意义。由此,逻辑上所假定的语言表达式的内涵是否可以和意义等同起来,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逻辑语义学的理论基础是否牢靠。具体讲,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把它们同世界或世界中的实体相联系,这种联系有时具有复杂的形式。例如,一个谓词和世界中能够被它称谓的实体的集合相联系。如果要在逻辑语义学中避免假定抽象的、不可捉摸的实体,方法之一就是假设“如果一个人是讲表达式的外延,那么就可以避免讲表达式的意义”(Frege1980:134)。然而这样做就意味着必须把具有相同外延的非同义表达式(non-synonymousexpression)如“现任美国总统”和“奥巴马”看作是相同的,这就相当于把表达式的内涵和意义等同起来。事实上,了解一个表达式的外延并不必然地包含着了解它的内涵,因为非同义表达式可能具有相同的外延。
反之,如果一个人知道一个表达式的内涵,也并不意谓着他一定知道这个表达式的外延,例如,我们完全了解表达式“是聪明的”的意义,可是并不确切知道谁是聪明的,谁是不聪明的。换言之,了解一个表达式的外延必须知道两点:表达式的内涵和现实世界中的事实。这可以说是用内涵规定外延的尝试。用外延来解释内涵的概念可以把内涵看作一个“外延决定原则”(extension-determiningprinciple)(Allwood1977:183)。这个原则是一个考察可能世界并找出一个表达式外延的规则。然而,把内涵等同于从可能世界到外延的函项会产生很多困难。例如,模型论语义学(model-theoreticalsemantics)一般不会碰到这样的困难:假定有某些逻辑上可能的世界,在那里司各特(W.Scott)没有写《威弗利》,那么作为两个名词短语‘司各特’和‘《威弗利》的作者’的内涵的函项由于并不是对所有主目都有相同的值,因而彼此不同。然而,假如我们换一个弗雷格(1980:67)的例子:数学表达式“3+1”和“2+2”虽有相同的外延(“Bedeutung”)即“4”这个数,但有不同的内涵(Sinn)。隐藏在这背后意思是,“3+1”和“2+2”表现了获得相同结果的不同方式或程序。可是,如果像算术中对一个真值为真的语句所通常认为的,“2+2=3+1”是一个逻辑真理,那么“2+2”和“3+1”的值在所有逻辑上可能的世界里都是相同的“4”这个数。换句话说,表达式“3+1”和“2+2”相当于从可能世界到数的相同的函项,因此必然具有相同的内涵。概言之,如果我们把内涵理解为从可能世界到实体的函项,那么逻辑上相等的表达式就表现为具有相同的内涵。这一结论显然就不再支持弗雷格内涵是获得外延的途径的观点。学术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很多方法,比如,Car-nap(1947)认为,语言上的同义(linguisticsynonymy)不应该定义为模型论意义上的内涵同一,而是应该包括他称之为内涵同构(intentionalisomorphism)的某种较强的东西。如果某种“组合表达式”(constituentexpressions)具有相同内涵,并且它们也同样是由具有相同内涵的成分构成的,那么由这种组合表达式构成的语言表达式就具有相同的内涵。可以看出,这一观点接近于弗雷格用Sinn所表示的意思。
1.2“意义”与真值条件在语言学中,把意义转化为“真值条件”遭到很多学者的反对。很多从事语言哲学和逻辑学研究的人对“语句S是真的,当且仅当……”这一观点非常熟悉,然而,很多语言学家一听到“‘Snowiswhite.’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就立即表示反对并指出,“真同语言学研究毫无关系”,并且,“说明哪个语句是真的,哪个语句是假的,不是语言学家的任务”。这种反对事实上混淆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一个语句的真值和一个语句的真值条件。说明一种语言中哪些语句实际上是真的确实不是语言学研究的任务;然而说明语句为真的条件,即这个语句在何种条件下是真的就须要考察语言的意义问题。如上文所述,假设我们把一个语句的内涵看作一种原则,依据这种原则,我们可以在每个可能世界中赋予这个语句以真值,并且希望我们的理论具有某种“心理实在性”,即语言表达式所描写的成分在某些方面与出现在语言使用者的心灵中的东西相对应。
如果事实如此,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在赋值于一个语句以作为它的解释,以及在了解一个陈述(statement)的实际表述时我们所做的,这二者之间是否具有任何相互关系。以语言表达式具有真值条件为基础,我们可以期望当听到一个陈述句时,就可以观察这个世界并对在这个世界中这个语句是真的还是假的进行考察。我们甚至还须要想象一下,当这个语句是真的时候这个世界应该是什么样子;并且,如果我们认为说话人是值得信赖的,我们可以相应地改变我们所想象的世界的观念。这样,似乎在真值条件语义学(truthconditionalsemantics)中关于语句的解释和语句的了解过程之间并不是十分符合的。虽然如此,逻辑学家对这一点还是做出了相应的研究。其中,这两个观点是值得借鉴的:“把可能的语言或语法作为抽象的语义系统来描写,因而符号是与世界的各个方面相联系的”,以及“关于心理的和社会的事实的描写,因而这类抽象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是由个人或人群使用的系统”逻辑语义学只讨论第一个问题,而关于语言表达式的运用问题则与它无关。按照Lewis的观点,“混淆”这两个问题“只能引起混乱”。当然也有人反对这一观点并认为,相关研究只有从语言符号使用的研究中进行抽象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应该把语言作为联系符号和世界各个方面的一种系统来研究。事实上,逻辑语义学很少或者根本没有明确说明应该怎样对一个简单表达式的意义进行解释;相关研究仍然沿袭了传统逻辑学中的观点,这就使得意义看似很抽象。然而逻辑语义学对传统逻辑的发展就在于,它对语义问题研究的推进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从简单表达式的解释获得复杂表达式的解释的方法。这可以说是形式对语言意义研究的最重要贡献。正因如此,“我们不应该希望逻辑语义学确切地告诉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下雨了’这样的语句是真的;但是它能告诉我们在这个语句和它的否定‘没下雨’为真的各自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关系”(Allwood1977:188)。
