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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旅游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旅游保险

旅游保险意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安全发展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之中,这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旅游保险是实现旅游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现就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为消除安全隐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辅助管理职能,努力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保证了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但与旅游业需要相比,旅游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旅游保险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旅游产品不丰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旅游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积极推进“旅保合作”。旅游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化解旅游安全风险,处理旅游安全事务。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健全旅游保险体系,强化旅游保险功能,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旅游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到2010年,力争实现旅游保险产品相对完备,旅游保险服务规范到位,“旅保合作”机制相对完善,旅游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显著增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投保积极性普遍提高,旅游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各类投保率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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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审结分析

一、法院判定:旅行社“未履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保障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从本案看,旅行社或者导游没有提供商品,也没有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是消费者(文中没有表明郑老汉是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在车上吃馒头被噎发病”,属于个人意外事故,与旅行社或者导游提供的服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旅行社和导游没有任何违反约定的法定责任。如果法院判决道理成立,那么所有参加该团队的旅游者(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旅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而发生的意外都应该由旅行社承担责任,试问:自己喝水、吃饭被噎怎么办?

二、文中提道:“老汉发病后,导游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首先,抢救显然不是导游的法定责任,因为导游没有行医资质。至于导游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如通知医务人员抢救病人,那就要考虑服务责任尽到否?《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此例。导游置一位游客发病而不顾,继续带领其他游客完成行程,道义上是不对的,但法律责任适用哪部法律法规没有交代清楚。另外,在实践工作中,经常发生因个别游客自身原因而造成导游无法全部尽到责任的现象。如本案中,如果导游自己留下配合医务人员抢救老汉,那就无法陪同大多数游客继续游览,势必造成新的违约。

三、文中,“同时,《旅行社管理条例》也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这段话是文章作者想当然写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没有这段话。1996年国务院、2001年经国务院修改后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但是,2002年3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有关“旅游意外保险”对国家旅游局的咨询进行了答复,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的答复〔国法函(2002)32号〕部分内容如下:《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中规定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义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从文中看出,该文“点评”作者显然不知道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的答复〔国法函(2002)32号〕,也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的答复〔国法函(2002)32号〕,可以判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点评”作者不了解上述规定,随意判定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原文:“这说明,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是严重失误。

综上所述,如果旅行社因为没有给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而被判败诉,显然这是一桩冤案;如果旅行社因为违约被判败诉,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清楚,有待商榷。“点评”表述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以讹传讹和误导之嫌,请慎做“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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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现状创新

摘要:2005年,我国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均快速增长,已成为全球第五大旅游国,旅游市场壮大的同时,风险保障必不可少。由于多种原因,我国保险业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的旅游保险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将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发展旅游保险,应加大宣传力度,整顿与规范旅游保险市场,开发旅游保险新产品,健全销售体系,积极探索提升保险附加值的有效途径及纠纷处理多元化机制。

关键词:旅游保险;旅游市场;旅行社责任险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为一直发展滞后的旅游保险市场立下了规章,进一步加强了对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指明了旅游保险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迫切需要保险保障。然而,旅游保险业的发展却一直不尽人意。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加大旅游保险的创新,是保险监管机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旅行社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旅游市场现状

2005年,我国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均快速增长,旅游产业规模日渐庞大,已成为全球第五大旅游国。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统计结果表明:2005年,我国入境旅游人数达到12029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292.96亿美元,国内旅游出游人数达到12.12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5286亿元,国际国内旅游业总收人为7686亿元,公民出国(境)人数达到3103万人次,各项统计指标均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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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发展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深入发展,安全逐渐成为旅游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旅游发展的“生命线”。旅游保险因其在分散旅游风险,保障旅游企业和游客权益的突出作用而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目前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并非如想象中顺利,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透过旅游保险发展的现状,挖掘深层次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旅游保险;现状;原因;对策

1现状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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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旅游意外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年2月,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确立了旅游意外保险制度。*年10月15日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后颁布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这项制度。*年5月13日,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完善了该项制度,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保险制度)所称的旅游意外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技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在中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都应遵守《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1.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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