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贸易法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因为电商业务已经不需要传统的国际贸易中的经销和寄售业务,电子商务消除了传统国际贸易中的时间、空间、物质等条件的限制,促进了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革
电子商务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分工的深化,贸易全球化、虚拟化的程度提高,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国际分工的基础不再是先天要素禀赋,而成为了信息资源,直接导致了世界市场成为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虚拟全球电子市场,这种转变引起了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商品不再是工业制成品,而是信息产品。国际贸易向信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信息技术贸易成为各国引进新技术的重要途径,最终是国际贸易出现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三分天下、齐头并进的格局。
中国贸易行业对策
(1)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国际贸易法规是基于传统贸易方式制定的,已经不适用于新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在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完善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因此,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长足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对现行国际贸易法的修改进程,及时制定、出台新的贸易法规。我国现有贸易法律法规实践基础主要是是传统贸易方式,而面对电子的蓬勃商务发展形势,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组织专家,加快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并且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快电子商务行业建设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无论哪个行业技术都将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电子商务亦是如此,电商技术问题是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基本问题,尤其是中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比较薄弱,这一问题就更显得尤为迫切。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商务涉及商务部、银行、税务、海关、外管局、保险等多个行业部门,因此,其完善和发展依于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共同的努力。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是互联网络,互联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决定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与提高,可以说,信息网络建设的是否成功决定了我们否能抓住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贸易形式,迅速融入世界贸易的机会。因此,我们当前应重点完善信息建设,普及网络应用,加强管理,推行与电商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管局、保险等多个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息互联,加强各行业间的紧密联系合作,同时还应加强互联网络的关键技术,个人信息保密技术、信息存储安全管理、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保证信息安全。
本文作者:侯德文作者单位: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不断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已经逐步出台了服务贸易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海商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服务贸易秩序,促进服务贸易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服务贸易立法还有待完善,许多领域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贸易领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旅游、电信等领域。有些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操作起来出现有法难依的局面。此外我国现有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与国际相关规则、惯例等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没有形成接轨,在服务贸易跨国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非常被动。有些领域尚无立法,仅以一些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或内部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立法层次较低。服务贸易领域立法严重滞后于贸易实践的发展和需要,严重阻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持续发展。
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滞后:目前,我国商务部负责制定服务贸易相关战略和政策,参与服务贸易双边和多边谈判,负责管理引进外资和审批服务业境外投资等工作,商务部行使着对外服务贸易综合协调职能。服务贸易缺乏全国性统一协调部门,中央和地方各自出台一些法规和政策,服务贸易管理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地区分割现象导致服务贸易两级法规和政策之间常会出现冲突。服务贸易管理的不协调导致服务贸易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之间出现不协调现象。此外,一些地区为了各自经济利益,对服务贸易采取保护主义,人为造成行业垄断。服务贸易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降低了服务贸易的开放度,使服务贸易行业不能正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难以产生创新的动力,难以获得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脆弱,不利于我国服务贸易可持续发展。
服务贸易人才缺乏:当前全球服务业正从劳动力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不仅需要大量熟练的劳动力,而且需要大量高端创新型人才。全球服务贸易近年大幅上升,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然而决定服务贸易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人才因素,我国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特别是高端人才的培养难以跟上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服务贸易需要相关领域的创新型人才,不仅要懂专业知识,还需要国际贸易特别是服务贸易相关知识。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所开设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注重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或者注重国际贸易知识的培养,没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大学所开国际贸易专业一般都以货物贸易为主,较少涉及服务贸易。高校人才培养不足,而企业注重培养实践型人才,对人才的理论素养和综合能力培养方面不足。人才的不足直接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升级和服务贸易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1优化服务贸易结构
我国服务贸易长期以来结构失衡,旅游和运输占比较高,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不断优化贸易结构。要重点发展金融、信息、文化、会展、咨询等行业,通过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要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改造,运用现代化的服务管理技术改造商贸流通、物流运输、餐饮、农业服务、咨询等行业,提升其整体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
摘要: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至今将近十年了。在这十年中,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在两年前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贸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因此,遵循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适时修改外贸法,这已经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对外贸易法;地位;作用;问题;修改