2逻辑与自然语言分析
摘要: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有三:其一,论题明确。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既要确立论证主旨,做到论证主旨与论证范围清楚确切,也要将论证主旨作为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主线。其二,正确划分。在采用横式结构架构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中,每个分论点的设立应是为证立总论点之必需;且应按顺序、按层次对总论点进行论证。其三,首尾连贯。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既应始终围绕同一主题而进行,也应保持各结构层次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还应使各结构层次及层次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关键词: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逻辑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有广狭两义:广义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全文的篇章结构,狭义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的章节结构。就全文的篇章结构而言,本科生毕业论文一般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构成。
引言主要用来“说明选题的原因,概述前人已有的成果和尚存的疑难、争执,提出本文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正文也叫本论,它通常表现为对拟探讨和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的过程;结论则“是对正文中研究过程所得的现象及实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逻辑推理而得出的总判断、总评价,是研究结果必然的逻辑发展”。显然,引言与结论属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非主体部分,正文则是本科生毕业论文的主体部分。撇开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非主体部分,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仅仅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的章节结构,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仅仅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的章节架构。本文所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章节结构的架构问题。
目前,对于本文所论的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章节结构的架构问题,学界已形成了如下两点共识:其一,由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正文所论述的是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因此,在进行正文部分的写作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分为若干个章节或部分来层层论述”。换言之,对于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部分的内容,首先应进行章节架构,而后再分层进行详细论证。其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应坚持主题性、完整性、层次性与严谨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部分的章节架构,必须“以事物的内部逻辑联系来组织结构层次”,“做到有中心、有层次”。……如果将这些共识置于逻辑学视域内进行深度分析,我们则会发现: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正文进行章节架构,必须遵守逻辑论证规则与逻辑划分规则。
1论题明确:坚持主题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一、研究的动因近代西方逻辑学
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用符号语言取代自然语言,建立以符号为基础的数理演算系统。逻辑学实质上是研究关于思维外在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数理逻辑在剔除思维内容研究思维形式的方向上走到了极致,在此影响下许多人把逻辑学称为形式逻辑。西方逻辑学说在引入中国的过程中,当时相当多的学者不能正确认识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因而,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一些学者对形式逻辑进行了错误的批判。1929年许兴凯在《“演绎法”、“归纳法”与“辩证法的唯物论”》一文中指出:“演绎和归纳法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都是静止的、固定的、孤立的、绝对的方法观察一切自然和社会的现象……”王特夫在《论理学体系》中指出,演绎逻辑就是“把事物当作孤立的、永久如一的、静止的东西去思维”。邱瑞五在《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逻辑》一文中断定:“形式逻辑只在事物的静态中、事物的表象中观察事物。把一切事物看作不变的、形而上学的隔离着的。”从批判者的言论中不难看出,这场批判的实质是把形式逻辑当成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杜国庠并未参加这场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不过他显然是赞同上述批判言论的。杜国庠认为,一方面形式逻辑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只研究思维形式,以孤立的、静止的观点看问题,会导致出现僵化、封闭的倾向;另一方面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往往和唯心主义相联系,不注重历史地考察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关系,使二者相割裂。尽管杜国庠认为形式逻辑存在问题,但是他并不因此认为形式逻辑可有可无或一无是处。杜国庠指出:“‘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是离不开比较、判断、类比以及其他推理等具体的逻辑工作的。这就需要逻辑学的具体知识了。并且,这里不但需要演绎逻辑,而且也需要归纳逻辑。”
二、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基础
逻辑学和认识论,从产生时起就是一致的,并在发展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杜国庠确信客观世界运动的法则是客观辩证法,人类的意识反映客观世界的认识成果也应该是符合辩证法的,意识对客观世界规律的反映形成了“思维的辩证法”,即“概念的辩证法”。杜国庠认为,意识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过程同时也是认识的过程,在认识过程中所得到的客观世界的运动法则,概括起来便成为逻辑的法则。认识的发展规律是对客观世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反映,逻辑学的范畴体系正好展示了这一发展规律。所以,“由于逻辑与认识论都是实在世界的运动之意识的反映,在实质上是同一的东西。”在杜国庠看来,逻辑学和认识论都来源于“实在世界的运动的意识”———客观辩证法,换句话说,客观辩证法是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基础。客观辩证法存在于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之中。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认识和把握,并通过认识活动把客观辩证法转化为主观辩证法,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来表现思维内容。因此,离开人的认识谈逻辑是不现实的。所以杜国庠强调指出,真正的逻辑一定建立在对于实在世界的正确认识的根基之上,没有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就谈不上有真正的逻辑思想。
三、流动的认识,定式化的逻辑
虽然杜国庠认为逻辑学和认识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他认为认识论与逻辑学并不是无差别的完全的同一,而是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杜国庠把人类的认识看作一个不断流动发展的过程。“认识是一个过程,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实践产生了认识,同时认识也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证实它是否正确。”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具体的、历史的,总的来说,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永无止境;同时,在实践中产生的认识是否正确,也有待于实践的验证。人们的实践水平在具体时空中总是有限的,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也不可能一次完成,而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在实践检验的推动下不断得到修正和发展,呈现出波浪式前进的图景。逻辑是人类认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思辨、理性化身的逻辑,其发展体现了人类的认识水平。在杜国庠看来,逻辑是从人类认识成果中提炼出的具有规则性的东西。唯物辩证法包括客观的辩证法和主观的辩证法两个部分。客观辩证法以一种不可阻挡、必然的方式蕴含在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之中,独立于人的意识、思维而存在;主观辩证法则是人类对呈现在思维中的客观辩证法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表现为观念的、逻辑的形式。逻辑离不开认识的发展,只有在人们思辨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产生逻辑。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获得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认识结果进行反思,从中得到思维的一般规则———逻辑。杜国庠把主观辩证法称为“思维的辩证法”,即“概念的辩证法”。杜国庠认为,客观辩证法和“概念的辩证法”的差异表明,“没有对于实在世界的正确的认识,便没有方法建立起真正的逻辑。逻辑的概念、范畴乃至法则等等,事实上无一不是人类认识过程所获得的结果之被定式化了的东西”。