一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随着WTO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日益加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经济大国的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所谓外贸依存度,是指一国对外贸易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用于衡量该国经济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的高低。经济最发达的占世界经济总量1/4的大国美国,外贸依存度为20.7%,日本作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为20.1%.[1]这些国家重视外贸法的程度也愈来愈高。美国从其独立之日起,就特别重视外贸,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200多年的外贸发展历程中,尤其是二战之后,美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但是从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强大的欧盟的强烈竞争下,使其外贸法既有管理本国进出口功能,又有在竞争中趋利避害的服务功能。“在美国,国际贸易是最热门的话题,外贸法也是最为社会关心的法规之一。因为它直接涉及美国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直接影响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2]因此,对外贸易法在这些西方贸易大国早已越出了一般部门经济法的范围,无论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都赋予其特别重要的地位,给予非同小可的重视。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国会手中。该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门则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美国政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决不只由商务部负责,它同时还设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以及一个独立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还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美国总统作为行政最高长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贸易事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贸易禁运、贸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
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丰富而具体,仅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达1000多页,其内容涉及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调整援助[3]、市场扰乱[4]、不公平贸易做法[5]和非经济原因[6]的进口管制;出口促进与管制,包括301条款制度[7]和贸易促进、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日本贸易会议、经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担任,其成员包括经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的特点是总理亲自处理,重要部门联手共管外贸。
[论文关键词]wro国际经济法国家宪政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国际经济法宪政化的经济基础,WTO为其提供了组织与制度模式。内国涉外经济法宪政化是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中的必由之路。但在理论上存在着主权、法律适用等障碍。在中国构建涉外经济法的宪政体系,应修改或完善相关的宪法规范及宪政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在WTO建立以来,西方权威的国际经济法学者一再声称:国际贸易法正在“宪法化”或经历“宪法化”的转型。同时,由于宪法在国内总是一个与特定的政府或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概念,所以,还是有不少人反对使用贸易法宪法化的术语。然而,对于任何一种法律体系来说,不管所涉及的是国内性规范还是国际性规范,宪法化不但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在特定的国家视角下合法与合理的形式象征。国际经济法的内国宪法化因此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国际经济法的宪政化依据
(一)国际经济法宪政化的经济基础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的经济组织在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时所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应该说,国际经济法赖以产生并发展的经济基础就是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活动。而目前正在进行着的经济全球化,使得所有的市场主体,无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都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而宪法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且是和市场经济相配套、相适应的——如果说宪法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那么宪法的发展则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此,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宪法产生影响,也由此成为国际经济法宪政化的经济基础。
由于清朝与西方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民国时期依然适用,所以条约在民国时期仍然主要制约着中国的对外贸易活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中国早期对外贸易中占绝对优势的英国已让位于美国和日本。到30年代,美国所占的贸易比重已高居首位。西方各国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将大量商品运销中国,严重地冲击了原本落后的国内民族产业,导致了中国对外贸易的长期入超。外国商品的倾销,使中国变成了西方工业品的销售市场和原料供应地,对外贸易日益半殖民地化。由于贸易主动权的丧失,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服从于西方各国的掠夺需要,进出口贸易结构严重畸形。
一、民国时期法制概况
在清末的立法改革中,沈家本等人参照西方的法律制度修订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制定了《公司律》、《破产律》等法律法规,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不断解体。从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华民国的政府多次更迭,但在各个时期均设立了专门的立法机关。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仍继续沿用清末的法律,“唯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清政府所颁布的禁烟条例、国籍条例,也为当时政府所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制具有其鲜明的时代性,其援用并修订了清末的法律。清末以来的制定法多取于欧美及日本,与中国当时的社会情况不太相符,于是大理院通过判例和解释例来弥补和解释制定法的漏洞和空白。但由于军阀专制的破坏,北京政府修改的民律草案、刑法修正案都没有实际实施。南京国民政府仿照大陆法系,吸收了从清末到北洋政府时期法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果,构建了以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为内容的六法体系,该体系规定了某一法律领域的基本问题,用单行法对法典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补充,用司法解释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总体来说,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是具有阶段性的,是法制逐步完善的过程。民国时期的法律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律近代化,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外贸易法制是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所制定的涉及对外贸易法律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也有所体现。
二、民国时期中国对外贸易法制实际中的法律依据
民国时期是社会极为动荡的时期,虽然政府历经更迭,但在法制建设上却一脉相承,对外贸易法制作为民国时期中国法制的一部分,其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延续性。民国时期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外条约和国内制定法,其中对外条约是中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中主要遵循的法律依据。在解决对外贸易纠纷中,判例、习惯和情理同样也是法官判案的重要参照。
(一)国际条约