一、什么是哲学中的心理主义
胡塞尔的《逻辑研究》问世之后,“心理主义”成为西方哲学文献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时髦词汇,尽管它通常是以被批判的形象呈现在大家面前的。一般而言,哲学中的心理主义主要是一种方法论立场,即认为知识论或形而上学领域的研究依赖于人类心理活动的相关经验事实。具体到逻辑学领域,心理主义是指将逻辑学术语的意义及其规则看做人类心理活动的特征。
(一)20世纪初德国哲学界的心理主义。根据MartinKusch对《胡塞尔全集》中所提及的“心理主义者”概念的考察,他认为从1866年到1930年间,德国哲学界关于“心理主义”一词究竟指什么并无定论。当时很少有人会在正面的或者中立的意义上使用“心理主义”一词,多数情况下,给一个人的理论贴上“心理主义”的标签就等同于认定他的理论是错误的。从1866年正式出现“心理主义”这一说法开始,以马堡学派、南德学派为代表的不同学派之间以及学派内部围绕哲学界中的心理主义思想展开了持续的批评与反批评,并在胡塞尔和弗雷格的思想中形成高峰。笔者认为,德国哲学在19世纪下半叶面临的内部与外部挑战是引发关于心理主义持续争论的根本原因。一方面,1831年黑格尔去世之后,当时的德国哲学界陷入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少哲学家面对自然科学的快速发展,开始逐步接受“自然主义”或“实证主义”的哲学态度;而另一些哲学家坚持认为,人们应该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划清界限,以保持哲学自身的“纯粹性”。Jo-hannEduardErdmann作为一名黑格尔主义者,他在其1866年的著作《黑格尔之后的德国哲学》里面第一次使用到“Psychologismus”(心理主义)一词,他所针对的心理主义者是FriedrichEduardBeneke。Beneke希望用一种新的心理学来取代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的哲学,他所谓的“新的心理学”旨在“研究人类的内在经验,将其分解为最简单的成分并用这些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说明复杂的心理现象”。Beneke认为心理学知识是其他知识的基础,逻辑学是对于心理学的具体应用。文德尔班对于Beneke的这一看法提出了批评,在他看来,心理主义者所理解的、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其实只不过是所有人都接受的原则,他们可能会走向相对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另一方面,从1870年到1914年这段时间,实验心理学在德国迅速兴起。不仅很多德国大学的哲学系开设了实验心理学课程,甚至出现了单独的心理学系,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创立的心理学研究所。当时很多实验心理学的支持者发现,生理学在德国大学中享有比哲学更高的地位;同时,他们在哲学系中面临的竞争压力要小于在生理学系中的压力。因此,这些人极力希望扩展心理学在哲学领域的影响。作为实验心理学的重要开创者,冯特认为,哲学必须奠基于科学的研究成果之上,哲学的任务是将各个具体学科的真知灼见统一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它需要对科学方法和获取知识的条件进行研究。在他看来,“心理学是研究人类实际上如何思考,而逻辑学是研究人类为了获得科学知识应当如何思考”;但是他同时认为,对于逻辑思想的心理学研究是提出任何科学逻辑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对思想进行心理学研究才能揭示逻辑思维方式的根本特征。逻辑思维具有自发性、自明性和普遍性三大特点,逻辑思想常常与人类的心理活动联系在一起,而对于逻辑规律的表述和说明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诸多心理学术语。
在冯特看来,心理学和其他自然科学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直接被给予的,心理学的因果性在性质上不同于物理的因果性。心理学的因果性具有目的论和价值性的偏向,心理的因果链条和物理的因果链条之间是平行关系,不能进行还原。心理学作为其他科学的基础和前提,研究心理活动的内容是心理学的核心任务。同时,心理学作为哲学的基础,它研究那些符合逻辑(规律)的行为以及非逻辑的行为。常识心理学和实验心理学是对于之前的唯心主义哲学的超越。有趣的是,这一时期越来越多德国大学哲学系主任成为心理学的支持者或实践者。这一趋势遭到狄尔泰、文德尔班、胡塞尔等人的强烈抵制,他们主张对于哲学进行纯化,排除心理学因素的干扰。比如,狄尔泰就质疑心理学的假说—演绎方法对于哲学思考的有效性,即,“所有复杂的意识现象都能还原为像原子一样有规律地联系在一起的要素,所有心理现象都是源自感觉和知觉”。而面对狄尔泰的这一批判,心理学家艾宾豪斯在1895年10月写了一篇45页的长文予以反驳,他认为狄尔泰的批判是源自对心理学的历史和发展现状的误解,狄尔泰所攻击的目标是旧的联想主义心理学,而处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阶段的、新的心理学在研究主题和方法上都有了很大进步。由此我们不难看出,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德国哲学界围绕心理主义的争论,既是源自黑格尔之后唯心主义式微所引发的思想焦虑,也是源自以实验心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对哲学在研究主题和方法论上的冲击。
(二)逻辑学中的心理主义。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StuartMill)对于逻辑学的心理主义解释在20世纪之初的德国哲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在密尔看来,逻辑规则是关于人类理性推理方式的经验概括,他认为对数的定义是关于事实的经验描述,这些都植根于人类的心理活动。因此,逻辑规律是从属于心理学规律的。受到密尔的影响,当时的德国哲学界也有不少人提出了对于逻辑学的心理主义解释。比如,TheodorLipps在1893年的《逻辑基础》中提出:“逻辑学是心理学的分支,因为获得知识的过程发生在心灵之中,它本身就是一个心理学的过程。心理学不同于逻辑学的地方在于,它并不是特别关注知识与谬误的区别,也并不意味着心理学将这两种心理状态等量齐观。这仅仅意味着心理学必须按照同一种模式来说明知识与谬误的(产生)。显而易见,没有人会认为心理学将消解逻辑学。将两者区分开的事实在于逻辑学是作为心理学的分支。”
二、弗雷格对逻辑学中心理主义的批判
1公务员考试与高校逻辑学的关系
近几年来,我国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的大纲和题型已基本固定。《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以下简称《行测》)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主要考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大多数应试者认为《行测》更像是智力测验,而智力是以逻辑思维能力为核心的。《申论》看似写作能力测试,实为检验公务员工作综合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归纳、文字表达能力。这些能力也是需要一定的逻辑基础知识为前提的。无论是《行测》还是《申论》,在公务员考试大纲规定的考核目标和内容中,逻辑思维与逻辑应用能力都占较大比重。特别是《行测》,直接考查应试者逻辑应用能力的“判断推理”大约占总分值三分之一左右。综上所述,公务员考试的目的是为了考查考生的多种能力,亦可谓“能力倾向”,“而‘能力倾向’是以‘智力’为核心的,‘智力’则是以逻辑思维能力为核心的”。许多应试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复习,但考试成绩并不理想。原因有二:一是应试者缺乏系统的逻辑知识学习;二是应试者未掌握如何将逻辑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应用的方法和手段。而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目的就是将系统传授逻辑学知识和培养逻辑思维能力与应用能力科学合理地相结合。
2高校逻辑学教学现状
我国的逻辑学教学不容乐观。在国外,逻辑教育是面向全民的素质教育,一直都非常受重视。而我国高校逻辑学教育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一度非常繁荣,当时逻辑学是高校各层次各专业的必修课,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20世纪90年代为分水岭,除少数高校哲学系外,非哲学专业的逻辑学教学日渐式微。具体表现在,许多高校把原来各层次各专业必修的逻辑学课程从培养方案中撤掉,即便保留也在专业、课时设置上加以限制。虽然逻辑学是汉语言文学、中文专业开设的必修课,也只有40多个课时;有的专业把逻辑学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只剩下30课时左右。造成以上困境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从教学内容看。一些逻辑学专家、学者提出了“形式逻辑现代化”,即以数理逻辑为逻辑学教学内容,这一主张突出了逻辑学的科学性。但是,数理逻辑中大量的符号对学生来说是有难度的;它弱化了逻辑学的应用性,表现在学生所学的逻辑知识很难对提升他们的日常判断推理能力有帮助。众所周知,完成公务员考试逻辑试题所需要的逻辑基础知识,恰恰是传统逻辑知识,而不是现代数理逻辑知识。二是从教学理念看。逻辑学教学普遍重知识轻能力,甚至有教师认为提倡逻辑的应用性实则是贬低了其科学性。所以,诸多一线逻辑学教师在教学中强调逻辑的知识性与科学性,弃逻辑的应用性不顾,也就无从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和应用能力了。而从某种程度上说,提高现代公民乃至政府管理人员的逻辑素养,主要是通过传统逻辑的学习和训练获得的。逻辑学教学内容脱离实际,忽视了逻辑学在普通思维及语言表达上的应用与实践。
3基于公务员考试的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借鉴公务员考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反思逻辑学教学困境,逻辑学教育工作者应对高校逻辑学教学现状进行思考,使逻辑学教学能够真正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应用能力,为大学毕业生顺利通过公务员笔试提前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